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甲員工跟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A公司發,但是社保由B公司繳納。A和B都是母公司C下面的子公司
離職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社保是B公司代繳的,而且A、B公司屬於C公司,那麼符合規定的,但公司不按規定繳納社保,那麼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Ⅱ 與母公司A簽訂勞動合同,但工資及社保均由獨立法人的子公司B支付,可否以未簽訂勞動合同起訴子公司B
建議不要起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理由如下:
1、A公司是母公司B公司是子公司,雖然是獨立法人,但仍存在隸屬關系,總公司派人到下屬公司工作是很正常的事情,就算手續上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沒有主觀違法意願,勞動部門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會站在企業一邊,不會支持個人。
2、派遣協議不需要三方簽訂,A、B公司簽訂就可以了,員工如果認為自己與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實際工作不符,可以拒絕上崗,但是上崗以後不能因此認為公司違法。
3、B公司支付的費用現在無法確定是否為代A公司支付,在這方面員工是無法和企業抗衡的,企業內部隨時都可以把賬做平,拿出證據證明員工的工資實際是A公司支付的。
綜上所述,起訴意義不大。
Ⅲ 上海外來人員派到外地子公司工作,工資由上海公司發,但社保由子公司負責行嗎
社保跟工資走,你是那個單位發工資,就是那個單位給你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Ⅳ 與分公司簽勞動合同,社保該由分公司交,工資由總公司發行嗎
分公司和總公司同屬於一個法人主體,所以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有分公司繳納本地社保,工資由總公司發是可以的。而且只要用人單位按時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是不違反法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4)工資由總公司發社保在子公司可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Ⅳ 總公司人員調往控股子公司工作,總公司代繳社保,工資由子公司發放,勞動合同和誰簽公齡如何計算
保留所有的勞動合同,和誰簽都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專非因本人原因從原屬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Ⅵ 工資是子公司發,社保是在總公司繳 我要怎麼預提工資和社保 出賬時又怎麼做
這個人的社保如果是子公司承擔,那就在子公司計提,然後做一個總公司代繳保險就行了。
這個人的社保是總公司承擔那就總公司直接計提就可以了。
Ⅶ 社保在集團,工資在全資子公司發違規嗎
這很正常。
集團公司作為一個繳費單位,在社保部門登記,這樣操作社保部門省事(面對一個單位當然比面對十個單位省事……),集團單位也省事(集團內人員調動就不必做增減變化的操作……)。
鐵路、煤炭、有色等行業單位,一般都採用這種方式。
希望採納。
Ⅷ 母公司為子公司員工交社保是否合法
不合法。
因為無論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都是獨立的營業執照和公章,除了隸屬關系外,基本上沒什麼關系。
而社保的繳納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由總公司變成分公司,已經不屬於原公司了。因此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Ⅸ 子公司發工資,母公司交社保,這樣可以嗎
只要是同一個單位是可以的。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Ⅹ 母公司有工資總額控制的要求,現將與母公司簽合同的員工派到子公司工作並直接造冊發工資,社保母公司繳,
可以拒絕,因為兩個是獨立的公司法人。一般說來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具體崗位和報酬,改變需要協商,不然可能違約
2強行解除可以要求賠償金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3是實際入手工資,以報稅單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