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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分包相涉的法律處理

發布時間:2020-12-28 08:01:20

A. 工程分包法律允許的比例是多少

主體工程以外允許分包,在總承包合同裡面約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可以分,沒有約定的,要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才可以分,但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百分之三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拓展知識: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沒有上述的違法分包行為就不屬違法分包。

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並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

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系,而業主則不牽扯其中,很多業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調管理,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一般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B. 建築分包合同分哪幾類 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又是啥呢急等……

工程施工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及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將建築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於其他建築企業完成的活動。建設領域存在分包現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是承包人運用專業技術將建築材料和勞務物化於建築工程的過程,客觀上需要將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交於具備專業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築市場長期存在供大於求的狀況,加之實行競爭性招標投標制度,許多資質低、信譽差的施工企業難以承攬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謀求生存。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內容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

一、專業分包。
專業分包是總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徵得總發包人同意後,將專業工程交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專業分包合同的有效條件有:1、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或徵得總發包人許可;2、分包工程屬於非主體結構工程;3、分承包企業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與轉包相比,二者的轉讓程度不同:轉包是承包人將工程全部轉讓於第三人的行為,屬於債的概括轉讓,為建築法規所禁止;分包是承包人將部分工程轉讓於第三人,屬於並存的債務轉讓,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則轉化為轉包。當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為轉包。
專業分包合同效力涉及總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發包人)、分包承包人三方當事人。處理三者關系時應當注意:首先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就全部建設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其次總承包人對專業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管理,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再次分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服從總承包人對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最後分承包人成為並存債務人,和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勞務分包發包人)將其施工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交由法定資質的勞務企業(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根據《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准》的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分為13個資質類別:1、木工作業分包企業;2、砌築作業分包企業;3、抹灰作業分包企業;4、石製作分包企業;5、油漆作業分包企業;6、鋼筋作業分包企業;7、混凝土作業分包企業;8、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企業;9、模板作業分包企業;10、焊接作業分包企業;11、水暖電安裝作業分包企業;12、鈑金工程作業分包企業;13、架線工程作業分包企業。每種勞務作業的分承包人均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及作業范圍。其中木工作業、砌築作業、鋼筋作業、腳手架搭設作業、模板作業和焊接作業六類企業分為兩個等級,其他七類企業因作業過於簡單不分等級。
與專業分包相同之處有:1、分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2、分承包人必須親自完成分包工程;3、分承包人就其施工內容對分發包人負責;4、必須接受分發包人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區別之處有:1、專業分包的內容是分步分項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表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工程中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表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清包」。2、專業分包的分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分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3、分包專業工程,除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勞務作業無需總承包人同意。4、專業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勞務分承包人不能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5、專業分承包人和分發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承包人就勞務作業對分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三、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分包行為,包括1、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將其專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3、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4、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違法分包使不具有資質的施工人能夠承攬工程,留下質量隱患,導致分包行為不規范,市場競爭無序,故為法律所禁止,屬於無效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違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稱為實際施工人。違法分包合同涉及到總發包人與總承包人(分發包人)之間的工程承包關系、分發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之間的工程分包關系、總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事實承包關系。處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時要注意:首先總承包人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就全部建設工程對建設單位負責,對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其次實際施工人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分發包人負責,服從質量管理、現場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再次實際施工人成為並存債務人,和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最後實際施工人可直接以總發包人為被告提起工程款訴訟。
與合法分包相比,二者共同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確立的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原則。建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經驗收不合格,修復後仍然驗收不合格,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所不同的是,合法分包合同中的分發包人可以收取配合費,而違法分包合同中的分發包人取得的利益被《建築法》67條定性為非法所得,由建築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收繳。

(1)分包主體的資質不同。專業工程分包持有的是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共有地基與基礎等60種;勞務分包人持有的是勞務作業企業資質,其不同資質條件分為木工作業等13種;
(2)合同標的的指向不同。專業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標的是分部分項目的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包工包料;勞務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其表現形式主要體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包清工」;
(3)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專業工程分包條件下,總包要對分包工程實施管理,總分包雙方要對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質量缺陷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條件下,分包人可自行進行管理,並且只對總包或分包人負責,總包和工程分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勞務分包人對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

