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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繳納社保可以直接走人嗎

發布時間:2021-01-02 18:58:07

❶ 未繳納社保、不簽訂合同,可以辭職立馬走人嗎

單位未繳來納社保屬於源違法,勞動者可以以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一般是當天通知第二天解除),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以及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可以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❷ 沒有辦離職,直接走人的,對下家公司交社保有什麼影響

上家公司要開出退工單,為你辦理社保停繳手續,下家公司才可為你繼續繳納社保。如上家不辦停繳手續,下家繳不進去。

❸ 未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提出辭職,是不是可以馬上走

公司未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提出辭職,是不是可以馬上走?

❹ 發放工資不及時,不繳納社保可以直接走人嗎

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發放工資不及時,不一定屬於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的情形,但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經營困難與工會協商暫時延期支付工資報酬的,當月工資未在下月支付的,屬於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隨之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要求結清工資,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沒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要求結清工資,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應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保留書面告知的證據。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合同,後按第三十八條規定主張權利不予支持,勞動者沒有相關證據,難以獲得司法支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12年6月21日

28.勞動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❺ 發工資繳納社保但是沒簽合同,可以直接離職走人嗎,對新公司交社保有影響嗎

交社保和簽合同沒有必然聯系,對以後交社保沒有影響。

❻ 員工要辭職,不做了,也沒有買社保。請問直接走人嗎

1、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在員工在職期間是不可以私自停止購買社保專,或者存在其他違反屬社會保險法等行為。員工若發現單位在其未辦理離職手續就已經停止購買社保的,可以帶上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勞動合同等資料到社保機構進行投訴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若單位仍舊不給予未離職員工購買社保,那麼相關的損失是由單位承擔負責並且對直接負責人員進行依法處分。
2、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❼ 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馬上走人。

一般勞動者交了辭職報告以後,應當在一個月之後,辭職到期以後,就可以走人,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❽ 能否以公司未給予繳納社保,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馬上走人

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可以。但為什麼不先仲裁要求用工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❾ 轉正第二天發現未交社保,能直接走人嗎

轉正後公司無法立即給繳納社保的,一般當月社保繳費都有最後期限,每個月的費用在月底之前繳納都是可以的,轉正第二天公司是沒辦法立即繳納的,但個人部分費用已經從工資中扣除了,如果想離職的話,單位也會把扣除的那部分給你補回來。

❿ 沒有辦離職,直接走人的,對下家公司交社保有什麼影響

上家公司要開出退工單,為你辦理社保停繳手續,下家公司才可為你繼續繳納社保。如上家不辦停繳手續,下家繳不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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