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傷亡,該由誰來負責
我國的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分擔和賠償是兩回事。如丙的工人傷亡,賠內償第一責任人為建築公司,容因為後面的人都是由建築公司所用。其次,相關建築施工法律法規規定:一般建築施工項目不得轉包或分包,特殊(指需特別許可或特種行業)作業可分包。你所說的問題表明,這是一起典型的違法轉包後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理應由違法違規單位(建築公司)來承擔全部責任。當然,建築公司和乙、乙和丙另有約定的,不在法律保護范圍內,屬私下解決方案,無法律效力。如乙或丙主動承擔,法律也未強制性禁止。
⑵ 建築工地沒有安全防範措施下施工,造成工人受傷,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具體事由決定處來罰。
施工單位有源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⑶ 建設單位交給施工單位一項工程外的任務,工人受傷,由誰承擔責任
與建設單位沒有關系。雙方事先已談妥,乙方同意幹活,甲方支付費用,各負其責。
⑷ 求建築工程施工方與工人簽定的合同一份
總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分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和××市人民政府××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嚴肅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編號: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
四、分包工程范圍及工程量(附預算書)
五、分包工程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六、分包工程人工費用________元。
七、乙方投入工種及人數________人。
第二條 工程結算
按分包工程項目,第一個月預支生活費,按合同人數每人____計算,下月結算時扣回,在工程施工進行中按當月完成的驗收合格工程量預結(幅度不得超過已完成量的80%)工程竣工後經甲乙雙方共同驗收合格,予以結算。
第三條 工程質量
甲方根據國家質量驗收規范和評定標准進行技術交底和組織驗收,乙方按照施工圖紙和說明書要求,精心組織施工,保證工程質量,如質量不合標准,必須返工修理,其工料費損失,由乙方承擔;如工程質量低劣又無法挽救的,應由乙方負責賠償全部工料損失。
第四條 安全生產
一、甲方對乙方承擔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並進行監督檢查,乙方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提供的安全生產設施,乙方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發生傷亡事故,其損失由乙方負責。
二、勞動保護用品及施工中屬個人使用的帶電操作具如絕緣手套、膠靴等由乙方自行解決,如乙方確有困難,可提出需用計劃,甲方協助解決。
三、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因違反消防條例和法規造成的火災事故,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 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進場後,食宿問題由甲方提供住宿條件及主要炊事用具(大鍋、籠屜、吹風機、大面板)由乙方保管,如有損壞丟失照價賠償。小型零星用具乙方自備,生活用煤由甲方按定量提供。
二、生活需用之糧食、油類,由乙方自理,甲方應在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方便,乙方工人如有疾病,經其負責人簽字同意,可在甲方就醫,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按月付清。
第六條 分包工程人工費單價
一、單位工程分包,每預算工日為________元。實行單方平方米人工費包干,每平方米____ 元。
二、內檐抹灰分包,達到優質的每預算工日為________元。達到合格的每預算工日為________元。實行分項人工費包干每平米________元。
三、單項分包石、土方工程的每預算工日為________元。
四、清工每工日為________元。
五、全日停工、待料、停水、停電、清工工日為________元。
六、水、電、暖、衛工程,每預算工日(按幢號分包為)________元。
七、冬季施工期間(12月1日到2月底)降低工效10%的工日。其工日單價為________元。
八、分包工程費用明細表(一~七項均可列表)
第七條 材料供應管理
乙方設專人向甲方辦理水泥、鋼材、商品構件、五金、油氈、瀝青及水、電、暖、衛等專項用料的限額領料手續。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質量要求和材料配合以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費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額部分,由乙方負擔。乙方在施工中按垛(堆)使用材料,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凈,保持現場整潔。
第八條 施工機具
一、大型工具由甲方負責,保證使用需要。
二、手工操作工具,由乙方負責。
三、對甲方負責供應的機具,乙方應認真保管愛護,如有丟失損壞,乙方負責賠償。
四、施工需用的中、小型機械,由甲方按施工方案配備,一台機械應配備一名司機,保證乙方正常施工,乙方不準擅自操作設備(自帶機械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現場管理
一、甲、乙方人員要嚴格遵守現場各項管理制度,在甲方現場負責人統一領導下組織施工,有關計劃、進度、材料供應等工作雙方應密切配合,保證施工順利進行。
二、乙方應對施工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安全生產、愛護財產的教育,並指定專人負責現場保衛工作,嚴禁偷拿現場用料,如有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不法行為,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並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三、分包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出入施工現場要佩戴工作標志,不準合同外人員出入現場和住宿。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項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過程中經檢驗達不到國家驗收規范規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損失,乙方應予賠償。
二、合同簽訂後,不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單方解除合同時,應由乙方賠償甲方因影響施工計劃造成的經濟損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應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及質量要求完成,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給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費____%的逾期違約金。
四、甲乙雙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種應付款項,如拖欠不付,按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償付給對方逾期付款違約金。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解決不了的,可按以下第( )項解決:(1)向建築物所在地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其餘副本,報送____ 備案。
三、要求鑒證(公證)的,可到建築物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鑒證或公證處公證。
四、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1.
