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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為少繳社保大規模裁人

發布時間:2021-01-01 12:23:49

⑴ 用人單位少報社保繳費基數員工應該怎麼辦

據悉,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版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權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為加強社保基金管理,按照全市社保基金管理規定,萬州區社保局採取多項措施做好參保、繳費及待遇領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基金安全完整。萬州區社保局相關負責人稱,這些措施包括:深入實施社會保險審計稽核,對漏報參保、少報繳費基數等行為進行了規范;嚴格社會保險內部審計監督,基本建立起了「靠制度管理隊伍,用制度規范權力,按制度經辦業務」的規范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協議醫療機構監管,採取專項檢查、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明察暗訪等措施,切實加強協議醫療、康復服務機構和工傷、生育職工的就醫管理;嚴格退休申報及審核工作。1至6月萬州1859人退休,其中正常退休1426人、病退休105人、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328人;持續加大待遇領取資格核查,對2011年12月仍然在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人員全部進行了資格認證,共涉及155人,資格認證率100%、真實准確率100%;全面開展重復領取養老待遇清理。

⑵ 對於單位少繳社會保險應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單位為少繳社保大規模裁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⑶ 少繳社保提出辭職有賠償嗎

單位少繳社保辭職可以要求補交社保。
有些用人單位雖已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不按規定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此,勞動者應當前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者人民法院進行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是,對於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賠償損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卻沒有明確說明。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10年12月21日、2011年11月23日和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方網站(www.court.gov.cn)對網友的相關問題進行答復,大致內容為:如果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論少繳社會保險費或者拒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險爭議,而屬於行政管理的范疇。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范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
可見,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那麼,勞動者應當如何維權呢?正確方法是,勞動者應當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之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其責令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如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一定期間內不依法履行上述義務,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確認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行政不作為。
總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依照規定全面計算工資總額來確定繳費基數,而不應當擅自減少繳費基數。如用人單位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通過有效的途徑進行維權,而不應當認為,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維權無門。

⑷ 單位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怎麼辦

單位必須給交,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⑸ 公司少繳社保,社保局反應後,要求個人部分個人承擔,但是數額太大無法承擔會怎樣

公司少繳社保,社保局反應後,要求個人部分個人承擔,但是數額太大無法承擔會怎樣
應該是需要補繳!想辦法解決。

⑹ 單位未按規定給惹人繳納社保,個人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一般來說,我們在企業工作,有時候也確實會遇到用人單位不給繳納社保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和社保稽核部門投訴維權。一般情況,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是不會受理這樣案件的,因為屬於行政執法的許可權。有點兒像我們見到路上有小攤小販,違規佔道經營,我們不可能向法院起訴一樣的道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入職當月就應當給職工交納社保。個別用人單位用試期、試用期的名義不給職工繳納社保,這也是違法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交納社保的話,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同時索要經濟補償金,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而且多數情況下,企業也沒有跟職工交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我們一起可以索要雙倍工資待遇。另外,由於單位違法行為,即使是主動申請辭職,也是可以申領失業金的。
至於有人說勞動違法維權非常麻煩,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我們一般有勞動維權的簡易程序。職工投訴後直接聯系用人單位,如果雙方就違法行為沒有異議的話,不用下達法律文書,讓用人單位補交就可以了。如果需要進一步調查,那雙方提供證據材料就好了。
至於有人所說的需要投訴人的工作證、工資明細、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等各種證據材料,這就有點小題大做了。我們從來沒有說遇到職工討薪爬樓維權,我們還要讓職工下來,找一下工作證證明一下他是不是這個單位職工的情況。其實簡單點兒,找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核對一下實際情況,一切就明白了。
而且維權主要是以用人單位做賬的會計憑證為准,因為工資表裡面都會顯示每一個人的信息,再對照工資發放記錄,這個用人單位很難作假的。
大家遇到直接發現金的用人單位和通過私人給轉賬的用人單位,一定要小心。他們是在規避勞動關系,在這種單位不可干長久了。因為你說不清是個人轉賬,還是單位發工資。

⑺ 原單位社保少繳一個月怎麼辦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版能夠權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⑻ 單位少繳社保歷史問題樣解決

是這樣的,92年以前單位還都沒有社保,但是是被視為默認繳費的,92年後開始全面實行社保繳費

⑼ 單位為職工少繳納了社保,違法么

少交了就喊單位補繳,超過3個月沒補也補繳不了。如果時間不長你還上班沒必要計較,除非你不想幹了,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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