新頒布的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以及律師與此有關的專業業務拓展

一、工程承包方式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1、關於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式:
(1)工程總承包(又稱工程項目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具備工程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由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將工程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分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其他人承包,並由工程總承包人負責組織完成全部工程建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
(2)施工總承包:是指發包人按照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將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給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承包,由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將所承包工程的非主體部分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將勞務分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
(3)專業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或施工總承包人依據專業分包合同的約定,將承包的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專業分包人完成,由工程總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價款,並由總包人與分包人對分包工程項目負連帶責任的工程承包方式。
(4)勞務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施工總承包人或工程專業分包人依據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所承包的工程中的施工勞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勞務分包人完成,並由發包人支付勞務報酬的承包方式。
2、國家法律關於工程分包的四條禁令
(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這規定在《建築法》第28條。
(2)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3)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上(2)、(3)、(4)為《建築法》第29條的規定。
3、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法律後果:《建築法》第67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即將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轉包的相應規定。
第二條:「因本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原因合同無效,導致建設工程不符合質量標准造成損失的,由轉包方和具有法定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設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明知或應當知道單位或個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的,由各方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將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向轉包方收取的管理費予以收繳。」
第七條:「轉包合同無效。轉承包方向承包方追索工程款,請求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發包方同意轉包的除外。
發包方同意轉包的,轉承包方有權提起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共同被告的追索工程款的訴訟。」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依合同法主張優先權的不予支持。」
5、上海軌道交通4號線工程事故與分包方式的缺陷的關系,以及應吸取的嚴重教訓。
二、最新頒布的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及其主要內容
1、勞務分包合同制訂依據:建設部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國家工商總局、建設部聯合下發(2003)168號文件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配套使用。
3、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主要條款)簡介
(1)《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分為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通用條款部分共38個條款,分為詞語定義、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工期,質量與安全,合同價款與支付,工期變更,竣工驗收及結算,違約、索賠及爭議,保障、保險及擔保,其他等十個部分。其中第5條「總包合同」、第10條「分包人的工作、第11條「總包合同解除」、第12條「轉包與再分包」、第29條「保障」、第35條「分包合同的解除」等條款,都是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不同的特有條款。
(2)《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單設一個共35個條款的合同示範文本。主要內容包括:勞務分包的工程對象及內容、完成勞務工作期限、質量標准以及合同雙方的義務等。示範文本第17條「勞務報酬」約定合同雙方可在「(1)固定勞務報酬(含管理費);(2)不同工種勞務的計時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時計算;(3)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三種方式任選一種。同時示範文本第18條約定了「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第19條約定了「勞務報酬的中間支付」,第24條約定了「勞務報酬的最終支付」,有利於從根本上遏止和解決工程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個影響社會穩定的復雜問題。
4、工程施工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1)合同主體不同:前者由總承包人與專業分包人簽訂,後者由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簽訂;
(2)合同標的不同:前者合同指向的分部分項的工程,計取分包工程款,後者合同指向的是施工勞務,計取的是勞務報酬;
(3)適用依據不同:前者適用的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後者適用的依據是雙方所簽的合同;
(4)法律責任不同:前者合同雙方對分包工程以及因此造成的質量損害賠償負連帶責任,後者對合同雙方不負連帶責任。
三、准確使用兩份施工分包合同示範文本與律師業務拓展的關系
1、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已成為一類日趨增長的復雜案件,也是律師面臨的或可以拓展的訴訟類新業務,值得關注;
2、將出台的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決定實踐審判的新思路,律師應提前掌握、熟練運用;
3、兩類施工分包合同的區別和法律特徵,將成為處理此類案件是否有效的關鍵,也是律師開拓此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服務的突破口;
4、兩類分包合同的區別和適用技巧,是委託人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是律師的非訴訟服務的重要內容和新業務;
5、熟悉兩類施工分包合同文本的製作,是律師為有需求的當事人提供有針對性非訴訟服務的重要手段和專業能力;
6、律師應從兩類施工分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不同法律地位,研究不同的應對措施,以提高拓展業務的實際效果。

