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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託授權社保辦理保險

發布時間:2021-01-14 08:28:46

A. 公司委託另外一個公司代繳社保可以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拓展資料:

個人繳納社保政策規定

1、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2、醫療保險方面,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參保,可以選擇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是單位承擔6%,個人承擔2%;

3、在辦理結束養老保險手續後,帶著已辦理的養老保險手續,以及相關證件,到當地的醫保中心辦理繳納醫療保險;

4、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5年,醫療保險最少需要交納25年。並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申請辦理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優惠。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國人大網

B. 公司委託第三方辦理保險合法么

《社來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自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公司委託授權社保辦理保險擴展閱讀

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

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C. 企業繳納社保如何辦理銀行代扣業務

  1. 要看你注冊公司時,公司是在哪個銀行開的對公賬戶,一般是公司,社保局與開戶銀行簽訂一個三方代扣的協議,並且在銀行扣款之前,一定要保證公司賬戶里有足額的余額;

  2.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3)公司委託授權社保辦理保險擴展閱讀:

代收業務是銀行根據各種憑證以客戶名義代替客戶收取款項的業務。首先是銀行代收銀行款項,即客戶將從他人手中收到銀行的支票給自己的開戶銀行並委託其代為從其他銀行收取款項。這是最頻繁的代收業務。此外,還有接受委託代客戶收取票據款項的業務;代客戶收取有價證券利息和股息的業務,等等。接受銷貨單位的委託,依據有關發貨的商品憑證代為收款的業務在異地和國際貿易中也得到廣泛開展。

代收業務的對象包括支票、票據、有價證券和商品憑證等。

代收支票款項是客戶收到其他銀行的支票,委託自己的開戶銀行代為收款。

票據代收業務是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負責收取票據款項。

有價證券代收業務是客戶把有價證券交給銀行,委託銀行代收利息與股息等。

商品憑證代收業務是賣方把貨物向買方運送出去以後,把有關發貨的商品憑證交給銀行,委託銀行代收款項,在異地和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商品憑證代收業務,而且這種業務往往與放款業務有密切聯系。當客戶把憑證提交銀行請求代收時,一般就能及時從銀行取得貸款;當銀行收回貨款後,再用貨款償還貸款。如果客戶請求代收時並沒有申請貸款,銀行就可以佔用代收過程中的資金。

代收業務-網路

D. 社保關系不在本公司可以辦理社保委託付款嗎

實務中有很多公司基於各種原因,可能未以本公司名義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委託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義為員工繳納社保,從現行法律規定分析,這種代繳社保行為存在較大風險。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代繳社保行為可能視為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如果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以第三方公司名義繳納社保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分離。

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裁判機關明確規定這種繳納社保行為違法。《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座談會的意見綜述》做出如下裁判意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系,但委託其他單位以其他單位的名義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若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合法。用人單位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若勞動者據此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自己的員工還是自己來繳社保吧。

E. 關於房產公司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委託給代理公司和公司直接去社保局繳納的區別

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房產公司作為企業就為員工繳納保險。
不知道貴公司是在哪個地區,我按山東省這邊的情況來給你做一下分析,房產公司在做一些招投標項目以及公司資質升級時,都必須提供在職人員參保證明,如果達不到專業資質人員數量,是會影響升級的。
我們現在委託代理公司一般分為兩種服務,一種是人力資源的外包服務,就是由人力資源公司提供公司人事部的工作,包括員人入在離工作的手續,這樣可以讓專業的人作專業的事,避免公司勞動關繫上的風險,而社保的手續等由是用自己公司來注冊的。當出現資質升級或者招投標項目時,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第二種是企業考慮到繳納的人數太少或者人員流動很大,不想自己來開戶的話,一般會進行人事託管,這樣你的員工性質就會有所改變,一般為勞務派遣或者勞務外包員工。所以個人建議能用自己公司的開戶的,一定自己開戶,手續上的問題可以委託給別人來託管。既符合國家政策,也能為企業正規化做好前提。

F. 委託第三方代繳社保合法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與公司簽訂,則社會保險也應以公司名義繳納,目前很多公司委託第三方並使用第三方社保賬戶進行社保繳費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有些地方對委託代繳社保行為進行了規范,如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長沙市規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行為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用人單位參保登記事務時應提供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協議、授權委託書、被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辦員工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應提供被代理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以及經被代理單位確認的職工名冊、工資發放會計憑證等資料。社會保險事務代理單位代辦社會保險事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代理的規定,在代理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時,不得將被代理單位的職工以代理單位職工的名義登記參保。」,從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單位可以委託代理公司以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即社保賬戶仍是公司的賬戶,可稱之為「代辦社保繳費」),但明確禁止以代理公司賬戶名義繳納社保費(此時社保賬戶是代理公司的賬戶)。從某種程度上說,後者的社保代繳行為沖擊國家的用工登記制度(實際用工單位和登記的用工單位不一致),並不為政府所倡導。目前上海、廣州等多地在外地員工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居轉戶過程中,要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與社保、個稅繳費單位一致,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導向。員工對戶口的利益訴求也間接會倒逼企業規范社會保險代繳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委託第三方繳納社會保險並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對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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