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想要求助一下關於總公司如何下放發工資權利給分公司,涉及到繳社會保險
分公司和總公司的關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獨立法人子公司。一種是非獨立回法人子公司。答給你發工資的是哪種情況?若是第一種那你還應該跟分公司簽勞務合同的。如果是第二種那就沒問題。
這要看你公司老闆的人品如何了,勞務合同中若有明文規定你們的最低工資是多少的話那最低就要按那個數額發放,低於合同規定的就不合法。要是裁員按法律規定未到勞務合同期單位是不可隨意裁員的,否則要有相應的補償。
因為我對你說的公司情況並不了解,所以不能給你一個肯定的回答。教你一個簡單的方法來判斷。你留意看下跟你們老闆或高層管理者關系非常好的人他們的選擇是什麼?跟他們選一樣的,明白了??
❷ 員工的勞動合同與總公司簽訂,但工資由分公司發放,那社保是由總公司繳納還是分公司繳納求詳細回答
生育津帖是按照分公司平均工資基數;
因為你的交費地點是在分公司,而不是在總公司地址。
❸ 社保是分公司代繳工資在總部發,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工資在哪裡發就在哪裡扣社保金,個人所得稅按照實發工資扣繳。
❹ 員工是分公司的,在分公司發工資,為什麼社保和個稅要在總公司交,兩個是不同的省市,那總公司給他交個稅
員工是分公司的,在分公司發工資,可能分公司沒有辦理社保登記,也不想在分公司有稅收業務發生,就在總公司給他交個稅和保險,理論上工資,個稅和保險要一地統一,總公司要給做工資。
❺ 我公司是分公司,總公司的部分員工是掛名在我們分公司的,工資由總公司發放,社保是我們分公司繳納。
員工是分公司的,在分公司發工資,可能分公司沒有辦理社保登記,也不想在分公司有稅收業務發生,就在總公司給他交個稅和保險,理論上工資,個稅和保險要一地統一,總公司要給做工資。
1、扣繳義務人的確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之規定。
另,據國稅函1996602號規定第三條,對扣繳義務人按以下標准認定:
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認定
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准規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2、納稅地點的確定。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據此,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其所在地繳納代扣之稅款。
3、結論:應在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而扣繳義務人的確定,還需要稅務機關的認定。因此,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對於總公司而言的,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託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四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於總公司,並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基於上述特性,《公司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部門登記,分公司在登記後應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❻ 員工在總公司繳納社保,可以再分公司開工資,申報個稅嗎
原則上不可以,涉及勞動合同跟誰簽定,而且2019年開始,社保由稅務局代征,所以,工資和保險是要到同一稅局報送的
❼ 和總公司簽合同,在分公司上班,但分公司不繳納社保,而是把錢打到工資卡,自己去分公司所在地繳納社保
在公司工作就得享受社保待遇,既然和深圳總部簽合同,那麼請深圳那邊給你繳納社版保。其它方式權都不可靠。分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既然你在獨立法人工作,那麼為什麼合同不跟成都簽呢?不簽的話,屬於總部外派,那麼由總部繳納社保很理所當然那。
❽ 關於總公司支付分公司員工工資和社保的證明
證明:
XX稅務局:
本公司按照貴所章程規定,本公司的員工工資全部由總公司發放;包括在貴城市的分公司。附表是我公司給分公司員工的工資發放表和這些員工在總公司所在城市稅務局的納稅證明;請查收。
特此證明。
某某公司
某年某月革日
社保繳費證明各地根據當地政策都會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大同小異。下面以南京市為例,簡單介紹下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
目前,用人單位及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已成為各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證的重要內容。為做好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工作,加強對開具對象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對個人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由申報服務一科在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信息查詢表》上加蓋業務公章。對需加蓋中心公章的,經申報服務一科科長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二、對單位需出具單位(或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的,稽核一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介紹信,在審核其參保繳費情況後開具證明,經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核同意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對參保面不足、繳費明顯不實、有欠費的單位,稽核一科應要求其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對象,實行跟蹤管理。
三、對單位因參加企業年金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申報服務二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書面申請。
根據《轉發部社保中心〈關於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的通知〉》(蘇社險管[2006]19號)規定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未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在表格中註明情況),經分管主任和主任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四、科室的業務公章須專號對人,綜合科須做好中心公章使用情況登記以備核查。
(8)總公司繳納社保分公司發放工資擴展閱讀:
公司給員工買社保好處:
1、企業的利益需要高素質的員工來實現,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可以暫時省點錢,但是一旦被查處,還要被罰款;
2、高素質的員工也可能因為沒有社保而流失,影響企業的發展;
3、另外,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對於小企業尤其實惠,一旦有事,可以說花小錢辦大事。
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❾ 1、勞動合同與總公司簽訂,現在在獨立核算的異地分公司工作,工資及五險一金是否可由分公司發放繳納
1、具有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具備繳納社保的資格,要看是否在當地注冊登回記,沒有注冊登記的,不具備繳答納社保的資格;
2、如果可以,總公司撥款也不能作為營業收入,應該掛往來,不是收入,而是投入的費用(也可以是借貸,到了公司賬上的錢不一定都是收入,比如銀行貸款就不能算是營業收入,而是負債);
3、工資和繳納五險一金的基數應該一致,否則就是違法的,不過現在很多公司都違法了,國家也默認了,但是工資最好還是不要避稅,否則將來工資到底是多少無法舉證,而且公司要有充分的現金發另外的工資,如果把部分營業收入不入公司賬(很多公司有私人賬戶收款)是違法的;
4、如果確如你所說,也不怕查賬,工資就是往來,只能是投入;
5、分公司不注冊,總公司可以委託當地的人事代理公司繳納五險一金,同樣由總公司承擔費用。
❿ 與分公司簽勞動合同,社保該由分公司交,工資由總公司發行嗎
分公司和總公司同屬於一個法人主體,所以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有分公司繳納本地社保,工資由總公司發是可以的。而且只要用人單位按時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是不違反法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10)總公司繳納社保分公司發放工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