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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將社保隨工資發放

發布時間:2021-01-12 17:47:46

A. 單位支付的社保算工資收入嗎

不算,單位支付的那部分是無法提現出來的,它是我們退休後統籌基金每月定額的發放到退休金里,即使我們沒有買夠十五年而退保,單位的這部分都無法提現出來的。

B. 單位繳納部分社保和代扣個人部分社保應該怎麼分錄計提和發放工資的時候應該分別怎麼錄

工資與社保的有關分錄可以分為兩步:
第一步計提工資與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依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第二步,
發放工資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繳納社保、繳納個稅時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沖減時的分錄: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
紅字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C. 用人單位把單位負責的社保部分隨工資發放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使用用工單位買「你」的勞務費用給你繳納社保和專公積金,發放工屬資,剩下的錢就是公司的利潤;
用工單位:實際你工作的單位,與你的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務用工合同,支付你的用人單位買「你」的勞工費用。
單位發給你的工資就是你的工資性收入,如果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去當地社保稽核大隊舉報。你們單位在「合同里寫明用人單位的社保部分包含在每月發放給我們的工資里」,基本上屬於法盲啊,這肯定是不合法的。雖然沒有法律禁止他這樣寫,但是公司沒給你繳納社保就違法,發到你賬戶的錢就視為你的工資了。你告公司,公司就要給你補繳社保。

D. 經乙方自願申請,甲方同意將乙方的社會保險隨同工資一並發放,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就是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而是補貼一點錢和工資一起發放。比如約定工資回5000元,社保補答貼500元,用人單位發5500元。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就會省下用人單位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比如勞動者社保個人繳費500元,那麼用人單位繳費可能需要另出1000多元。
這是違法的,即使勞動者簽字也是無效的。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不隨雙方的意願而免除,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E. 簽了一份員工自願自行購買社保,按公司規定應承擔的社保資金隨工資一並發放。還可以主張補繳社保嗎

可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不隨雙方的意願而免除,單位必須繳納社保。該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

F. 經乙方自願申請,甲方同意將乙方的社會保險隨同工資一並發放。還能以未繳社會保險得到賠償嗎

可以先跟單位協商解決工資以及繳納社保問題,如果不能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G. 單位為員工交社保,在發放工資時將社保個人承擔部分扣除,會計分錄怎麼做

我來回答此問題。單位在確認員工的勞動報酬時,按照崗位不同計提職工薪酬時: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在建工程,開發間接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下的工資明細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同樣,按照崗位不同計提職工社會保險費時: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在建工程,開發間接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下的社會保險費明細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具體按五個險種設置三級明細科目);職工個人為自已承擔的部分,若工資為預付性質的,通過「其他應收款」,若工資為後付性質的,通過「其他應付款」;確認應付職工住房公積金時,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在建工程,開發間接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下的住房公積金明細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住房公積金;發放工資時: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貸: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個人社會保險費,貸: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貸:銀行存款;繳納本期的社會保險費為: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具體按五個險種設置三級明細科目)、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個人社會保險費,貸:銀行存款;繳納本期的住房公積金: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住房公積金、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銀行存款。

H. 單位代繳個人社保,發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會計分錄

1、單位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社保(單位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金 (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金 (個人承擔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8)單位將社保隨工資發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I. 用人單位把單位負責的社保部分隨工資發放是否違法

用人單位:與你來簽訂勞源動合同的單位,使用用工單位買「你」的勞務費用給你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發放工資,剩下的錢就是公司的利潤;
用工單位:實際你工作的單位,與你的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務用工合同,支付你的用人單位買「你」的勞工費用。
單位發給你的工資就是你的工資性收入,如果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去當地社保稽核大隊舉報。你們單位在「合同里寫明用人單位的社保部分包含在每月發放給我們的工資里」,基本上屬於法盲啊,這肯定是不合法的。雖然沒有法律禁止他這樣寫,但是公司沒給你繳納社保就違法,發到你賬戶的錢就視為你的工資了。你告公司,公司就要給你補繳社保。

J. 社保 工資發放 主體規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答:從勞動法律法規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意味著同時與該勞動者建立了社保關系、工資關系、人事管理關系,因此,從常態上看這四種關系的主體應該是統一的。但是,實際的勞動用工又存在一定的復雜性與多樣性,隨著人事代理或人事外包業務的發展,部分企業已經開始委託獨立的第三方公司為其內部職工代繳社保費、代管人事關系,於是就出現了社保關系、人事關系與勞動關系的脫離。而隨著企業集團化的發展,集團內部各企業之間職工的調動與輪換也成為一種常態,因此,就出現了勞動關系與工資實際發放主體不一致的情形。第一種方式,該員工可以通過借調的方式來解決,即由貴公司、該員工簽訂合同的子公司、該員工三方簽訂一份借調協議,約定工資由貴公司支付。由貴陽市公司從其工資中代扣其個人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用,與貴公司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用一起每月轉給子公司,由子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於這種借調的方式,該員工與子公司之間有勞動關系,與你們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發生糾紛了,由該子公司來出面解決,但是涉及到貴公司的也需要由你們單位出面。第二種方式,若貴公司確實需要該員工,那麼就將該員工的人事關系直接轉入到貴公司,由貴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接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三種方式,若該員工與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逾期,而貴公司仍然繼續在用,那麼則屬於跟貴公司之間形成了新的勞動關系,應當由貴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支付工資。免責聲明:職通專列登載此文出於傳遞信息之目的,絕不意味著職通專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以上內容僅供網友學習與交流,無意侵犯版權。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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