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工社保和居民社保有啥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
職工社保:是國家統籌強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由企業和個人共同出資,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個險種;
居民社保:沒有強制性,針對沒有工作單位的人群,以個人名義購買的社保,包括養老和醫療。
第二、繳納時間不同
職工醫保:按月繳費,一般規定每月的幾號之前繳費,需累計繳滿15年,才可以到規定年齡辦理退休;
居民醫保:按年繳費,有徵繳期,一般是每年的9-12月份繳納下一年的費用,也需要繳納15年。
第三、繳費比例不同
職工社保繳費比例一般以職工的稅前工資為基準,繳費標准每個地區有每個地區的政策,具體規定不統一;
而不同城市的居民在繳納不同類型的社保金額方面也存在較大差異,居民社保除個人繳費外,政府還會給予補貼,具體情況以當地的政策規定為准。
居民社保的繳費金額要低於職工社保。
第四、待遇不同
養老保險:職工社保養老金的計算是根據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個人賬戶等參數進行計算的,一般和社會平均工資掛鉤,具體計算方法:《企業職工養老金如何計算。看明白後果斷收藏。》
醫療保險:職工社保的醫療保險待遇比居民社保的好,在同等級醫院的情況下,居民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均比職工醫療保險低20%-40%左右。
此外,職工醫保男性參保滿25年,女性滿20年(部分省區規定,男性繳滿30年,女性繳滿25年),退休後不需要再繳納費用,也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而居民醫療保險沒有參保年限之說,需要一年一繳,不繳就不能享受醫保待遇。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2. 個人繳納社保怎麼辦理
一、個人通過工作單位繳納社保
如果你是企業單位,那麼你的企業單位就有義務和責任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繳納社保,社保費用由個人和企業共同承擔。
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保
主要是針對戶籍所在地的一些沒有工作單位工作的人員辦理社保的一種方式,個人可以到社保局進行社保繳納,只能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部分,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工傷保險個人無法繳納。
如果除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之外,還想要購買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可以找第三方代繳機構,通過社保掛靠的方式來繳納社保。
三、第三方社保代繳機構進行社保繳納
對於剛剛從企業離職,又沒有及時找到新工作的,而不想個人社保中斷的,那麼就會使用這種方法。
1、個人與第三方社保代理機構簽訂代理社保協議;
2、個人確定繳納社保基數、繳納社保標准;
3、提供個人參保資料;
4、將社保費用與服務費用統一打給第三方社保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收到款項之後,幫其繳納社保。
3. 沒有工作單位的個人要怎麼去繳納社保呢
沒有工作單位,自己也可以交社保。一般自己能交的社保只有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像其他的生育險,失業險之類的自己是不能交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23條第2款對醫療保險也有類似規定。這一較為籠統的國家層面的規定在各地的執行情況並不相同,一般要求在戶籍所在地繳納。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 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4. 可以掛靠別人的公司買社保嗎,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不可以,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回十答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代繳社保公司的性質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錄用員工逾期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其補繳生效前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補繳生效後6個月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只能使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
不能使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本屬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補繳生效6個月後,按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在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