2.
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及有效期
一、合同附件:
1.工程預算書;
2.
二、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並結算完畢後失效。
總包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⑸ 甲方把建築工程承包給乙方,乙方在施工工程中,乙方的工人發生安全事故,這個責任由誰來承擔
請參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工人受傷擴展閱讀:
中新網武漢9月13日電(記者 張芹)9月13日下午13時許,武漢市東湖風景區「東湖景園」還建樓C區7-1號樓建築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機在升至100米處時發生墜落,造成梯籠內的作業人員隨籠高墜。截止下午16時55分,已發現19人死亡。目前,事故現場搶險工作正在進行中。
接報後,湖北省和武漢市高度重視,省委書記李鴻忠、省長王國生迅速趕到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正在中央黨校學習的省委常委、市委書記阮成發第一時間對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舉一反三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事故現場會上,省、市領導對事故救援、善後、調查和整改等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一是全力救援,迅速清理現場和清點人數,全面做好傷員救治、事故善後和穩定工作;
二是成立事故調查組,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是全市在建工地立即停工,進行拉網式安全檢查,確保工程施工安全;
四是全市舉一反三,召開安全會議,通報事故情況,部署事故防範和隱患排查工作。
⑹ 施工中發生損害的賠償主體應如何認定
羅某、王某等五人(以下簡稱「聯建房業主」)共同出資在赤水市長沙鎮街道修建聯建房(五層,面積1200.00㎡)。
2010年5月25日,聯建房業主與張某、黃某組織的施工隊簽訂了《工程承建合同》。後,張某、黃某負責組織工人施工,施工所用機械設備均由張某、黃某提供。工程款由聯建房業主與張某、黃某結算並直接支付給包工頭,再由張某、黃某按工人工種支付給工人工資。
2010年5月27日,聯建房業主又與建築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向建築公司交納了資料費4,300.00元以及聯建房項目經理、質檢員、安全員費用3,000.00元,聯建房業主還以建築公司名義向某保險公司投了安全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療保險。
2010年7月,包工頭雇請張某某到該工程從事砌磚工作,在施工過程中,張某某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傷並造成四級傷殘。張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審理
法院判決被告張某、黃某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經濟損失,被告聯建房業主與被告建築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黃某不服提起上訴。遵義中院審理認為,一審查明事實清楚,判決認為一審判決由被告張某、黃某賠償原告損失,被告聯建房業主與被告建築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正確。
評析
1、包工頭與工人是僱傭關系還是合作關系
本案業主與包工頭簽訂《工程承建合同》後,包工頭再組織工人成立施工隊進行施工,且施工所用機械設備均由包工頭提供,工程款也是業主與包工頭結算後,再由包工頭按工人工種支付給工人工資。其中,包工頭與工人收入不對等,工人僅獲得的是包工頭支付的勞動報酬,包工頭則獲得了除工人勞動報酬以外的工程款。同時,施工過程中,包工頭對工人進行了組織管理,工人按照包工頭的安排進行施工。因此,包工頭與工人構成僱傭關系。若包工頭聯系工程後,組織工人共同勞動,並按照各自的技術工種進行分配工程款,則包工頭、工人等所有施工人員之間構成合作關系。
2、包工頭與業主是承攬關系還是建築工程承包關系
本案業主在街道修建樓層為五層的聯建房,根據建築法的規定,該聯建房工程屬於建築法規范的建築活動,其應發包給具備建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承建,並按照建設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對該工程實施監督。同時建設行政部門即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個人在鄉鎮街道建房超過兩層(不含兩層)建築的,必須要具備建築資質的單位承建,並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因此,合同法第十六章關於建設工程的規定中規范的建設工程承包關系的主體是發包人與具備相應建築資質的承包人,具備相應建築資質的承包人根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其指的是建設單位,而不是個人。因此,包工頭與業主不是建設工程承包關系,而是承攬關系。同時,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業主將建築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實際承建,雙方之間簽訂的《工程承建合同》系無效合同。
3、業主、包工頭、建築公司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首先,包工頭與工人系僱傭關系,包工頭應對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本案業主出資修建聯建房工程,其與包工頭簽訂了《工程承建合同》,又與建築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實際施工中,包工頭實際負責管理並負責雇請工人進行施工,工程款也由被包工頭與業主進行結算,再由包工頭向工人支付勞動報酬。而業主與建築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其僅向建築公司交納了資料費以及項目經理、質檢員、安全員費用,建築公司也僅為業主辦理了建房相應的手續。故該聯建房工程實際履行的是包工頭與業主所簽訂的《工程承建合同》,包工頭才是實際承建人。