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給員工買社保,公司法人必須買嗎
只要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了實際勞動關系的,就必須繳納社保。所以法人也必須要買。專
2. 公司可以給法人交社保嗎
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法人也屬於公司員工,當然需要公司為他繳納社保費用的。
3. 企業法人不買社保可以嗎
問題一:1、不管原公司有沒有把你的帳戶轉出來,如果你沒有當地戶口,都不能僅憑外地身份證明去續保。
在深圳開的帳戶不確實不能在家鄉直接續交保費,只能在家鄉再辦一個保險本子開個戶。
2、自己創業,如果在工商登記的是個體經營,也不能憑此參保,如果在工商登記的是法人,可以並且按政策規定是必須參保,同時還要給你的員工參保(政策上來講是這樣的)。
3、你在外地工作,可以委託你的家人為你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需拿你的戶口本、身份證、無業證明(從無單位的,街道出證明,有過單位但已離職的,前一家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原件,就可以到你的戶口所在地保險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個體參保可以一般1年1次性繳納全年保費。具體費用參保時當地保險局會告知。
無職業可以辦理,但必須是本市戶口。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等到居住地所在社保局即可辦理。外地戶口又無單位投保的需回原籍所在地社保局辦理。
4. 我是公司法人,是不是必須給自己買社保
如果僅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沒有擔任具體的公司職務,是不需要購買社會內保險的。如果有擔任公司職容務,是需要購買社會保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法人買公司社保好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5. 法人是不是必須買社保
只有一個法人,還在其他公司做員工:小心雙重合同風險
全國都強制性購買社保了,版簽了合同都要權給他買社保,如果他還在其他公司工作的話,其他公司有給他買社保,你是買不了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法人一定要買社保嗎,法人本人不願意買可以不繳嗎
公司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果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公司不需要為其繳交社會保險。如果公司與法定代表人存在勞動關系的,公司需要為法定代表人繳交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6)法人買公司社保好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