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決書生效,確立了勞動關系 ,社保不給補保險怎麼辦
勞動關系確定,社保也是需要單位和個人之間補交的。
你和單位不進行補交,社保部門總不可能自己貼錢給你交吧?
2. 向法院提交補繳社保的《司法判決文書》應該怎麼書寫
《司法判決文書》是你寫的嗎?你沒有權利寫這個。你只有寫起訴書,起訴該給你補繳社保的單位,法院受理審理後「判決書」(司法判決文書)是由法院出具的。
3. 民事判決書 勞動爭議 社保繳費基數過低 工傷後 待遇差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工傷職工應當先向用人單位追討,協商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58條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4. 法院以被執行人應補交的社保金額在判決書中沒具體數目為由,拒不為申請執行人執行是否合法應怎樣處理
依你所說,還是應該在社保仲裁時明確金額才行,的確不是法院不強制執行,版是法院也沒有一權個數額,無法執行,這個數額的確定不可能由法院自己定一個。問題的根源還是在社保仲裁的數額認定上,如果社保仲裁不認定,如何確定這個數額是個問題,你自己可以按照現行法規,對這個保險數額進行估算,也可以請勞動局的同志幫忙計算,甚至請律師幫你算。 有了應補交數額,法院在可能強制執行。
社會保險繳納比例
養老保險 單位20% 個人8%
醫療保險 單位8% 個人2%
失業保險 單位2% 個人1%
工傷保險 單位0.5%
生育保險 單位0.8%
一般單位繳前三種。仲裁上的內容是否是全部還是補某些種類的社保,你自己可以看著試算。
5. 單位不給員工上保險有法院判決書應該找什麼單位要求他必須補交必須補交
一是找來原審人民法院自申請強制執行。
二是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
溫馨提示: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 補繳社保所需材料中的(司法判決書)是怎麼來的一般是說些什麼
因社保欠費起訴了拖欠單位,通過法院判決單位補繳的判決書,就稱為「司法判決書」。
7. 我的判決書沒寫社保只判賠償金和補工資。我要追公司停繳我十個月社保
具體看勞動者的賠償金中,是否包含用人單位不購買社保的賠償。如果沒有的,那麼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或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購買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應當收集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如社保購買記錄、工資條等材料,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或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 法院的判決書判定了勞動關系公司不給職工買社保嗎行不行呢不買
公司有義務為員工購買社保,如果判定了勞動關系,公司依然不買,可以到法院起訴。
9. 公司未給我上保險法院判決書判定了確定定了我找了社保稽核科最終判最終結果是
公司未給我上保險法院判決書判定了確定定了我找了社保稽核科最終判最終結果是?可以補交社保:
1、養老保險可以補繳,但是會承擔相應的滯納金。如果是單位未交,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但是如果醫療保險中斷3個月後就不能計算連續年限了。
2、醫療保險是可以補繳的。國家開始實行醫療保險制度大約在前後。醫療保險一般不用補交,但是各地區的規定不同,有的地區規定必須補繳,有的地區規定可以補繳,也有的地區規定不到退休時間不準補繳,是否需要補繳,應當視本地區的規定而定。
醫療保險在退休時必須積累一定的繳費年限,一般規定為20年-30年,並且實際繳費年限必須達到5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後免費終身享受醫療保險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時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規定要求,可以按當時的費率標准補交所差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在當地實施醫療保險制度以前,個人的經勞動部門認可的連續工齡和在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後連續交納養老保險的時間。
3、失業保險可以補繳,但是必須是由單位進行補繳,個人不能補。
4、工傷保險不可以補交,如果在未繳納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共傷,職工工傷所產生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5、生育險是可以補交的,可以要求你單位幫你補交。
以成都為例:
單位自查漏保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查實、勞動仲裁裁決、法院判決,認定單位有瞞報參保人數、少報繳費基數、未按時申報需要補繳中斷的,單位應按規定補繳社會保險費。
單位:
1、單位填報加蓋單位行政公章的《成都市社會保險人員補繳申報表》
2、編制內人員需提供招工手續、工作調動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情況表》
3、編制外人員需提供職工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表、裝訂成冊含有職工工資表的原始會計憑證,或提供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人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社保稽核意見書等相關資料
4、單位還需提交職工補繳的書面申請。
單位:
單位填表申請社會保險費補繳,由工作人員初審、復核;
處室領導審批同意;
辦理職工各險種的補繳業務,並出具托收或現金支票單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