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代收代付職工保險如何做會計分錄
單位代收代付職工保險的會計分錄:
1.代收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社保
2.代付
借: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
貸:銀行存款-**行
Ⅱ 社保代扣代繳會計分錄如何做
繳納時:
借來:應付職工薪酬自--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 (實發數)
(2)代其他單位付的社保擴展閱讀:
格式
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復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復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並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Ⅲ 公司代扣代繳社保個人部分做其他應收款還是其他應付款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醫保、住房個人承擔部分)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銀行(或現金)
結轉的時候:
借: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繳納社保、醫保、住房等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公司出的部分)
其他應付款(個人出的部分)
貸:銀行或現金。
Ⅳ 您好,非稅局代扣代繳了單位應繳付的社保基金(此筆款項本屬於返還給單位的款項),單位如何處理,謝謝
這筆業務還是第一次聽說,沒有見過:非稅局從什麼款項中代扣的?再者代扣的怎專么會是社保基屬金?是應該由單位轉繳給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本單位職工個人應負擔的社保部分還是單位應負擔社保或者兩者都有?你們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或者是企業?
本人認為,1、非稅局代扣時單位可不做賬務處理,2、待收到返還時單位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事業單位)或者「暫存款」科目(行政單位),3、按期匯集齊單位和個人應負擔部分後,上繳給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時,直接沖銷「其他應付款」或者「暫存款」。
Ⅳ 代兄弟單位支付給員工的社保。問現金流量怎麼做
社保費應該填到「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而不是「支付的各項稅費」
Ⅵ 員工在別的省份有社保,單位付他現金該如何入賬
不建議這么做,一是單位違反了用工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二是有些不定因素會導致以後單位麻煩。
社保包括: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養老保險。
以工傷保險為例,一旦工作期間發生事故、甚至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視同為工傷時,你單位還是需要依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相應待遇 。
還是要求其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本地,由企業繳費合法。
Ⅶ 為什麼代扣社保有用其他應收款,也有用其他應付款的
這取決於你單位核算順序。
如果是先繳納的社保費用,由你單位先墊付的,就在發工資時用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如果是先發工資,後繳納社會保險,就用其他應付款。
Ⅷ 別的公司代付我公司社保,怎麼做賬
這種做法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和交社保的單位應該一致。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8)代其他單位付的社保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Ⅸ 付社保如何入賬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註:單位承擔的部分專)
其他屬應收款——養老保險費(註: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