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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扣繳交的個人社保分錄

發布時間:2021-01-04 21:09:57

A. 關於公司繳納社保的會計分錄

第一個分錄是不正確的,應修改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5000

借:其他應收款--個人 3000

貸:銀行存款 18000

結轉費用:

借:管理費用 6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1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47000

代扣個人所得稅,支付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47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 3000

貸:庫存現金 43000

繳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000

貸:庫存現金 1000

(1)公司代扣繳交的個人社保分錄擴展閱讀

變化盤點

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准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准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4.「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5.「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

6.新准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7.新准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8.新准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餘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9.新准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0.新准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B. 單位繳納部分社保和代扣個人部分社保應該怎麼分錄計提和發放工資的時候應該分別怎麼錄

工資與社保的有關分錄可以分為兩步:
第一步計提工資與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依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第二步,
發放工資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繳納社保、繳納個稅時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沖減時的分錄: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
紅字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C. 公司代扣代繳的個人社保做哪一個會計分錄

代扣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
代繳後: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貸:銀行存款

D. 公司銀行代扣代繳社保的分錄怎麼做

如果是先交後扣款的話,你的會計處理是正確的哈
繳納時:借:其他應收款-代扣,貸:銀行存款,
發放時:借:應付工資:貸:現金,貸:其他應收款-代扣
這樣就把代扣部分算進工資,是的。

E. 單位繳納社保,單位繳納部分和代扣個人部分應該怎麼分錄計提和發放工資的時候應該分別怎麼錄

工資與社保的有關分錄可以分為兩步:
第一步計提工資與社保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專費用/製造費用(依屬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第二步,
發放工資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繳納社保、繳納個稅時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公司繳納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沖減時的分錄: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
紅字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F. 社保代扣代繳會計分錄如何做

繳納時:

借來:應付職工薪酬自--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 (實發數)

(6)公司代扣繳交的個人社保分錄擴展閱讀:

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G. 應付工資里代扣社保的分錄怎麼做

應付工資里代扣社保的一套完整的分錄:

通常在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等--工資

貸:應付工資通常在發放時:

借:應付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通常在繳納保險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司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通常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公司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7)公司代扣繳交的個人社保分錄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亦稱「記帳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帳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帳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在登記帳戶前,通過記帳憑證編制會計分錄,能夠清楚地反映經濟業務的歸類情況,有利於保證帳戶記錄的正確和便於事後檢查。

每項會計分錄主要包括記帳符號,有關帳戶名稱、摘要和金額。會計分錄分為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簡單分錄也稱「單項分錄」。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和另一個帳戶的貸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復合分錄亦稱「多項分錄」。是指以一個帳戶的借方與幾個帳戶的貸方,或者以一個帳戶的貸方與幾個帳戶的借方相對應的會計分錄。

為了保證帳戶對應關系的正確、清晰、便於了解經濟業務的內容,會計分錄必須嚴格掌握一借多貸或一貸多借的基本原則,不允許多借多貸。

會計分錄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方法

初學者在編制會計分錄時,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涉及的賬戶,分析經濟業務涉及到哪些賬戶發生變化;

第二:賬戶的性質,分析涉及的這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各屬於什麼會計要素,位於會計等式的左邊還是右邊;

第三:增減變化情況,分析確定這些賬戶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增減金額是多少;

第四:記賬方向,根據賬戶的性質及其增減變化情況,確定分別記入賬戶的借方或貸方;

第五: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制完整的會計分錄。

H. 關於公司代扣個人部分社保的分錄怎麼樣做

發工資時代扣個人交納的部分: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工資代扣款-社保
計提公司交納的部分: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交納時:借:其他應付款-工資代扣款-社保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貸:銀行存款

I. 單位代繳個人社保,發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會計分錄

1、單位代繳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社保(單位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金 (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金 (個人承擔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9)公司代扣繳交的個人社保分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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