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作兩年公司沒給我繳納社保,我該怎麼辦
公司做法不合法,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去申訴,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沒有合同就收集在公司工作的各種證明。
㈡ 入職兩年多,公司未繳納社保,違法嗎
肯定違法。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離職時註明因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並申請勞動仲裁;向社保局投訴。具體法規有:
1、勞動者有權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38條
2、
賠償損失。未依法繳納社保,且社保機構無法補辦致使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賠償損失。——《最高院司法解釋(三)》第1條
3、面臨直接劃撥、扣押、查封、拍賣等強制徵收法律風險。相關法律條文:《社會保險法》第63條;《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16、21、23、25條;《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暫行辦法》第7、9、10條。
4、
直接追繳、罰款等法律風險
。罰款金額:滯納金+罰款。深圳市滯納金繳納標准為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逾期仍不繳納的,強制征繳,並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案例:勞動者應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尋求解決。如關於深圳市深可意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補足)指令書的送達公告。鏈接:http://www.szsi.gov.cn/sbjxxgk/tzgg/simtgg/201509/t20150929_3244128.htm
㈢ 工作兩年公司沒交社保我該怎麼辦
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3)公司拖欠兩年社保未交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㈣ 公司現在要給我交社保,但是我兩年都沒交了,我需要補上之前的嗎
在中國哪裡的社保都一樣,不用去補,上社保的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你個人也不可以補的。
㈤ 公司未給員工未繳社保,兩年之內的可以補繳,那超過兩年未繳納的怎麼處理呢
也可以經濟補償。看他本人的意思啊。如果連續繳納對員工還是有好處的。咨詢你們單位的辦理機構。是社保局還是勞動局。
㈥ 公司社保拖欠不交,並預備轉讓,請問該怎麼辦
建議你到當地勞動抄監察大隊去進襲行投訴,或者到當地勞動仲裁院提起勞動訴訟,要求單位補交社保的欠費(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 帶著本人身份證和勞動合同、工號牌、工資條,以及社保列印的繳費記錄等等。勞動監察申訴和勞動仲裁院訴訟,都是不收費的,都會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希望採納。
㈦ 剛入職兩年未交社保,現在能要求公司補交嗎
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附件二)、(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四、辦理接續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㈧ 公司拖欠社保不交有什麼後果
國家規定不交社保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像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擴勞動局舉報也可以像人民法院起訴,不交社保已是違法行為,社保是國家強制繳納的,而且現在社保入稅,與稅掛鉤涉嫌偷稅可以像稅務部門舉報
㈨ 公司拖欠我四年的社保沒交怎麼辦
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起訴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9)公司拖欠兩年社保未交擴展閱讀:
1、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制的對象
用人單位「不繳」、「少繳」、「延後繳納」的現象不少,勞動者的利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在這三種情形下,如果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此,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均屬於「未依法繳納」,因此,在這三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未依法繳納」應嚴格控制在「未繳納」、而不應該將為「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也涵蓋在內,只有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據此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也是採用了第二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明確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基本義務。
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計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准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該意見實際上是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管制,減少了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機會。
(二)未足額、未及時繳納的法律責任是按照法定標准進行補繳
及時足額地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准補繳差額部分。
㈩ 拖欠兩個月工資以及兩年之前社保沒有繳納怎麼處理
拖欠工資以及未依法繳納社保都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回申答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如果單位拖欠你的工資,包括有兩年的社保沒給你交,你可以去人力資源局舉報。拖欠兩個月工資,以及第一年沒有繳納社保,那你怎麼還可以在那邊上班那麼久,現在還拖欠工資,可以找勞動局那邊的,當地的勞動局,你這個公司是歸哪裡的勞動局的就去那個勞動局,去那邊咨詢一下你的情況可以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