C. 建築工程承包糾紛常見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掛靠」)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為: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
《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認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法律、行政法規有新規定的,適用其新規定。
4、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2)分包作業的范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築、抹灰、石製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3)承包方式為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
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內容的,不屬於勞務分包。
5、如何認定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企業職工個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屬於企業內部承包行為;發包人以內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資質為由主張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築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人簽訂合同承建小型建築工程或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或者進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對於當事人確實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前述合同對質量標准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通常標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予以確定。當事人有其他爭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答的相關內容處理。
二、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
7、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確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8、承包人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施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發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9、當事人工作人員簽證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證人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10、工程監理人員在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11、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准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准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12、固定價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
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建築材料供應時間延誤的,在此期間的建材差價部分工程款,由過錯方予以承擔。
13、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採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准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後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14、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後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15、「黑白合同」中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投標程序並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16、「黑白合同」中如何認定實質性內容變更?
招投標雙方在同一工程范圍下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施工工期、質量標准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實質性內容變更。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備案的中標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因設計變更、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工程量增減、質量標准或施工工期發生變化,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的,屬於正常的合同變更,應以上述文件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17、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18、《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范圍如何確定?
《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夥、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准,不得隨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對於不屬於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該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建築工人追索欠付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按照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快速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案件的意見》妥善處理。
19、違法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發包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實際施工人以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發包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應當追加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在其欠付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20、不具有資質的掛靠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掛靠人又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被掛靠人),並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於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因履行施工合同產生的債務,被掛靠人與掛靠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人承攬工程後,以被掛靠人名義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21、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處理?
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生效判決、仲裁裁決予以確認或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22、分包合同中約定總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總包人對於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23、發包人以工程未驗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後,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其又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建設工程工期和質量責任的認定
24、當事人就工程款結算達成一致後又主張索賠的,如何處理?
結算協議生效後,承包人依據協議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竣工為由,要求拒付、減付工程款或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簽訂結算協議不影響承包人依據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結算協議生效後,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5、工程開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開工日期的確定,一般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時間為依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承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既無開工通知也無其他相關證據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發包人、承包人、設計和監理單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的時間,可以視為《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竣工日期,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6、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但其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持。
27、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准與國家強制性標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准低於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強制性安全標準的,該約定無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高於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
28、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按反訴還是抗辯處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其造成損害的,應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實際使用,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屬於工程質量保修的范圍,發包人以此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對其質量抗辯不予支持,但確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除外;發包人反訴或另行起訴要求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或者賠償修復費用等實際損失的,按建設工程保修的相關規定處理。
(2)工程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且未交付使用,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辯處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賠償因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其他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29、如何認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0、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如何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拒絕修復、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復或者發包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修復,發包人另行委託他人修復後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並另行委託他人修復的,承包人承擔的修復費用以由其自行修復所需的合理費用為限。
31、施工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限低於法定最低期限的條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還質量保修金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無效。
當事人就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但不影響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個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發包人使用的,承包人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應予支持。
四、工程造價鑒定
32、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採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後對鑒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鑒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提交鑒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經法院釋明不利後果後其仍拒絕提交或拒不配合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3、當事人在訴前共同委託鑒定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訴前已經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建設工程作出了相應的鑒定結論,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一般不予准許,但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除外。
34、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依職權判定的事項包括哪些?
當事人對施工合同效力、結算依據、簽證文件的真實性及效力等問題存在爭議的,應由法院進行審查並做出認定。法院在委託鑒定時可要求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同結算依據分別作出鑒定結論,或者對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價款鑒定後單獨列項,供審判時審核認定使用,也可就爭議問題先做出明確結論後再啟動鑒定程序。
五、民事責任的承擔
35、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發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或故意拖延結算,在審核期限屆滿後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從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6、承包人同時主張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和利息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約定,發包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過分高於實際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對承包人的主張,一般不應同時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利息單獨不足以彌補其實際損失的除外。
37、施工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違約行為處以「罰款」的條款的性質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存在工期遲延、質量缺陷、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約行為,發包人可對承包人處以罰款的,該約定可以視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38、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如何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以發包人拖延結算或欠付工程款為由拒絕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拒絕交付工程,但其拒絕交付工程的價值明顯超出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數額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會嚴重影響整個工程使用的,對發包人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失,應由當事人根據過錯程度予以分擔。
39、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承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其中合作一方以自己名義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其他合作方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僅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為被告追索工程款的,應依承包人的起訴確定被告。
40、發包人承租建築物後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應當如何主張權利?
發包人(承租人)與建築物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該建築物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應當以施工合同的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發包人下落不明或喪失支付能力,且建築物所有權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終止,承包人以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在其實際受益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D. 主體工程分包問題。

