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資包干不買社保合不合法
不符合勞動法。勞動法規定必須要給買社保至少四金要有。而且屬於單位出的部分必須由單位來出。
Ⅱ 公司當時以4500元為包干工資,後面改口說4500元包括社保在內,公司這種做法合法
單位繳納社保,其繳費基數的確定,是根據單位職工工資年報表確定的,以報表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一般情況下,養老保險單位會繳納20% ,個人繳納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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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一金的繳納額度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具體比抄例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去咨詢,各地繳納比例不一樣。
1.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全部劃入統籌基金),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2.醫療保險繳 費比例:單 位10%,個人2%+3元
3.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個人0.2%;
4.工傷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8%,個人不繳納;
Ⅲ 以包干制為由將職工工資用來支付統籌部分社保金額,合法嗎
你好朋友,以包干制為由將職工工資用來支付統籌部分社保金額,是不合法的,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Ⅳ 工資加社保兩萬包干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不給你繳納企業應該給你繳納的五個社會保險。他把社會保險算在你的工資里,這樣做是對自己與員工的不負責任的表現
Ⅳ 單位實行包干工資而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合法嗎
對於缺乏法律責任擔當、對職工切身利益漠不關心的老闆,可採取下列辦法應對。
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向勞動仲裁部門主張權益,該部門定會依據相關法律支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
雖然老闆未給謝某辦理工傷保險,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可見,企業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一旦有職工受到工傷傷害,企業必須依「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Ⅵ 包干工資裡面保險費用沒繳納成功 那單位部分五險是否應該補發給個人
當初談的工資是單位負責買社保的,如今社保繳納不成,那工資就得另談,不買保險的工資要高,但這種把保險打進工資里,對個人不太劃算,記得自己一定要買社保,別老了後悔,這是國家給百姓的一點福利。
Ⅶ 合同工資含單位繳交社保是否合法
單位承擔的社保是單位理應繳納的部分,不應該由員工來承擔。這份合同是無效的!
Ⅷ 包干工資中每月除了扣除個人應繳社保不扣除單位應繳的社保和績效工資。是否合理
不合理,也不合法,國家政策不允許有這樣的工資制度。
任何情況下,不能減單專位應繳社保。
如果發得屬有績效工資,實際到手是:
包干工資—每月個人應繳社保—績效工資。
真正意義上的包干工資到手的應該= 包干工資—每月個人應繳社保
Ⅸ 通常所說的工資包干含五險一金,包括單位的嗎
單位簽訂合同,所說的基本工資,是包括五險一金在內的,不再另外給你錢作內為繳納五險一金的費用,工容資是工資,繳費是繳費,也就是說,該給你的給你,你該繳納的你繳納,走的是兩條線,你的工資發放,扣除了五險一金後,才是你真正拿到手的工資,基本工資是應發的,扣除費用之後,是實際所得
Ⅹ 單位沒有交社會保險,說工資是包干制,能有什麼補償
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話,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繳社保並且要求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