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號入職公司說10號之前入職才給交社保。我現在離職了。我要怎麼維護。平時加班費也只給8塊錢一小時
大部分公司都是在25號左右,扣除社保費。
每月10號左右發工資。
做社保這塊,每個公司專情況真屬是不一樣。
有的是外包,每個月申報增員減員有固定日期,不可能今天報一個名額,明天報一個名額。
維護辦法就是收集證據,投訴到當地所屬社保局。
祝好~
B. 請問公司為入職員工買社保嗎
原則上所有的員工入職公司都需要為你購買社保。這是國家對用人單位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保障的一個方面。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社保,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減免政策。這個是政府鼓勵用人單位給你提供社會保障的一個福利。在法律法規方面來講,這個是強制執行的。所以通常情況下,入職的員工是會買社保的。只要你通過了試用期,簽訂了正式的就業勞動合同。這在法律上也是有保證的。
當然也要看你是去的什麼類型的公司。像外企,國企這種比較正規的大公司,這方面都是很有保障的。他們不會因為違反規定而因小失大。當然也有一些小公司,私營的企業。他們本身稅收就不是很多。因為給員工購買社保而享受的政府減免政策。得到的利益可能不多。可能不給員工購買社保還更劃算。作為用人單位,相對於員工來講,是強勢的一方。他們就可以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不給你買社保或者是不給你買完整的社保。例如直接告訴你沒有社保。或者是本來是五險,只給你購買三險,或者是說同類保險中檔次最低的。對於他們而言,無非就是節約成本。謀取更多的利益。對於你來講,辛苦的工作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社會保障。當然如果有證據的話,你也可以到勞動局去舉報他們。但是對於普羅大眾而言。這種行為的成本很高。首先,證據要充分。不然也不容易成功。即使成功了,你所付出的時間精力也很多。因為有了法律糾紛,用人單位也不會再用你。這個時候可能你的付出和你的的到的回報就不成正比了。所以很多人面對這種情況都是不吱聲。
建議你再去單位上班之前,例如面試的時候和他們溝通。就把社保相關事宜落實清楚。有沒有社保?是五險還是三險?什麼時候買?都需要落實清楚。最好是寫在你的勞動合同上面。這樣就比較有保障了。
C. 我11號入職29號離職公司應該交納當月社保嗎
員工離職,當月工作不足一個月,公司都需要為其繳納當 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國家文件規定內對社保費用進行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不可以存在違反社會保險法相關的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二條對於員工在職以及未辦理完離職手續期間,單位都應該按時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可以隨便緩交或者停止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員工離職當月容上班不滿1個月,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購買的社會保險;而對於當月社會保險購買成功以後,單位應該按照正常流程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以後,員工在結算工資時候,當月社保應該按照社保規定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進行繳納。
D. 13號入職新公司應該繳納當月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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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僅工作3天,版單位沒有義務為其繳納4月份社保。一般而言,權該月要做滿,單位才有義務繳納社保。法律並沒有規定當月一定要做滿多少天單位就有義務繳納社保。但實踐中很多單位規定,如果是當月15日之後入職的,當月社保就不繳了。
E. 入職多久公司才買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內會保險登記。容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麼在他入職後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F. 入職新公司,原來的社保怎麼辦
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社保轉移流程,並提供相關信息,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2、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進行接續申請!
同一個人在不同城市就業繳納社保滿十年以上的,以最後繳納期限滿十年的城市計算並領取退休金。
G. 當月11號入職次月16號離職需要如何繳納社保
這種情況一般是繳納一個月,因為入職後一般是一個月內才辦理社保繳納,而一個半月,接著就准備辦理離職的社保轉移了。
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