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企業工程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一: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回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答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② 「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
這個沒什麼問題。現場建安企業一般是按照企業會計准則之建造合同收入確認准則,按完工內百分比法確認容收入,確認收入的同時計提相應稅金,待實際收款開具發票時,再申報繳納納稅。如果深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話,這個就是施工企業和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問題了,實務中稅務機關為了方便管理,一般也就看兩點確認,一是你收了款,二是你開了票,其他的都無所謂。這個也是稅務會計應該解決的問題。
③ 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時間如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商品銷售收入
1、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5、產品分成:分的產品的時間確認收入。
二、勞務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於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製作費,應根據製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體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體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同時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長期工程(勞務)合同等經營業務規定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入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3、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於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於提供初始及後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三、企業轉讓股權收入
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五、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六、租金收入
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可對上述已確認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承租人、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八、接受捐贈收入
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九、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
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④ 建築企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築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⑤ 建築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財稅36號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建議貴公司在年底完工一並申報增值稅,按照你們確認的收入來。
謝謝,望採納!
⑥ 建築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當收到預收款時,建築企業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而房地產企業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當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以及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過程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①建築企業提供了建築勞務,房地產企業發生轉讓開發產品的行為;
②建築施工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收到了款項;
③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6)建築業義務發生時間擴展閱讀
基於以上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法律依據,建築業增值稅納稅義務分兩種情況:
建築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收款的情況下,無論建築企業對工程是否動工,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建築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的當天。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第一,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建築企業,按照「預收收款÷(1+11%)×2%或(預收收款—分包額)÷(1+11%)×2%」計算的增值稅預繳。
選擇簡易計征增值稅的建築企業,按照「預收收款÷(1+3%)×3%或(預收收款—分包額)÷(1+3%)×3%」計算的增值稅預繳。
第二,建築企業項目部再回到建築施工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施工企業)注冊地,通過建築企業自身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業主,然後申報增值稅。
⑦ 建築企業預收工程款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執行口徑一致。
⑧ 如何確定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對於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經營行為,涉及國民經濟中第三產業這一廣泛的領域。第三產業直接關系著城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因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另外,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對於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築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增值稅是我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對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主要是指增值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應稅、扣繳稅款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起始時間,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標准較之前發生了一些變更,具體規定整理如下: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同時,對於「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又具體規定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⑨ 如何確定建築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2、財稅[2006]177號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77號)明確規定:二、建築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款項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3、《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由此可見,建築企業從事的建築工程勞務取得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一,採取預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其二,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其三,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規定,施工單位收取工程價款時,應該開具建築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