A. 公司倒閉轉讓社保未停對原公司法人有什麼影響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專收機構責令限屬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B. 同一法人的兩家公司,一家欠繳保費會影響另一家辦理社保嗎
如果是同一個法人的不同的公司,不影響
C. 我是之前公司的法人代表,前公司倒閉後欠了稅款,導致我現在的社保交不進,請問具體該怎麼處理
社保補繳方式: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回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答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繳費單位(不含
D. 公司上一任法人拖欠社保現任法人可以起訴他嗎
如果他沒有貪污挪用這些錢,那麼你沒有什麼理由起訴他。
補繳就行了。
E. 企業停交社保,對企業和法人有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5)公司欠繳納社保對法人的影響擴展閱讀:
案例:原單位停繳社保市民患病告上法庭
在單位工作多年被解除勞動合同後,市民韓先生多次與原單位就勞動合同事宜唇槍舌劍。近日,因為醫葯費的問題,韓先生又將原單位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記者從石市橋西區法院了解到一起完結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為那些給職工停繳社會保險的企業提個醒。
1986年10月份,韓先生到省會某銀行工作。2008年1月份合同到期後,銀行方面要與剛剛41歲的韓先生解除勞動關系,並於2月份停發工資,停繳社會保險。韓先生一時難以接受,隨後到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
後經仲裁委仲裁,裁決銀行方面與韓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未安排工作期間的生活費。對此,韓先生認為銀行方面應支付工資而不是生活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官司勝了,但雙方未就簽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
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韓先生兩次患病,治療共花去4萬多元,但是因為銀行方面從2008年停繳了他的社會保險,韓先生無法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今年8月份,韓先生再次到法院起訴。
橋西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銀行方面應賠償韓先生未繳納醫療保險造成的損失。參照相關規定,銀行方面未給韓先生繳納醫療保險費用超過3個月,無論單位是否給韓先生補繳醫療保險,韓先生本案所涉住院費用均無法報銷,故銀行方面應賠償韓先生由此造成的損失。
關於是否加付醫葯費25%的賠償問題,依據相關規定,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最終,法院判決某銀行賠償韓先生因未繳納醫療保險造成的損失1.8萬余元,並加付4000餘元的賠償費用。
截至9月11日,銀行方面在上訴期內未上訴,判決生效。
F. 公司社保欠費最後法人會被抓么
如果公司欠繳社會保險基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責令公司補繳,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會被抓。
G. 我開了一家公司,我是法人,現在我在另一家公司上班要交社保,會有影響嗎
只能交一份社保。和法人沒有關系,不會有影響,只要原公司沒有社保,就可以!我旗下兩家公司,並且還在其他單位就職並有社保
H. 公司被調銷後法人的社保欠繳如何處理
1、可以持吊銷相關來批件(行政自部門的批文、或依法判決書)到社保局申請撤銷社保賬戶的處理。2、現行的養老保險征繳條例已經沒有滯納金了,只有徵收銀行利息而已;而失業保險還是要按日徵收滯納金的,這個不能減免;3、在職員工可以與其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轉移到個體參保交費即可。欠費必須補交,否則依照條例法院可以查封固定資產。
I. 如果企業三年不交企業社保,企業法人代表應付什麼責任
企業應該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對於不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依法給予處罰。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