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拖欠社保,該找勞動監察大隊還是申請仲裁
仲裁員沒有忽抄悠你,襲監察大隊有執法權,處理模些事情確實比仲裁快,所謂的快是指錢到帳的快,關鍵是他要受理,或者說你這個符合他們受理的條件。
一般涉及社會保險費問題的,他們都不受理,你說他們踢皮球吧,他們也能振振有辭的拿出相關文件,還是先去社保投訴。
『貳』 仲裁後的執行和法院社保的問題
根據你的情況,結束勞動合同法回答如下:
一,你到底是仲裁還法院,你現在才走到仲裁程版序,工資這權個問題,如果你勝訴,在這個環節就會處理完畢,只有單位不同意,或者你本人對裁決結果不滿,才會上訴法院,但是一般不會去法院,我就是處理這個的,我了解,再說了,因為拖欠工資和保險發生爭議的,是屬於終結裁決,上訴法院一般是駁回,不予受理。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保險,你都可以申訴,並要求足額補繳,還有,社保是國家強制性的,不存在把現金給你的說法,單位必須依法繳納。
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你可以打勞動局電話咨詢,12333,祝順利。
『叄』 公司拖欠社保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公司不繳納社保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投訴,因為國家有相關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 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 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994/12/26)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投訴辦理程序: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收費標准:不需要收費.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肆』 單位欠社保他們叫我到仲裁告他們
只是單位不安排復繳納社制保問題,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
和單位有其他勞動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伍』 勞動仲裁巳裁決,但企業還是拒交社保,去哪裡告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
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陸』 公司拖欠工資社保,勞動仲裁後,能拿到嗎如果他不給呢
抄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因此所說情形在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義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是可以拿到的。
『柒』 拖欠工資和社保,離職後應去監察大隊還是勞動仲裁
勞動來監察,勞動監察受自理拖欠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投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捌』 公司一直不交社保,去仲裁可是不給立案,要怎麼辦
公司一直不交社保,申請仲裁不受理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
對於用人單位不繳社保,有三種途徑救濟,即勞動爭議仲裁;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機構投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第 八十三條 條第 三 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但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社會保險的爭議種類較多,且牽涉行政部門,司法實踐中,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社保爭議在不同的地方出現了不同的處理方式,表現為: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勞動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不受理;仲裁部門受理,法院也受理。
社保爭議的司法救濟途徑全國差異性如此之大,源於對社保爭議認識的不同,有的觀點認為,社保爭議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之間三方的社保爭議,由於一方當事人是享有行政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此,應當通過行政方式解決,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例如: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都有調解職責,但社保爭議由於具有強制性是不能調解的;有的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參保屬於法定的義務,也屬於勞動者基本的勞動權益,在勞動者基本權益受到侵害時,當然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而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明確「社保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范疇。
對於公司不繳社保,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監察和社會保險費徵收稽核部門一定會受理,可以向勞動監察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稽核部門投訴。
『玖』 被公司拖欠社保,勞動仲裁調解又不執行,要如何維權
向社保局反應再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對企業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