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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社保不交賠償

發布時間:2021-01-09 09:07:08

① 公司拖欠工資,不交社保,不與勞動者簽定合同如何維權該賠償哪些錢

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

1、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部分地區需要提供)。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委不收費;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② 公司不交社保也不賠償

單位不給員工交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專用人單位在一屬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③ 公司拖欠我的社保費不交,而社保局不管,該怎麼辦

去法律顧問那咨詢下比較好。

④ 公司拖欠我四年的社保沒交怎麼辦

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起訴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拖欠社保不交賠償擴展閱讀:

1、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制的對象

用人單位「不繳」、「少繳」、「延後繳納」的現象不少,勞動者的利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在這三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計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機會。

(二)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准進行補繳

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補繳差額部分。

⑤ 公司不買社保怎麼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拓展資料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員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

1、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關系一旦確立,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2、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3、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⑥ 公司長期拖欠工資和不交社保被動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仲裁怎麼寫

我也是這樣的情況,你下載一個wps office看一下有關的模板,自己修改一下貼近情況就可以了,我的仲裁申請書供你參考一下。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XX,性別X,生於XX年X月XX日,身份證號XX,聯系電話XX,現住址:XX。被申請人:XX,統一社會代碼:XX。
申請事項:
1.裁令被申請人支付20XX年X月份工資合計XX元,並按照拖欠金額的25%支付經濟賠償金共XX元。
2.支付X月X號至X月XX號停工期間的生活費XX元(XX最低工資XX元×70%=XX元)。PS,索要經濟賠償的金額是我心軟。
3.裁令被申請人補繳20XX年XX月XX日至X月XX日其間未繳納的社會保險,如未能補繳則支付經濟賠償金XX元。
4.解除勞動合同並出具證明。
5.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連帶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XX月XX號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還在職,職位為XX,工資為每月XX元,公司於XX年XX月XX日與我簽訂了為期六個月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求仲裁委調取證據,如不能提供,證明貴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開始補償我雙倍工資。
XX月XX日收到微信工作群停工通知,至今日XX月XX號都未復工,也未發放工資。二月份申請人找過公司法人,問何時發放工資,答約不發放,請求預支工資的要求也被忽略,拖欠工資已將近兩月之久,真是欺人太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所以公司應當及時向我支付拖欠的工資。
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是公司的義務,但從20XX年XX月XX日入職至今,公司都沒為我繳納社保,公司應當及時為我補繳,如補繳不能應當支付XX元的經濟賠償金(工作未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為賠償金)。
由於公司拖欠工資、不繳納社保,我希望與貴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持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XX省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
20XX年X月XX日
附:1、《勞動爭議仲裁書》副本兩份;
2、申請人身份證及被申請人營業執照一份;
3、《證據清單》一份;
證據材料清單:1、證明工資金額的建設銀行流水一份

⑦ 用人單位不交社保,拖欠工資怎麼辦

⑧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如何獲得經濟補償金

企業不交社保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並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公司拖欠社保不交賠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⑨ 公司不交社保可以讓公司賠償嗎

所有用人單位只要用工,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確定後就必須給員工購買社會勞動保險,這是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的,也是強制性的。
可以勞動仲裁,帶著你所有勞動關系證據,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繳納社保的個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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