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個月社保漏買了一個人,這個月可以補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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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司漏繳兩個月的社保,現在補繳不上,應該怎麼處理
向當地的社會保險部門說明情況,由用人單位補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補繳辦理流程:
各地區,不同的補繳時間,辦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通過北京市網上申報系統(數字證書)查詢,核實個人繳費信息(查詢需補繳月份、繳費基數及繳費人員類別),確認補繳人員為正常繳費狀態。
2、錄入企業版軟體:
①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②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③列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3、根據補繳月份的不同:
①申報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員補繳5年以上的,先去養老保險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②申報補繳2011年7月1日(含)以後的,且補繳近三個月以前的,需單位攜補繳材料到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然後網上預約取號;
③補繳近三個月內的,直接網上預約取號;
4、中心及各分中心業務受理櫃台辦理;
5、財務櫃台繳費(當日繳費有效)。
Ⅲ 老闆叫我去補繳員工保險,從試用期以後開始補,上個月沒有填寫單子,結果社保從試用期就開始補了
不少公司在招聘新的員工時安排試用期,在試用期中就會發生很多問題,一些公司的人力資源現在很多企業在招聘員工對員工說:我們試用期內不交社保,等到你試用期過後再幫你補交。實踐中,員工因為處於應聘的狀態,通常不可能對社會保險這個相對而言不大的問題提出異議。於是企業在試用期內就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了。如果試用期過後員工繼續工作那還好,社會保險既然補上也不會產生什麼爭議。假使企業在試用期內因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話,員工往往就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我這幾個月的試用期就沒有社保了嗎?進而發生勞動爭議。其實這是一些企業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專家提醒: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業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一九九四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從該《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國就開始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公司上個月員工社保忘交了,怎麼補繳啊,以前都正常交了
直接去社保辦補交啊。他們會高數你怎麼具體弄
Ⅳ 用人單位給買掉了一個月社保怎麼辦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專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屬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Ⅵ 入職前5個月公司沒有買社保,可以要求補買嗎
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社保費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交社保,否則員工可以以此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Ⅶ 公司社保前幾個月沒上,過期還可以補嗎
可以補上。沒有在公司辭職的情況下,那麼反應到社保局或者他上級部門——人社局,要求公司補繳,公司必須按期繳納社保,公司不按期繳納的,可以反應到仲裁委員會處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社保指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對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保是算累計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計繳納相應的年限,就不需要再進行補繳了。
(7)用人單位補買上個月社保擴展閱讀:
補交申請條件是由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然後用人單位向社保局提出申請。
所需材料如下:
1、《社會保險費補交申請表》;
2、補交人員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工資發放清單原件,及復印件和原始會計憑證;
4、其他證明材料:如人事檔案、職工工資卡銀行賬戶明細清單等;補交人身份證復印件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以上提到的材料復印件,全部都要加蓋單位行政公章。
Ⅷ 單位給員工補繳社保最多能補多少年
社保可以在退休的時候,辦理一次性補繳的,之前沒有社保帳號,也是不能補繳的。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
Ⅸ 可以在本月補買上個月的社保嗎謝謝
在深圳補買幾年的都可以,何況一個月的,就不知道樓主所在地行不行,可以去咨詢當地的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