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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單位補繳社保金

發布時間:2021-01-18 20:00:29

⑴ 法院判決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如何補繳

僅僅判決存在勞動關系,並不是補繳社保的依據。你說的也太片面,與簡單了,無法准確回答你。

⑵ 和公司發生勞動糾紛,法院能否判決單位補交社保

法院不能解決,不屬於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范圍。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損失,可以依法請求公司賠償。另外,可以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請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⑶ 補繳社保所需材料中的(司法判決書)是怎麼來的一般是說些什麼

因社保欠費起訴了拖欠單位,通過法院判決單位補繳的判決書,就稱為「司法判決書」。

⑷ 法院判決我和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我可以要求單位補交我在單位這15年多的各項社保金嗎

法院判決後,你離職前12個月收入總和計算月平均工資來計算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如果不交,你還要到勞動仲裁委二次仲裁。時間比較長,但是你一定會勝的。

⑸ 法院判決補交社保員工可以不補交嗎

法院判決補繳社保,主要是針對的單位,個人補繳部分如: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養內老保險容和醫療保險這四項數額較大的保險項目,個人繳費部分均進入個人賬戶,建議你還是繳納的好。同時,如果你個人不繳納的話,單位正好有理由不給你補繳。對你損失太大了。

⑹ 法院判決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如何補繳

就憑法院判決書,公司可以去補交。補交多少,可直接去社保中心咨詢。

⑺ 經過了勞動仲裁和法院,可是公司還是不補繳社保,該怎麼辦

既然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起訴你就是勝訴了,可以持勝訴的判【就是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強制單位給繳納社保。

公司提起了上訴,就得等二審的處理結果後,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或者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大隊和社保事業處反映。二審也會維持原裁決,駁回上訴的。這種情況單位肯定輸。

如果案子二審輸了,那就找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因公司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因此一審判決沒有生效,就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也就是勝訴,可以向原審法院提起強制執行了。

(7)法院判決單位補繳社保金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所需材料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⑻ 中院判決關系成立可向法院申請執行補交社保

法院判決補繳社保,主要是針對的單位,個人補繳部分如:住房公積金、回企業年金、養老保答險和醫療保險這四項數額較大的保險項目,個人繳費部分均進入個人賬戶,建議你還是繳納的好。同時,如果你個人不繳納的話,單位正好有理由不給你補繳。對你損失太大了。

⑼ 法院判決有勞動關系我們應該怎麼讓單位給補繳社會保險

咨詢社保機構,補繳社保應該是多少錢,其中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多少,你個人是多少。待裁決書生效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連同雙倍工資一起申請強制執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⑽ 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補繳社保嗎

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補繳社保。

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10)法院判決單位補繳社保金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並的,合並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並後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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