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社保賬戶最後一個人怎麼轉出
不能,轉出去就銷戶了。
『貳』 辭職時最後一個月未上全.公司是否應該繳納員工最後一個月社保呢
只要員工在當月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那麼單位就需要為員工繳納當月的社保費用。員工在離職當月,雖然沒有上滿一個月,單位還是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叄』 如何注銷社保公司戶最後一個人怎麼轉出
公司的社保戶頭要注銷,先把公司工商注銷,憑工商注銷手續注銷社保戶頭。如果你嫌麻煩不想辦理注銷手續,可以代你把公司最後一個人轉出為個參保。
『肆』 社保減掉最後一個員工可以不銷戶嗎
你好,不可以的,三個月內沒有人要繳納社保,就會銷戶的。銷戶了也沒什麼事情啊,再次繳納的時候在開戶就可以了,或者找人力資源單位代繳社保,有關社保的問題你可以咨詢七海人力資源,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伍』 離職的最後一個月公司應該交社保么
員工離職最後一個月公司需要給員工交保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如果離職最後一個月公司不給繳納社保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5)取消公司最後一個社保擴展閱讀:
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陸』 辭職後公司最後一個月工資中還會扣社保嗎
會代扣來到你社會在本企業的源中止日期,如果沒有中止交費則須代扣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社保是公司提法定義務與責任,用人建立了社保關系則要按規定交繳納個人應繳部分,否則會造成斷交費問題,與勞動者是不利的。
同時,社保繳費都是公司繳費(大部分)+個人繳費(小部分)來構成,從情理法理上最後一個月工資都應扣個人應繳費部分。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公司應出具解除合同證明給你,寫明你的社保繳納基本情況,截至月份等。
『柒』 求助:公司最後一個人如何退社保
社保是可復以退保的,只要退保資料齊全制就可以退保。
退保所需資料:
養老保險手冊;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退保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退保辦理程序:
以上資料齊全,由養老、失業、工傷基金管理中心按有關政策規定列印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
由主管局長簽字後到中心財務室核報。服務承諾:對企業和個人辦理撫恤金、喪葬費、個人帳戶支付,手續齊全,即時辦理。承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捌』 公司最後一名員工如何退社保
社保是可以退保的,只要退保資料齊全就可以退保。
退保所需資料:
養老保險手冊專;
身份證原件屬及復印件;
退保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退保辦理程序:
以上資料齊全,由養老、失業、工傷基金管理中心按有關政策規定列印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
由主管局長簽字後到中心財務室核報。服務承諾:對企業和個人辦理撫恤金、喪葬費、個人帳戶支付,手續齊全,即時辦理。承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注意事項:
社保非因以下情況不得退保退費。達到退休年齡,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參保人因故死亡(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參保人出國定居(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退個人賬戶人員范圍。在職死亡;家住農村的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沒有領完的人員;重復參保的人員。
『玖』 離職最後一個月沒做完,單位應該交社保嗎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在離職當月,雖然沒有上滿一個月,單位還是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員工參加各項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各項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各項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能利用其優勢地位,通過與勞動者就是否繳費、繳費比例及繳費金額等問題自行協商來規避其法定繳費義務。
2、《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因此,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應發放相應的工資,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公司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工資給員工發放工資,如果沒有約定工資,則按照勞動者之前的基本工資進行發放。離職當月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折算。
如果勞動者屬於銷售崗位,需按照公司約定的銷售提成管理辦法進行結算薪資。
(9)取消公司最後一個社保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員工辭職後的社保是可以辦理轉移、轉出和退保的。
員工辭職後找到新單位工作的,可以辦理轉移手續,由新單位續保,續保費用也是由新單位承擔。
如果新單位在異地,需要根據異地的社保中心確認或者根據異地不同的政策進行辦理。
如果辭職後沒有馬上找到新的單位,社保不會清零,可以轉由自己個人續保,從單位的賬戶轉移到個人賬戶。
『拾』 離職至今上一家公司以最後一個員工不能辦理社保減員為由拖了一年也不辦理社保減員的問題
員工和單位已經解除勞動關系,那麼單位就需要在15日天為員工辦理社保轉移或者停保手續,如果單位沒有辦理給員工帶來損失,單位需要承擔責任。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要求單位解除社保關系,並且要求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