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為別人(不是本公司的員工)買社保違法么
不違復法,這個叫做社保掛靠,以社制保掛靠的形式來繳納社保的,個人與代理機構實際是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按照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雖然社會保險法要求勞動者必須要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才能繳納社保,但社保代理也是一項人事外包業務,可以把社保業務交於第三方繳納。二者未予以說明所以不違法。
社保掛靠是指想要購買社保的個人,由於某些原因,沒有公司為其繳納社保,所以就將社保掛靠在專門辦理社保代繳的代理機構,由代理機構為其購買社保。
拓展資料
社保掛靠的好處
社保掛靠對企業的幫助是:提高效率,規避風險,節省成本,促進發展。
具體而言:
1、幫助人力資源部門從繁重的重復性事務中解脫,專注於核心的戰略性工作,從而提升人力資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競爭力。
2、提供接觸新管理技術的機會,提高響應的速度與效率。
3、規范操作,有效遏制隨意性的薪資、員工管理,對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公正性起到促進作用。
5、避免大量投資於人才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6、簡化流程,節省時間,提高員工滿意度。
7、不會因社保專員的專業性不強操作不當引發糾紛。
⑵ 想咨詢下,公司如果為非本公司工作人員代繳社保,存在什麼風險或會引起什麼糾紛嗎
一、代繳社保,社保是強制性的,一旦形成社保關系,同時就確定了事實勞動關系。國家認定你錄用他,可以享受國家的一切職工待遇,很容易引起勞動糾紛
二、用人單位名下繳納社保人員均視為本公司員工,意味著與企業存在著勞動關系法律事實,這些人員就「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工資,甚至還可以索取經濟補償金,尤其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時候風險就更大了。
發生此類風險一般是非員工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員工通過提供社保繳納記錄或者社保繳費憑證等證據,從而證明勞動關系的事實存在。
(2)公司社保專員的違法行為擴展閱讀:
社保代繳是社保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指代理公司為企業或個人提供代辦或繳納社會保險的服務,是人事代理服務中眾多項目之一。
社保代繳作為一種中介服務,隨著各地相關配套政策落實到位,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並已成為一種產業。
社保內容
根據最新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名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說明,社會保險包括五大險種:
一、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二、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納,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針對工傷而設定的一項社會保險。工傷保險通過社會統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歸屬其保險范圍內的勞動者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導致勞動者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時,
以及因上述兩種情況而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物資補償,以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以及為受工傷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和康復服務。
四、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確定的,在勞動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對生育的職工婦女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國家通過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為生育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待遇,保障其身體健康,並為嬰兒的哺育和成長創造良好條件,因此生育保險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
⑶ 什麼是企業社保專員,具體負責哪些工作
參保企業社保經辦人員,社保專員應是中國製造的新名詞,因為社保經辦應由政府社保機構去做,為什麼要企業去經辦?正如統計,納稅一樣,要企業去申報給國家,要統計,要征稅,你國家自已來做好了。
⑷ 新勞動法社保中斷用人單位違法行為
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99年259號文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 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⑸ 個人社保掛靠單位是否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保法雖然沒有明確禁止用人單位為「非員工」繳納社保費用,但掛靠過程中,企業會偽造工資表和單位員工花名冊等勞動關系材料,這些是違法行為。另外個人掛靠也存在風險。
(5)公司社保專員的違法行為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個人參加社保能夠得到社會最基本的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
1、只能參加養老、生育、醫療保險三險,不能參加工傷、失業險。
2、被保險人初次繳費6個月後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方可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須連續繳費,不應間斷。逾期三個月未繳費的,視為間斷。間斷前連續繳費滿5年並沒有報銷過大病醫療費的,其再次繳費的時間前後相加連續計算。
繳費不滿5年或雖滿5年但享受了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的,其再次繳費時,6個月以後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並且,只報銷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超過1300元的,門急診費用不予報銷。
⑹ 公司是小公司,未按勞動法,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嗎
公司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隨著《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頒布實施,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成為落實職工社會保障的重要措施。然而,雖然法律一再規定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社會保險,但是,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的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後果。
第一、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由於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補繳。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繳的,勞動者就無法獲得社
會保險待遇。那麼,單位的違法行為就給勞動者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單位不交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⑺ 公司管理社保人員擅自利用職務之便更改公司人員社保基數屬於哪種違法行為
濫用職權。管理人員擅自更改公司員工社保繳費基數屬於濫用職權行為,公司也負有管理不善職責。
⑻ 領導包庇社保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該怎麼辦
錢某和趙某都是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保科的副科長,二人工作都非常出色,同事們也都知道這次科長的競選就要從他們兩人中選出一人。兩人表面上雖然都彼此和顏悅色,但私底下都較上了勁,希望自己當選。就在競選的關鍵時期,錢副科長發現了趙副科長的一個秘密,原來趙副科長的小舅子因為生意受挫,找他借了一筆錢,趙副科長因為擔心這筆錢有去無回,就從社保基金中挪用了一部分。錢某立即將這件事上報了上級領導,但是,時間一天天過去了,領導並沒有責問趙某,更不用說處罰了。錢某一時亂了手腳,不知如何是好。
無論是社會保險工作人員,還是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他們的行政行為都會受到機關內部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的監督,一旦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檢舉、控告、投訴。上級領導作為指揮、部署、監督下級員工工作的核心人員,更應當以身作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禁在工作過程中徇私枉法,包庇下級工作人員,不準隱瞞社會保險違法違規重要情況或案件線索。本案中,趙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犯罪行為,錢某上報後上級領導不但不加以制止,還默許、包庇,事實上也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錢某作為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員,可以向相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檢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六、嚴格社會保險監督管理。堅持依規監督,依法處理。
……
(十九)不準隱瞞社會保險違法違規重要情況或案件線索,影響檢查實施和問題處理;……
行政必須接受社會的監督。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領導知情不舉,故意包庇員工,屬於玩忽職守,同樣要受到相應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