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原公司社保未減員,新公司交不上,怎麼辦
建議你去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終止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然後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此基礎上,由新公司為你繳納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
Ⅱ 原公司社保沒有減員
你好!無論前公司減員不減員,你已經提交了《辭職書》,並已經辦理了辭職手續,就和前公司再也沒有任何形式上的勞動關系。至於社保,那是自然也一定停繳了!所以,你沒有向前公司要求索賠社保的理由和依據。
Ⅲ 社保原單位不減員怎麼辦
可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然後再辦理減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原公司社保沒有減員的原因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Ⅳ 原單位未做社保減員怎麼辦
1、若個人離職但單抄位拒絕襲辦理減員:由於用人單位和個人出現勞資或其他糾紛,在個人離職後單位拒絕辦理減員手續的,由個人持法院判決書或勞動部門的裁定書(判決書或裁定書上應有勞動關系解除條款),自行到社保櫃台辦理。應提供表單:
(1)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個人停保說明:個人應在身份證復印件上說明單位情況及個人自行停保意願,簽章確認;
(3)勞動關系解除憑證(針對單位拒絕辦理減員情況):法院判決書或勞動部門的裁定書(判決書或裁定書上應有勞動關系解除條款)原件及復印件;
2、如果該單位已注銷或者為非正常戶,個人辦理停保的,需提供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並在身份證復印件上說明單位情況及個人自行停保意願,並簽章確認,到所屬的社保辦稅服務廳辦理特殊減員手續。
Ⅳ 已辭職,原單位社保沒有減員
對單位來說,社保的減員操作在當月繳費前完成即可,社保繳費最後一天一般是當月25號,現在才幾號。而且一般人事人員為了避免麻煩,都會盡力拖到最後,防止今天走一個、明天走一個,重復勞動。
另外沒有不減員也不給交的情況,要交就全員全交
Ⅵ 原公司社保未減員,新公司交不上。可是原公司黃了,怎麼辦
如果原公司不再給你繳納保險,你需要先把你的保險提檔出來,不行先提到個人戶頭,再轉入你的新公司繼續繳納就可以,不過需要你的原公司出具證明!
Ⅶ 原單位說已經辦了減員,可是現在新單位上不了保險,是什麼原因
這個得有一個中間的碟剎的時候你看你的,你必須得把你這個保險證明得開過去,他們的疊加如果沒有這些個單位已單位接洽你的保險都斷檔了,馬上找他看一看。
Ⅷ 原公司未繳納社保不能辦理減員如何解決
方法一:跟原單位協商抄,把錢還上以後辦理減員;
方法二:跟原單位協商,讓原單位去社保局辦理減員(這個公司人事也能找到辦法);
方法三:自己上原公司繳納社保所屬機構(社保局或人社局)申請強制減員;
方法四:上勞動局申請仲裁原單位,勞動局下達文件去社保局減員;
Ⅸ 已辭職,原單位社保沒有減員
有社保卡可以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自己社保繳納狀態,是正常還是轉出或者中斷狀專態
或者是直接屬讓新單位增員試試,減員成功後新單位可以直接增員
舊單位即使馬上減員,新單位增員也要間隔5-7天左右,社保網的增減員狀態不是立即更新的,需要一定時間
Ⅹ 原公司未繳納社保不能辦理減員如何解決
可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然後再辦理減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0)原公司社保沒有減員的原因擴展閱讀
【案情簡介】
2013年9月,劉某應聘到沈陽某保安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600元,先後在多個工作場所擔任保安,但保安公司一直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多次向保安公司提出要求補繳,但保安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繳。劉某考慮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會影響將來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因此決定與保安公司進行最後的協商。
因最終協商未果,劉某於2017年10月向保安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此後劉某失業,因保安公司未繳納失業保險費而無法申領失業保險金。
劉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及失業保險金遭拒,故來到沈陽市總工會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迅速指派律師為劉某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師的積極幫助下,劉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保安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
【分析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保安公司未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劉某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定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備條件之一為「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本案中,保安公司從未為劉某繳納失業保險,從而導致劉某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故應當賠償劉某無法領取失業金的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人民網—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應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