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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一切險

發布時間:2020-12-27 21:49:08

❶ 請教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包范圍。

一、建築工程一切險含義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二、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承保范圍

1、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2、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的內容

工程本身工程本身是指由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為履行合同而實施的全部工程。包括:預備工程,如上方、水準測量;臨時工程,如引水、保護堤;全部存放於工地,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

施工用設施和設備施工用設施和設備包括活動房、存料庫、配料棚、攪拌站、腳手架,水電供應及其他類似設施。

施工機具施工機具包括大型陸上運輸和施工機械、吊車及不能在公路上行駛的工地用車輛,不管這些機具屬承包商所有還是其租賃物資。

場地清理費這是指在發生災害事故後場地上產生了大量的殘礫,為清理工地現場而必須支付的一筆費用。

第三者責任第三者責任系指在保險期內,對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工地上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等賠償責任。但是,被保險人的職工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予除外(屬於意外傷害保險)。

工地內現有的建築物這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圍內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工地內已有的建築物或財產。

由被保險人看管或監護的停放於工地的財產。

三、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危險與損害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的危險與損害涉及面很廣,幾保險單中列舉的除外情況之外的一切事故損失全在保險范圍內,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損失:

1、火災、爆炸、雷擊、飛機墜毀及滅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損失;

2、海嘯、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

3、一般性盜竊和搶劫;

4、由於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或無能力等導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損失;

四、其他意外事件。

建築材料在工地范圍內的運輸過程中遭受的損失和破壞,以及施工設備和機具在裝卸時發生的損失等亦可納人工程險的承保范圍。

這些就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分析,大家要注意建築工程一切險的生效時間,建築工程一切險承包范圍包含了許多的方面,主要是為了保障廣大建築工作者的人身利益。以後在從事建築方面的工作時一定要看清公司是否為正規公司,否則沒有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話,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很難得到保證。


1、物質損失方面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②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⑤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⑥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⑧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責任險方面下面各項不負責賠償:

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由於震動及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3、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除了上述內容不保外,其他都在保險范圍。

❷ 建築工程保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一樣嗎

三、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


我國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責任機制發展較晚,於近幾年初步建立相應責任制度體系:


1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將包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的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納入質量終身負責制中。

2

2017年11月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實行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將工程咨詢單位及主持、參與該咨詢業務的人員納入質量終身負責制中。

3

2019年5月10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及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項目經理信息。


綜上,我國建設活動主體責任制實行「終身負責制」,並已初步完成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咨詢、總承包等相關責任主體的覆蓋。


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的發展問題


通過建立完善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度,我國建設工程活動能夠實現:行為責任具體到人、追溯落實主體責任,有效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的也增加了相應責任主體的職業風險,缺乏有效的風險防範與應對方法,不僅難以令責任主體機制真正發揮作用,更容易引發負面的行業恐慌。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發展工程職業責任保險機制十分必要。


國際成熟建築市場經驗證明,發展工程職業責任保險能夠有效應對相關建設活動主體的責任風險。具體而言,如勘察、設計、監理等責任主體,通過保險合同將自身的工程質量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負責其因疏忽或過失對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經濟賠償。此外,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保前審查機制,還能發揮准入篩選、優勝略汰的市場調節機製作用,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相較發達國家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來看,我國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在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上都相差甚遠。


1

一方面,國內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業務開展僅以設計責任保險與監理責任保險為主,前者發展相對較快,但依據缺乏足夠的政策與市場推動;

2

另一方面,涉及不同建設活動主體客觀上需要的專業人才、技術、管理力量,這些都是目前國內保險行業需要進一步發展積累的。因此,完善建設活動主體責任機制,還有待國家政策與行業力量的進一步探索推動。


綜上,工程擔保、工程保險與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是我國近年來在建設工程領域積極探索的三大工程質量保障制度。無論是信用保證機制、質量風險應對還是活動主體責任落實,都能夠在建設工程領域發揮有效的工程質量保障作用。但受限於制度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三大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仍待進一步探索挖掘,這也將是未來我國工程質量建設的重要課題之一。

