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不交社保現在硬說補300元錢給我怎麼辦
如果你有實際勞動關系證據,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繳納社保的個人主張。這是唯一能解決問題的辦法。
❷ 公司未給我交社保,可否要求以現金的方式賠償給我
可以協商解決,就看公司是否願意了
如果你去勞動局
申請勞動仲裁
,那麼結果只能補交,不支持現金補償
❸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但會折算成現金給予補償,求職者應該怎麼辦
正常社保包含來五險一金,養老自部份將公司折算給個人到是可以,自己只需要再找個機構或公司來替你進行交就可以了,麻煩的就醫療,如果不交這個出了事故或工傷到時費用要公司全額承擔,如果你們公司人性化那就無所謂,錢沒少你一分,再說現在交了以後能不能領到還難說。
❹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會保險而是以現金的方式給予一定的補貼,對公司有什麼不利之處
公司給員工買社保公司出大部分個人出小部分,公司這樣做對公司是有利的,回但不符合勞動法。答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社保,盡管公司給職工一定補貼,但職工仍然有權要求公司為其買社保或事後職工仍有權要求補交社保費用。畢竟公司的做法在勞動部門或其它執法部門是通不過的。
❺ 員工不要企業交社保,把應該給他交社保的錢直接以現金形式給他個人可以嗎
按照最復新的勞動法、制社保法規定,國家是要求每個企業都要給其每個員工參保的。如果不參保,是有違勞動法、社保法規定的。
目前很多企業如果要給每個員工參保的話,所支付的社保費將是一筆大額的支出。所以對於企業來說,尤其是私企,是不大願意交的,除了只交工傷這一險種。當然,很多正規的企業和大企業都會給員工買社保的。對於員工自己來說,也是一種保障自己的利益。
如果你和公司簽協議的話,我想對於不太正規的企業來說,是可以的。目前很多企業都有這種情況:員工要求不買社保,只要工資多點就行。
總的來說,買社保還是有好處的。
謝謝。希望我的回答能讓你滿意。
❻ 公司沒繳納社保能要求以現金的形式賠償嗎
按規定不可以,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為您補交社保。如果已經自己交回了,單位應該給予您經答濟補償(這個補償可以是現金)。
❼ 公司沒幫我買社保。公司現在不開了。會給我補貼錢嗎
這個應該不會了,公司在的時候都沒幫你買,社保公司都不在了,又怎麼會補貼你錢呢?這個你在入職的時候就應該和公司談好的。
❽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但會折算成現金給予補償,求職者應該怎麼辦
正常社保包含五險一金,養老部份將公司折算給個人到是可以,自己只需要再找個機構或公版司來替你進權行交就可以了,麻煩的就醫療,如果不交這個出了事故或工傷到時費用要公司全額承擔,如果你們公司人性化那就無所謂,錢沒少你一分,再說現在交了以後能不能領到還難說。
❾ 公司說社保不交的話可以直接給現金,這樣可以嗎
除非,不參加社會統籌!不參加,社保退休!不參加社保退休。糧油補差!不參加專社保,人員!屬死亡,後喪葬補助!除非!直接。由單位!伋象!毛澤東,時代!由單位!按時年!工資水平!發放退休費。加糧油補差!死亡,有喪葬補助!等!直接給現金!不符合社保帳戶規定!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以資退休!時,有退休費!
❿ 公司不給交社保,可以要回現金嗎
樓主,從05年至今公司和你存在3年事實勞務關系而一直未簽訂勞動用工合同,而且一直未替你依法繳納社保,這已經嚴重違反了我國現行勞動合同法的第十條和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先將暗中有關於你與該企業存在3年事實勞務關系的相關證據(工資條/公司提供的銀聯卡,還稅憑據/社保卡,出勤/加班記錄、廠牌/廠服等資料),然後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以有回執的形式提交書面辭職(電子郵寄/特快專遞等形式)並依法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要求該企業依法對你作出合理的經濟賠償!如是向勞動仲裁部門訴訟的話訴訟免費,請放心,訴訟必贏,因為這一切都有法可依!具體獲得的經濟賠償有三種:
經濟賠償一:公司和你存在事實勞務關系而一直未簽合同,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的第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該公司應該依法對你作出自2008年1月日起至今2倍於8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賠償=2*8=16個月的工資!
經濟賠償二:因公司違法在先二導致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與公司解除勞務關系的公司必需根據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賠償你(3年工齡)3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補償!
經濟賠償三:公司自2005年起一直未替你繳納社保,在你解除合同是必需依法補交3年未替你交的社保!
呵呵,只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和該公司存在3年事實勞務關系的話,呵呵,有的賺了!趕緊行動哦!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