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保已有單位繳納情況下,在其他單位上班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
在其他單位出了工傷,在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出事單位),照常回做工傷鑒定,全部費用答由所在單位負責賠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在別的單位買社保擴展閱讀:
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② 在自己注冊的公司交社保,如果去別的公司上班,會怎樣
可以自己繼續繳納,新公司繳納的那部分直接發到工資里,當然新公司一般不怎麼喜歡這樣選擇,這個可以和人力資源談嘛。
③ 我是企業法人,可以在別的單位交社保嗎
法人代表可以在其它公司買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如果所說情形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由該家公司購買了社會保險,這樣其就不可以由另一家公司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如果沒有與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與沒有參保,就可以由新的公司參保。
④ 員工在另一家單位上社保,來我公司後不上社保是否合法
不合法,以後很多待遇享受不到。比如工傷、失業、生育等。
可以掛在別的公司名下辦理社保,不過對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因為掛在別的公司的名下辦理社保的話,這些掛的人要跟這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當然這些勞動合同書在社保局那邊是有備案的,如這些被掛的人出了工傷保險的話,這個公司還是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賠償一定金額賠償金的。
因為與這個公司有勞動關系,部分人可能會因為這個偽勞動關系而要求公司支付工資等,為公司帶來不少的麻煩。掛別的公司名下辦社保對個人來說是沒有什麼風險的,可能辦事的時候不太方便,不過只要公司同意就可以。
(4)在別的單位買社保擴展閱讀
其他人掛靠公司交社保的會計處理
假如員工社保為200元
公司繳納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養老等社保明細 5000(公司承擔)
其他應收款—社保 5000(個人承擔)
貸:銀行存款 10000
扣員工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發工資 300000
貸:其他應收款 —社保 4800(個人承擔)
銀行存款 295200
收到非本公司員工社保200元現金時:
借:庫存現金200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 200
⑤ 在自己注冊的公司交社保,如果去別的公司上班會怎樣
1、給員工上社保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但員工只能在一個公司上社保,同時也在另一個單位上班,就不能再上另一份社保。法律不禁止員工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如在另一單位工作給另一單位造成損害,單位可要求解除合同。
2、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現在你還在其他公司上班,你的工資也在上班的公司做申報,那你的社保理應由所申報工資單位繳納。自己注冊的公司就不要重復申報你的工資,不然稅局系統可以比對出來,你在兩個公司同時有收益,要累加合計來交個人所得稅。你自己注冊的公司也不必要為你在自己交社保。
⑥ 在職員工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其他單位繳納社保,對本單位權益有侵害嗎
對本單位權益有侵害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在別的單位買社保擴展閱讀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其餘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⑦ 在一家公司上班,但是在另一家公司交社保合法嗎
不違法。
因為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公司委託第三方勞務公司繳納社保是公司和其之間的協議,只要給員工繳納社保就不算違法,只不過將保險業務外包而已。
(7)在別的單位買社保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⑧ 已在其它單位繳納社保的員工還需再在本公司繳納嗎
可以不繳納,只有原單位繳納的社保辦停後才能在現單位繳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