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查一下江蘇江陰市青陽鎮社保局我們去年辦好了失地農民己經拿退休金了以前交的
屬於可以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辦事,按規定提交申請即可知道
B. 江蘇省江陰市失地農民50周歲領錢。社保55歲,會按哪個辦理
失地農 民領取社保是男60周歲 ,女55周歲。對於男性年齡在周歲以上,女 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拓展資料: 2017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材料 1、農民提供身份證、戶口本; 2、農民需要提供村委會開具的征地協議證明、征地補償合同; 3、《養老保險申請表》; 4、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 2017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流程失地農村以村集體為參保單位,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險,農民在村委會的指導下填寫《申請表》並蓋章,上報政府部門,經審核批准後辦理登記。 2017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農村戶口,16歲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業人員。 2017年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領取標准 1、被征地30%以下(不含30%),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10元; 2、被征地30%—50%(含30%),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32元; 3、被征地50%—70%(含50%),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64元; 4、被征地70%(含70%)—100%以下,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97元; 5、被征地100%以上,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129元。
C. 江蘇江陰市2004年標准失地農民即征即保人員有社保人員補償如何計算
咨詢你所在村的村集體,村集體有權自己決定如何支配村集體資產
D.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怎麼補交
去當地縣一級的社保局就可以補繳的。現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可以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軌。也就是說,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征地農民只要補足繳費額,就可以像職工一樣享受退休待遇。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A檔(已取消).
繳費標准(每人):4000元待遇標准(每月):180元
B檔 繳費標准(每人):7000元 待遇標准(每月):250元
C檔 繳費標准(每人):10000元 待遇標准(每月):300元
D檔 繳費標准(每人):18000元 待遇標准(每月):380元
E檔 繳費標准(每人):26000元 待遇標准(每月):470元
如果你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想要補繳也是可以的。考慮到參保人員的承受能力,60周歲以上人員一次性補繳的標准適當有了降低。每增加1周歲,一次性補繳標准降低5%,依次遞減到70周歲。補繳後,能領到的退休金大概是1300元上下浮動。
除去取消的A檔,目前共有4檔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加上轉軌後的5檔,一共9種選擇。多繳多得,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來選擇。
(4)江陰社保局失地農民擴展閱讀: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看,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
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兩份。
補繳2011年7月(含)以後超過近三個月的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社保中心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憑簽章後的該表辦理補繳。所需材料為:
①申請補繳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②補繳期間相應工資收入明細復印件;
③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④《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結果(另附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納稅信息查詢系統的申請補繳人員個人查詢密碼);
⑤《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一式兩份。
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繳情況表》(表十)一式兩份。
4.補繳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間社會保險的需同時提供經由朝陽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的《朝陽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及《補繳通知書》。
5.企業版子系統(五險合一)軟體生成個人補繳信息報盤文件。
E. 江陰失地農民新政策
江陰市人民政府關於歷次被征地農民和被征地農民中就業年齡段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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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0-7-9 瀏覽次數 5007
澄政發〔2010〕82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建設,著力提高歷次被征地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歷次被征地和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對象
歷次被征地和被征地農民中的就業年齡段人員,是指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市政府澄政發〔2004〕79號、澄政發〔2004〕80號文件規定納入第二、第三年齡段實施基本生活保障,且2009年12月31日時處於第二、第三年齡段,2010年7月1日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
二、具體辦法
(一)尚未參加城保的人員均可參加城保
1.折算城保繳費年限。從2009年12月31日起向前折算城保繳費年限,按照其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時間(上學期間、應征入伍以及被依法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勞動教養期間等相應時間除外),每1年折算為1年城保繳費年限,折算城保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折算時間不早於1995年1月1日,折算年齡不低於16周歲。
2.確定城保繳費標准。折算城保繳費年限15年(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歷年公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乘以所對應的歷年繳費比例確定,總計31895元,其中個人繳費8086元,企業繳費23809元。
3.明確資金來源渠道。個人繳費部分由歷次被征地和被征地農民承擔,分別經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收繳後解繳至江陰市社會保險基金專戶。歷次被征地農民的企業繳費部分,開發區、臨港新城自行承擔,其餘由市、鎮(街道)財政按原規定比例承擔;被征地農民的企業繳費部分從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列支,個人賬戶資金(個人賬戶資金是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個人賬戶時的起始金額標准,下同)不足的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基金予以補足。
4.終止基本生活保障關系。歷次被征地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城保後,其基本生活保障關系自行終止,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同時取消。
在參加城保時,對部分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繼續按照市政府澄政發〔2004〕79號、澄政發〔2004〕80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已參加城保人員可自願選擇置換基本生活保障或鎖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置換基本生活保障
(1)已參加城保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依照本意見尚未參加城保人員參加城保折算辦法,計算15年城保繳費年限的企業繳費部分全額返還本人。歷次被征地農民的企業繳費部分全額分3年返還本人,所需資金,開發區、臨港新城自行承擔,其餘由市、鎮(街道)財政按原規定比例承擔;被征地農民企業繳費部分全額在個人賬戶資金中列支,個人賬戶資金分3年返還本人,個人賬戶資金低於企業繳費部分,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予以補足。返還期間本人亡故的,結余部分一次性結清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2)已參加城保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人員,依照本意見尚未參加城保人員參加城保折算辦法,向前實際折算城保繳費年限。歷次被征地農民向前實際折算城保繳費年限後企業繳費部分的余額在抵扣個人繳費部分後仍有餘額的,余額分3年返還本人,所需資金,開發區、臨港新城自行承擔,其餘由市、鎮(街道)財政按原規定比例承擔。被征地農民實際折算城保繳費年限後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在抵扣個人繳費部分後仍有餘額的,余額分3年返還本人。個人賬戶資金低於企業繳費部分,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予以補足。返還期間本人亡故的,結余部分一次性結清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2.鎖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選擇鎖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繼續享受原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到達第四年齡段,按月領取保養金,每人每月200元,以後不再增加。
3.歷次被征地和被征地農民選擇置換基本生活保障或鎖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後,其基本生活保障關系自行終止,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同時取消。
