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買社保應該怎樣處理
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咨詢問題,公司里的一部分員工提出要求,稱家裡經濟困難、小孩讀書開銷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給他們買社保,而把買社保的錢直接發給他們,而他們自願寫承諾書,承諾因自身原因不購買社保,保證以後不會因社保的問題找公司的麻煩,因未買社保的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與公司無關。大部分公司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這筆費用不會有什麼問題,便同意了他們的請求。但現實中,如果社保局發現公司未給這批員工買社保,一般會責令公司限期補繳這批員工的社保費用,並且隨著《社會保險法》的施行,用人單位將承擔著更大的懲罰責任。針對這樣的情形,公司便會想問,員工自己的承諾難道沒有法律效力嗎?是員工自己要求不買,不是公司不願給員工買,員工不配合買社保,公司又能怎麼辦,以及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又該如何處理?
現實類似這樣的案例很多,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繳納社保的費用作為員工的福利直接作為工資的一部分予以發放,他們實際上涉及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的問題。我們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協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則,但這種自治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不管是簽到勞動合同還是書面承諾書,雙方雖然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是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雖主動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並作出書面承諾,但會有最終會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而並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另《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也即意味著公司仍應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公司以前發給勞動者的那筆社保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義務後可依法要求勞動者退還已實際支付的相應費用。也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無效合同所獲取的利益應當予以返還。
另外,我們還應看到繳納社會保險不光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也是責任的主體。我們知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不會干涉,即是說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允許的。
社保的誤解是導致員工不願購買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經常碰到員工問單位這樣一句話:你們單位要不要扣保險?很多人都用扣字來形容保險,是因為每月發工資的時候,他們直觀地感覺到,他們的工資中被扣除了保險費用。所以個人覺得作為一名HR,應該跟員工宣傳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險費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這部分錢從你的工資賬戶轉移到了社保賬戶,一樣多的錢,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兩個戶頭里。如果繳滿了15年,以後你就可以享受養老金;繳不滿也沒關系,退休以後可以領出來的。讓他們明白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我想大多數勞動者在理解之後是不會拒絕繳納社會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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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的保險有哪些
法定是五險,但是根據勞動者的身份不同,繳納險種上有區別
養老、工傷、醫療,這三險是所在勞動者必須繳納的
失業、生育一般是農民工、或者外埠職工目前單位無法繳納
3. 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交社保,不給上保險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 2008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購買哪些社會保險
1、《勞動法》還是原來的,2008年沒有新的《勞動法》,只是新出了一個《勞動回合同法》,二者不答是一回事,二者都有效;
2、《勞動法》和《勞動法合同》都規定了要交社會保險,但沒說哪幾種;
3、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至少要交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4、有些地方對於農業戶口可以不交納生育保險;
5、有些地方還規定必須要交納住房公積金;
6、你有任何疑問,可以登陸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網查詢,也可以撥打當地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咨詢。
5. 用人單位怎樣給勞動者購買養老保險,到社保局需要些什麼手續
通常情況下,一個正規的企業都在稅務局,工商局登記的,社保局也都會有相關企業專的資料的,屬所以他們那裡會有一個相應的公司社保號給你的,相當於一個企業的身份證號,以後有什麼業務你直接說這個社保代號就OK了!你要給務工者辦業務,把每個人的最新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一份剪裁好就OK了,記得還要帶上貴公司的公章,直接去當地的社保局,對那裡的工作人員說第一次為企業員工辦理養老保險業務,他們自會給你相應的表格,你填好交給他們就OK了!
6.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應該有哪些賠償
這裡面涉及到兩個問題:
一是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獲得的補償;
二是公司不繳納社保公積金,員工應如何主張。
針對上述問題,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公司不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層面主要有以下規定:
第七條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那麼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主張的賠償主要是以下幾點: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次,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員工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雖然你沒有勞動合同,但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建立,一樣可以主張。此時,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不繳納社保,根據相關規定,公司需為員工補繳。
以上是關於員工可能獲得的補償的法律規定,但是這里有個前提就是你必須要與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這里就需要你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說:工號牌、打卡記錄、簽收工資單、人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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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規定勞動者入職多久用人單位必須購買社保
勞動者入職30天內用工單位就需要為你辦理社保登記的,不存需要轉正後才能購買社保的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中第七章: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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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保攜帶材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社會保險登記表(可在窗口領取需加蓋單位公章)
參考資料:網路-社會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