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沒交社保
的雙倍賠償金兩月工資:2011年4月11日至離職的雙倍工資,仲裁請求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法院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補繳2011年3月10日至離職的養老
⑵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
1、可自主離職: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2、可獲取經濟補償:員工以上條理由離職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可主張雙倍工資: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⑶ 公司不和員工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有什麼後果
公司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依法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沒有給員工交納社保,可以向社保稽查大隊投訴。
⑷ 單位不簽合同,不交社保
你好!
可以要求補辦理社會;
可以以不辦理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單位應內該支容付經濟補償金。
可以要求支付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只是,已經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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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買社保怎麼辦
如果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可能會處理吧。
⑹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拖欠工資
這個情況,雙方協商不一致,比較難以達成共識,這樣的話,應該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可以向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局的勞動仲裁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院,都可以的。
這里有一些法律方面的材料,可以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國家政府現在有法律規定「拖欠工資的剋扣工資的屬於違法犯罪,超過三萬元或者超過十個人的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刑關進牢獄。」、「企業應簽訂勞動協議合同,並且給每一位打工者工人員工繳納社會保障費(五險一金)」,「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必須按照約定發給工資,否則,政府執法部門會依法嚴格處罰違法的企業。私人老闆僱工,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時付給民工員工農民工的工資。私人老闆拖欠工資同樣屬於違法犯罪,政府會依法嚴格處理處罰。
第一步應該爭取協商解決,可以直接找企業法人代表、企業老闆、財務部門、財務經理。能協商解決最好,如果協商不合理,就向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局裡的勞動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設局、法院、檢察院、監察部、12345投訴熱線電話、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都可以,會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的)記住:一定要有事實證據,比如:協議合同、有關拖欠工資和索要工資的錄音、視頻錄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記錄、上班勞動工作的視頻錄像、各種各樣的文字材料資料,微信、簡訊,電腦上網頁裡面的信息、知情人、證明人,等等,都可作為事實證據。如果一時沒掌握事實證據,或者事實證據的數量不夠多,應該可以想辦法取到足夠的事實證據,以便通過投訴舉報告發等等法律途徑解決索要被拖欠的工資。如果老闆態度凶橫,應該打電話119報警、投訴舉報告發老闆拖欠工資不給、態度凶惡,或者向公安局派出所投訴舉報告發,因為打工者做到工作任務之後,工資就已經屬於打工者自己的錢財,老闆拖欠打工者工資其實如同欺詐、騙取打工者的錢財一樣,可以報警投訴,要求警方幫助。
⑺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員工怎麼辭職辭職以後怎麼維權
勞動者應當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收件人單位處寫明用人專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屬人 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註明是「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原因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況」,保留好該寄單以證明提出了解除通知。
解除勞動合同後建議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標准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 以上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因二倍工資不屬於勞動報酬,仲裁時效只有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