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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上班能不能不交社保

發布時間:2021-01-14 21:58:26

Ⅰ 不在公司上班,可以繼續交社保嗎

1、你不在此公司上班了而且在待業期間交社保的話可以從原公司轉出社保關系,再到專當地社保局按照自屬由職業者的繳費水平(社平工資20%)接續社保。
2、在同一地方換公司的,新公司會替你辦理社會保險的接續工作,個人無需擔心。
3、如果是在本省內跨城市轉移的,在已經實行養老保險全省統籌的省份可以轉移社保關系,在新地交費新地領。
4、如果是在省際間轉移的,由於目前我國還未能全到全國統籌水平,所以你的社保關系可以轉移,但是你賬戶上的資金只能轉移你個人賬戶上的儲存額,即原公司替你所交的20%社會統籌你帶不走,只能歸在原地。
目前我國已加快社會保障改革步伐,養老保險的統籌水平也正在逐步推進。

Ⅱ 我在公司上班,可以不交社保嗎

您好,揚州百問
知道團隊為您解答!
友誼路竹西中學北菜場地下室內有個二手自行車市場,公交23路,25路,坐至「市干休所「下,向北跑200米,可見市場大門。

Ⅲ 企業上班可以可不可以不交社保

不可以只要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停繳社保的,員工長時間不上班是什麼情況?依法請病假還是曠工?依法請病假,是有醫療期時間規定的,超過醫療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按病假工資支付。曠工,先按法定流程解除勞動關系再停繳社保。未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停繳社保的風險:勞動者可因為單位未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Ⅳ 員工在另一家單位上社保,來我公司後不上社保是否合法

不合法,以後很多待遇享受不到。比如工傷、失業、生育等。

可以掛在別的公司名下辦理社保,不過對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因為掛在別的公司的名下辦理社保的話,這些掛的人要跟這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當然這些勞動合同書在社保局那邊是有備案的,如這些被掛的人出了工傷保險的話,這個公司還是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一定金額賠償金的。

因為與這個公司有勞動關系,部分人可能會因為這個偽勞動關系而要求公司支付工資等,為公司帶來不少的麻煩。掛別的公司名下辦社保對個人來說是沒有什麼風險的,可能辦事的時候不太方便,不過只要公司同意就可以。

(4)在公司上班能不能不交社保擴展閱讀

其他人掛靠公司交社保的會計處理

假如員工社保為200元

公司繳納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養老等社保明細 5000(公司承擔)

其他應收款—社保 5000(個人承擔)

貸:銀行存款 10000

扣員工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發工資 300000

貸:其他應收款 —社保 4800(個人承擔)

銀行存款 295200

收到非本公司員工社保200元現金時:

借:庫存現金200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 200

Ⅳ 我只在公司上班兩個月可不可以不讓公司買社保

可以呀
找你的領導說明情況就可以了

Ⅵ 同時在兩家公司上班怎麼交社保

一、兩家公司同在一個地區,你不能同時在兩家公司參保繳納社保。你只能選擇在其中一家公司參保繳納社保。

1、可以與另一家公司協商,因不用參保繳費社保提高工資待遇的問題。
2、一名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只能是一個社會保險號碼,若是重了也只能是享受其中一個的社會保險待遇。所以沒必要繳納雙份社會保險費。
二、我國的《勞動法》都是排斥這種情況的。(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這樣你的第二個勞動行為是不受該些法律保護的。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Ⅶ 我在上班時公司給我交了五年社保。我現在不上班了社保也沒交了,我不知該怎麼

如果之前已經交了五年社保的話,你可以讓公司把你的社保關系轉出來,你再找一個代繳公司就可以,當然現在也可以自己繳納社保的,直接去社保局辦理就行的。

Ⅷ 在單位工作兩年都沒有交社保,現在不想做了,可以讓公司補交這兩年的社保嗎個人交的那部分還需要交嗎

建議你收集你在單位工作的證據,並向社保局投訴,要求單位補繳應交社保。

根據專相關規定,用人單屬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等。
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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