❸ 建築工程一切險包括哪些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建工險是一種針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標的物損失的綜合性財產保險。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建築工程一切險是指對各種建築工程項目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一般財產只承保物質標的,而建工險不但承保物質標的,而且還承保責任標的,並對事故發生後的清理費用均予以承保。

❹ 建築工程一切險由哪一方交

建築工程一切險中的抄第三者責任一定是由購買一切險的一方購買的,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為各種機器的安裝,以及鋼結構工程的實施提供專門保險,主要適用於安裝工廠用的機器、鋼結構、起重機、設備、儲油罐、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項目。安裝工程一切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

(4)建築施工一切險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輸和保險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重置同型號、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所需的費用;其他保險項目——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❺ 建築工程一切險 是怎麼收費的

建築工程一切險通過工程費率來收取費用。

幾種常見的建築工程部分的工程費率。住宅大樓1.4-1.8;綜合性大樓1.6-2.2;商場、辦公大樓1.7-2.2;旅館、醫院、學校大樓2.1-2.8。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的危險與損害涉及面很廣,即保險單中列舉的除外情況之外的一切事故損失全在保險范圍內,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損失:火災、爆炸、雷擊、飛機或航空器墜毀及滅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損失。

(5)建築施工一切險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低於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3、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後的金額。

❻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什麼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1)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標的從開工後專逐步提高,屬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後,試車、考核報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的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是沒有的。(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的建築工程一切的保險標的的損壞可能性比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的安裝和設備,受自然災害損壞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害的可能性較大。(3)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譴責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保費的三分之一,而且以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❼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關系

一切險是包括工程內所有保險,一切險主要針對工程實體,而第三責任險主要針對施工作業人身保險,第三責任險是指工程范圍以外,與工程相關或由於工程的影響造成的保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因在建工程抗災能力差,危險程度高,一旦發生損失,不僅會對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質財富損失,甚至可能殃及鄰近人員與財物。

因此,隨著各種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日漸增多,許多保險公司已經開設這一險種。建築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施工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7)建築施工一切險擴展閱讀:

許多車主為了給自己的愛車更多的保障,通常會購買一份保險商業險作為補充。車主在行駛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

車子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不保人的,所以車主要合理搭配交通人身意外險,做好保障才有備無患,當出現交通事故時處理方式應當妥當,至少也要做好交通保險索賠方面的知識,將精力與財力的損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

❽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保障范圍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針對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工業設備及管道等往往也涵蓋在安裝工程的范圍內。安裝工程一切險包括: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智能建築、通風與空調、電梯安裝等分部工程)的保險。 主要保險責任為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二、風險開始時間不同

建築工程保險的標的從開工以後逐步增加,保險額也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之後,試車、考核所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險部分是沒有的。

三、風險的成因不同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損失的可能性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安裝及設備(石化、橋梁、鋼結構建築物等除外),受自然災害(洪水、台風、暴雨等)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失的可能性較大,這就要督促被保險人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四、風險損失率不同

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潛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的保費的1/3左右,而且對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五、除外責任方面,二者也有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部分)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4、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建築工程一切險除外責任(部分)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❾ 按規定,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誰買

按規定,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建築工程發包人應投保。

一、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建築工程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

1、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2、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三、給工人購買保險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為我們建築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據。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強制性。

四、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周期長,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往往是難以預測和防範的。

1、大中型工程發生的災害和重大事故會給承包人帶來災難性的、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

2、參加保險,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或部分經濟補償,使從事工程承包這一風險事業得到一定的經濟保障。

(9)建築施工一切險擴展閱讀

一、建築工程保險被保險人具體包括:

1、業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築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二、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2、意外事故,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如火災和爆炸等。

3、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4、工業廠房、電站;

5、公路、鐵路、飛機場;

6、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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