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員工請事假一個月當月個人負擔部分的社保怎麼辦
事假一般屬於無薪抄假,可以襲不享受各類的補助補貼等福利薪酬,以及績效工資,可以不計算本月工資。按照你提交的問題,可以視為該員工已經辦理了事假的審批手續,企業同意事假,勞動關系是延續的。但一個以人為本的企業,根據薪資結構和相關規定,盡量處理合情合規,要區分對待。……解決你的問題,以下思路讓你作參考:
1、要看單位的人事制度是怎樣具體規定的,如果沒有先例和明確規定,可以請示領導。工齡工資不應該扣發,基本工資的扣發與否在於明確規定。
2、假設貴公司薪資結構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福利工資三部分構成。如果這個員工是公司重要員工,或者歷史貢獻很大,或者工作表現非常突出,最好請示領導,建議不扣發基本工資,然後扣除個人負擔的社保。
3、假如該員工為一般員工,可以按照薪資制度和事假制度明確規定處理;有先例遵先例,沒有先例請示領導。——如果按規定扣發全部薪資,社保照樣辦理,本月個人負擔的社保可以在下月扣除。
綜上所述,你應該知道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了。一、看規定;二、遵先例;三、區分對待請示領導。……嘻嘻,我做HR超過十年,希望能幫到你。
Ⅱ 請假在同一個月超過7天是不是社保全部由自己承擔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有沒有規定,謝謝
一、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比例承擔,請假在同一個月超過7天社保同樣由你的單位繳納部分社保費。
二、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原因,不給員工交社保,這是法定的義務和責任。根據請假情況不同,單位可以主張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工資(請假日期內),如病假,享受病假工資待遇(一般非全額工資待遇),事假,可扣除當日工資部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1、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請一個月假公司扣了全額社保擴展閱讀:
勞動者權利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Ⅲ 我上個月24號請假,公司扣了我一個月的社保,請問這樣合理么
上個月24號請假,公司扣了一個月的社保,這樣是不合理的;
你不是辭職,而是請假,公司沒有理由扣除你社保,社保是勞動法強制執行的,你可以跟公司理論,如果理論不成,勞動局投訴。
Ⅳ 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勞動法規定可以不給工資,那社保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怎麼處理啊
勞動者請事假1個月,社會保險部分各自承擔各自的應該繳納的部分。勞動者因為沒有工資,那麼勞動者個人應該承擔的部分可以在下個月工資的扣除或支付現金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代為繳納。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Ⅳ 請假一個月社保給扣了
請事假一個月,工資沒有很正常,但是社保應該繳納的,個人繳納的部分需要你自己承擔。
Ⅵ 如果我一個月請病假超過十五天,公司要我社保全額支付,這樣合理嗎
不合法,病假期待遇不變
Ⅶ 員工請假一個月,購買社保的話,員工要把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都要承擔嗎
員工不需要全部承擔,員工承擔一半,公司承擔一半。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Ⅷ 請問一個月當中由於事假超過10天,整個月的社保費用怎麼扣呢
勞動法上面確實沒有這樣的規定,員工如果沒有提出辭職,也就是存在勞動關系,簽定有勞動合同,公司就必須按規定給員工繳納社保。上面你所說的是公司自己規定的。這件事情只有2種思路,要麼就按照公司規定來做;要麼按照勞動法來規定,申請仲裁,可是這樣你就別想在這里上班了。
Ⅸ 請假一個月社保是不是要自己全額承擔
請病假的話,單位仍是要為請病假員工交納社保麗,如果是請事假一個月,那請事假這個月的社保是自己承擔交社保的費用,理由是這你個月你未上班,單位不承擔交社保義務
Ⅹ 員工請假一個月,公司為其上五險一金,請問如果員工請一個月的假,五險一金怎麼扣除個人與公司部分的
員工請假期間,五險一金仍然按照公司和員工應繳納的標准分別進行繳納,不可以全部由員工承擔。公司只能代扣代繳員工應繳納的部分,如果員工請假當月沒有工資,可在下月一並扣除個人所繳納的部分。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因此,社會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對於保險的種類、收費的比例和標准內容,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不能自主選擇。
(10)請一個月假公司扣了全額社保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違法法律規定不繳納社保或少交社保,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如果勞動者因企業違法,申請仲裁,企業不僅需要補繳社保,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