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未按時繳納社保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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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會有處罰嗎
用人單位逾抄期未繳納社會保襲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③ 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主動辭職是否可以索要補償金
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現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經員工多次催告後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則已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九條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為由解除合同的,『及時、足額』支付及『未繳納』情形的把握。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
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引起的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因此,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主觀惡意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下,勞動者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④ 公司沒有及時交社保怎麼辦
公司的社保三月以後一直沒交,你可以去社保局投訴。或者和公司協商,因為公司的原因導致社保中斷而不能理賠,讓公司承擔相關費用。
商業保險這邊,你可以去申請理賠,但要求資料審核後退還原始單據,通常保險公司都接受,但在退回的原始票據上會蓋章註明本公司已經理賠了多少金額。
⑤ 單位未予及時繳納社保,造成社保中斷,應該怎麼辦
可以要求公司補交社保。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回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答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⑥ 上海公司沒有按時繳納社保怎麼處理
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爭議仲裁院投訴,要求按時繳費,並且補交欠繳的社保費!
⑦ 社保未能及時繳費 為什麼要交滯納金
因為法律這么規定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7)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怎麼辦擴展閱讀
有的地方政府也有規定,例如深圳:
根據《關於對欠繳社會保險費收取滯納金的再次提示》
各用人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我局將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請各用人單位遵守法律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特此提示
附:滯納金計算舉例
滯納金計算公式:滯納金=欠繳金額×0.5‰×欠繳天數
1、某用人單位2012年6月份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為10000元,至6月30日止未按期足額繳納,如其2012年7月1日前來繳納,則應繳納10005元,如其2012年7月2日前來繳納,則應繳納10010元,以此類推。
2、某用人單位於2012年6月15日申請為某員工補繳2012年4月份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5000元,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900元,則截至6月15日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為900+900×0.5‰×46(5月1日至6月15日)=920.7元。
⑧ 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如何維權
可以到社保局進行仲裁。
單位必須給在職員工辦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⑨ 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 社會保險費怎麼辦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⑩ 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會有處罰嗎
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會有處罰。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10)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
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