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保繳納問題,當月離職,公司是否應該為我繳納社保
應該繳納,按照國家的規定你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專該相應的繳納社屬保,沒有說什麼發工資的周期問題,你可以看一下你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日期是什麼時候,如果是2月15日那麼就應該繳納保險,有工資就該有保險。
⑵ 員工入職時已經個人繳納當月社保,公司如要重復繳納嗎
最普遍的介紹:社保問題
特點是什麼:已經繳納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社保規定
其它含義:公司需要當月做增員,不重復繳納。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應繳納社保金,退入職員工。
⑶ 個人本月已交了社保,再轉成公司社保可以嗎,還是當月,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嗎
本月已經繳納了社保,如果要轉成公司社保,可以將個人社保辦理停繳,辦理停繳需要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請以當地社保局要求為准),會為出具變動通知單。將變動通知單交予公司即可。當月已經由個人繳納了,那公司只能在下月為你繳納。
個體參保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本人憑用人單位出具的已備案的《錄用人員登記備案花名冊》到其原參保代理點辦理繳費核減手續。然後由用人單位到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基金征繳管理科辦理續保。
(3)自己已經交了當月社保單位就不能交了擴展閱讀: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⑷ 原單位當月已交社保,又在代繳公司交了一次,會重復嗎
你這個月的社保肯定是重復了。因為原單位已經給你交了本月的社保。現在代繳公司又交了一份。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允許重復繳費的。你應該退回一份兒來。
⑸ 用人單位給員工交社保是當月交還是本月交上月的
基本都是本月扣除上月的了,社保每月10日前地稅統籌,當月的就劃轉過去了,員工是沒辦法實現當月繳納的,都是推後一個月才能繳納。
這種情況其實是原來國有企業的一些操作辦法不延續了或者說個體、私營和有限責任公司普遍了後,國家對工資總額沒有控制了後才導致政策的脫節。
當月發工資會扣除兩個月的保險,但在員工實習轉正後的那個月,是發兩個月的基本工資的,這樣,員工的月度收入是上月的考核加上本月的工資,保險是本月扣除本月的。
(5)自己已經交了當月社保單位就不能交了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標准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並按照給付標准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釐定保險費率的標准。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⑹ 月底辭職後前用人單位無法辦理當月社保辦停,多交了一個月的社保,公
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後如果在30天內的用人單位因為停繳時限問題而繼續繳納版社保的,單位部分權員工由用人單位承擔。30天以後的應該由勞動者承擔,因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繳納社保的期限也是30天內,參照《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⑺ 剛交了一個月的社保,就離職了,要怎麼辦
辭職的同時找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然後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如果未找到新單位接收社會保險關系,可以先選擇個人繳費,等入職新單位後進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
《勞動合同法》第50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自己已經交了當月社保單位就不能交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⑻ 當月5號離職,公司當月社保已經交了,現在要我把當月公司交的部分還給公司,我怎麼辦
你好樓主,公司說的存在這種情況,因為社保現在是由稅務局代扣代繳,每月的版1號到20號之間權進行代扣,如果已經代扣並且成功繳納了你的社保,你就需要把公司繳納的部分補給公司,因為你已經離職,同樣的的道理如果你已經到新單位,本月的社保你已經繳納,新單位不需要幫您繳納這個月的社保了,望採納!
⑼ 新人當月社保由前單位交,我單位次月交如何處理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回,繳納社會保險費。」只答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勞動關系,單位和個人就應按規定依法繳納各自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當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同樣屬於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
1、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與個人自建立勞動關系起,30日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用工登記的同時,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員工9月4日到單位,單位須在10月3日前簽訂勞動合同後,在10月份當月辦理用工登記,並作為10月份新增職工參保。
2、個人的社保賬戶,在同一時間不能重復參保。因此,該員工在9月份尚未停保的情況下,單位無法為其辦理9月份參保。
3、建議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由該員工出示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如無法提供,建議單位停止該員工的工作,以免發生勞動糾紛,增加單位的用工風險。
⑽ 醫保社保單位已經交了個人交的時候單位交了一個月手機上面還有怎麼辦
醫保社保單位已經交了,個人怎麼還用交?如果手機有,說明單位給繳納成功了,如果有沖突,可以直接把錢繳納給單位就可以了。單位需要辦理減員之後,個人才可以自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