而雖包工頭與業主系承攬關系,但其不應適用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的承攬人、定作人的賠償責任,因本案業主違法將涉及公共安全的建築工程發包給其明知沒有相應資質的包工頭,雙方均違反了建築法對於建築活動的強制性規定,最終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產生,故應按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包工頭對雇員承擔賠償責任,業主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後,建築公司作為具備建築相應資質的企業,其是建築法規定的建築市場主體,其應按照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實際承建所承包的工程,並做好安全生產,而建築公司為收取業主一點管理費,與業主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規定對自己未實際承建的工程辦理相關手續,幫助業主規避對工程安全生產以及工程驗收的相關檢查,放任工程在具備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施工,最終造成安全事故,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與業主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屬於無效合同。但建築公司既然收取了業主交納的項目經理、安全員等費用,就應對該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督、指導義務,在最大限度內保障工程的安全生產,履行一個建築企業的社會責任。故本案建築公司應對自己的規避行為、放任行為承擔最嚴厲的責任,即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方能彰顯立法價值,震懾僥幸之徒。
根據以上分析,結合案情,本案採用第三種意見:判決由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業主、建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當前,在鄉鎮街道個人建房,基本採用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業主採取同時簽訂兩個合同,一個是與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簽訂而實際履行的非法合同,另一個是與有資質的建築公司簽訂的為通過工程相應檢驗以及辦理產權等需要而建築公司未實際承建的名義合同;第二種是實際施工人借用建築企業資質(俗稱掛靠),以該企業名義進行承包工程,而向建築企業交納一定的管理費。
究其原因:當前鄉鎮街道個人建房工程數量大量增加,但一般工程量不大,有資質的企業因利潤小,不願意承建,而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鄉鎮街道個人建房超過兩層(不含兩層)建築的,必須要具備建築資質的單位承建,並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因此,本案業主採取了第一種方式,向具備建築資質的單位交納資料費等費用而給工程一個合法承建人,從而規避對工程施工審批以及工程安全生產相關檢查,順利通過工程檢驗,其實質是業主借建築企業的資質給工程一個合法「外衣」,而實際卻另請他人實際施工。這與實際施工人借(俗稱掛靠)建築單位資質承建工程的第二種情形有所區別。因此,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大鄉鎮居民建房的管理,防止該類案件的發生。
⑺ 一建築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受傷,開發商、承包商哪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應當由工人所在的單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開發商將工程承包給無施工質資的承包人的,開發商也將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⑻ 建築工程中工人墜樓死亡,責任應由誰承擔有何法律依據
在施工過程中勞動者受傷,原則上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受傷均屬工傷;此外,在出差、單位組織活動等期間受傷亦屬工傷;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勞動者不負主要責任的,也屬工傷。
工傷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繫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8)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工人受傷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配偶每月40%應當由工程的承包方B承擔按照工傷死亡標准賠償,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⑼ 家裡蓋房子在施工過程中工人發生意外死亡該施工隊有資質
對於農村宅基地建設住房,全國各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有相對應的管理規定,你的問題沒有告知那個地區,無法判斷具體建設管理辦法。
不過從合同角度來看:
情況一,要看這個業主(自己家裡)有沒有與施工隊伍簽訂施工合同,如果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隊伍應該給所請的建築工人購買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提供勞動保護設備,施工工人的安全由施工隊伍負責,與業主無關。
情況二,業主(自己家裡)沒有簽訂施工合同,直接請工人施工的情況,施工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收到人身傷害,有權向業主(自己家裡)索賠損失。
以下的節選內容是四川省的規定,《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如果不是同一地區,建議自己搜索各地相關管理規定,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一)3層及以上的;
(二)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選擇經過建築技能培訓、滿足技能要求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
農村建築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
受村民委託的農村建築施工人員或者施工企業應當按圖施工,落實抗震設防措施,形成施工記錄,作為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對承擔的農村住房建設施工作業安全與質量安全負責。
⑽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人受傷的責任如何分擔/唐湘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專因工作原因受屬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人受傷的,在認定工傷後,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責任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