(三)有關問題處理
1.因「就業年齡不得低於16周歲」等政策規定而不能折算滿15年城保繳費年限的人員,按實際折算城保繳費年限後企業繳費部分的余額,歷次被征地農民在抵扣個人繳費部分後仍有餘額的,余額分3年返還本人,所需資金,開發區、臨港新城自行承擔,其餘由市、鎮(街道)財政按原規定比例承擔。被征地農民實際折算城保繳費年限後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在抵扣個人繳費部分後仍有餘額的,余額分3年返還本人。個人賬戶資金低於企業繳費部分,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予以補足。返還期間本人亡故的,結余部分一次性結清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2.被征地農民在參加城保時,個人賬戶資金超過企業繳費部分的,超過部分在抵扣個人繳費部分後,余額分3年返還本人。返還期間本人亡故的,結余部分一次性結清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3.對領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滿2年的人員參加城保後,仍按原標准發放生活補助費至2年期滿。發放期間,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或亡故的,生活補助費發放至領取城保待遇或亡故當月止。
三、雙重享受城保養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問題的處理
對同時享受城保養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歷次被征地和被征地農民,參照就業年齡段已參加城保人員自願選擇置換基本生活保障或者鎖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辦法處理。
(一)選擇置換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歷次被征地農民按企業繳費部分標准全額分3年返還本人,所需資金,開發區、臨港新城自行承擔,其餘由市、鎮(街道)財政按原規定比例承擔;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資金分3年返還本人,個人賬戶資金低於企業繳費標準的部分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資金予以補足。
在歷次被征地農民的企業繳費部分、被征地農民的個人賬戶資金返還期間,本人亡故的,結余部分一次性結清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二)選擇鎖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原按規定享受的待遇不變,第二、第三年齡段到達第四年齡段,每人每月享受保養待遇200元,以後不再增加。
(三)歷次被征地和被征地農民選擇置換基本生活保障或鎖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後,其基本生活保障關系自行終止,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同時取消。
四、有關手續辦理
參加城保和自願選擇置換方式的歷次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須在2010年8月31日前辦理手續,由本人填寫相關表格,經所在村(社區)、鎮(街道)審核後,報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經辦機構核准,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保手續。
五、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此前歷次被征地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准。
六、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F. 江陰市失地農民安置65周歲的能參加社保嗎
不能,年齡過了。失地農民社保繳費 條件是人均耕地面積低於0.3畝的 農村居民;失地時年滿16周歲且 未參加城鎮養老保 險的居民。失地農民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辦理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10年(120個月)的標准為28187元/人。即:
1、2005年之前繳費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最低繳費基數(1048元/月)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20%)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06年至2010年期間繳費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繳費基數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
3、繳費費率為20%,其中8%由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12%由市、區兩級政府承擔。
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市區2018年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基數1794元/月,繳費費率20%,其補繳資金由本人一次性繳納。對男70周歲以上、女6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本人需一次性補繳5年(60個月)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標准為:21480元/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應該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G.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屬於社保還是農保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屬於社保。
失地養老保險制度將失地農民全部納入社保,將從根本上回解決被征地農民答的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7)江陰社保局失地農民擴展閱讀:
因非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不屬於失地農民范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也不屬於保障范圍;失地農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也不在保障范圍。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在到達規定年齡的當月,本人持《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及公民身份證、銀行存摺(工行、農行、郵政)到社保處辦理相關手續,新參保的村由社保處統一下村發放。
H. 失地農民社保和單位社保買重了,怎麼辦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單位購買的社保能同時擁有,但是只能享受一份保險待遇。
1、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2、參保對象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准。
3、養老保險金待遇
(1)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2)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3)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4)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5)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8)江陰社保局失地農民擴展閱讀: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
I. 江陰社保人員轉失地農民,女性退休年齡會不會延遲
當然不會延遲的,暫時因為沒有出相關的政策,建議你時時關注當地勞動局的相關信息。
J. 失地農民如何交社保,
失地農民社保繳費條件是人均耕地面積低於0.3畝的農村居民;失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的居民。失地農民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辦理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10年(120個月)的標准為28187元/人。即:
1、2005年之前繳費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為最低繳費基數(1048元/月)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20%)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06年至2010年期間繳費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繳費基數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計算基本養老保險費。
3、繳費費率為20%,其中8%由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12%由市、區兩級政府承擔。
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市區2018年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基數1794元/月,繳費費率20%,其補繳資金由本人一次性繳納。對男70周歲以上、女65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本人需一次性補繳5年(60個月)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標准為:21480元/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應該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徵收集體土地,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10)江陰社保局失地農民擴展閱讀: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1、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2、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專門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的,土地沒有被徵收或者沒有被依法徵收,均是不能參加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而且,隨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逐步試點推廣,相信將會有更多的失地農民會因此而受益。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解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要資金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