鋼結構主體工程分包處理辦法,鋼結構工程作為主體結構,安裝不能分包,製作可以分回包。 建築法規定:
第二十九答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主體結構可以內部承包。

E. 建築工程轉包分包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二十)按照《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凡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違法的轉包行為。
按照《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通;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由未經建設單位許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F. 建築工程檔案管理不當會引發哪些法律問題

建設工程領域法律實務中,無論非訴的索賠結算,還是仲裁訴訟中的裁判,工程文件均為辨清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依據國家行政管理規定,工程項目完工後,需依據檔案管理的要求對工程文件進行歸檔提交。因而,符合歸檔要求/已歸檔的工程文件,自然更易於被雙方及裁判方認可。


一、建設工程檔案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2001修正)》第二條第二款將城市建設檔案(簡稱「城建檔案」)定義為:「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其具體內容涵蓋:(1)城市建設勘測、建設規劃檔案;(2)城市建築工程檔案:含民用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城市戰備工程;(3)城市建築系統科研、設計檔案。

二、建設工程檔案的載體及歸集

工程檔案的歸集由建設單位負責,其應在主合同中明確檔案編寫歸集的相關的要求;檔案中具體文件內容由施工單位編寫,之後交由建設單位。如為總承包模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搜集齊全各個分包單位的工程文件後再交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法人代表在已組捲成冊的工程文件上簽字蓋章,再向城建檔案館提出檔案驗收申請及卷宗移交申請。

工程檔案的外部表現形式有紙質檔案、聲像檔案(如照片、錄像)、電子檔案(如CAD圖紙、與紙質檔案一致的掃描件等)。通過卷宗內的卷內備考表能夠初步知曉檔案涵蓋的文件類型、具體數量,以便於查詢利用的快速實現。

三、建設工程檔案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1、政府部門行政管理中有明確的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具體程序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單位到工程所在地規劃分局或者行政許可中心填寫工程檔案登記表、領取檔案報送責任書。對符合條件、需要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30日,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提交工程檔案。

上述程序為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要求,如違反上述規定,行政機關有權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2、發生爭議後客觀反映證據線索的材料

對符合城建檔案館接受范圍的檔案材料,經過審查、驗收環節保證了材料外觀上的整潔、完備、規范;如作為證據使用,也基本能夠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外,該工程檔案在裁判中有較高的證據力,應作為律師關注和舉證的重點。例如:

1、依據檔案資料證明分包資格等;

2、是否屬於勘察錯誤,工程檔案可以提供判斷標准;

3、質量、工期、造價糾紛的解決均需依據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面對存在相反主張的爭議雙方,法院經常引入鑒定單位來解決專門的技術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提交的過程性文件不全或者無法體現雙方真實意思,那麼鑒定單位可能會由於沒有充分的文件、技術資料作為鑒定基礎,最終無法給出鑒定結論,導致案件遲遲不能裁判。所以,齊備的工程檔案為糾紛解決、司法鑒定及法院裁判提供了客觀依據。

G. 建築工程分包有什麼法律規定么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

我們根據《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如下:

1、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根據工程分包常識,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工程分包常識,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6、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7、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8、根據工程分包常識,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進行建築工程分包的要求如下:

我們按照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符合四個條件:

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4杜娜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也就是說,一般建築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話,就是違法分包。

拓展資料

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在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工程轉包和分包的區別在於轉包是違法的,在一定條件下分包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也不同。

以上就是關於建築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在工程建設中進行工程分包需要了解一定的工程分包常識,遵守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分包,避免被認為違法分包;同時工程轉包和工程分包是有區別的,轉包是違法的,分包符合一定條件是合法的。

H. 建築工程的轉包,分包和掛靠的區別

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專包人承擔連帶責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二)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三)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四)在工程分包是指已經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也就是說,工程轉包與分包的區別在於轉包是違法的,在一定條件下分包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也不同。

I. 建築分包合同分哪幾類,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是什麼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及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將建築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於其他建築企業完成的活動。建設領域存在分包現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是承包人運用專業技術將建築材料和勞務物化於建築工程的過程,客觀上需要將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交於具備專業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築市場長期存在供大於求的狀況,加之實行競爭性招標投標制度,許多資質低、信譽差的施工企業難以承攬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謀求生存。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內容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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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築工程分包相涉的法律處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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