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第十八章 建築高度和環境景觀控制
第一百四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凈空、建築間距、消防、城市設計導則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應當注重建築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沿河道兩岸的建築,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
沿綜合公園和專類公園周邊的建築,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並不影響公園景觀。
第一百四十二條 新建住宅、寫字樓等建築物的面寬,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主體高度大於100米小於或者等於15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於3.2︰1,寬厚比一般不大於1.3︰1。
(二)建築主體高度大於80米小於或者等於10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於2.7︰1,寬厚比一般不大於1.3︰1。
(三)建築主體高度大於50米小於或者等於8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於2.0︰1,寬厚比一般不大於2.0︰1。
(四)建築主體高度大於32米小於或者等於5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於1.3︰1,寬厚比一般不大於3.2︰1。
(五)建築主體高度大於24米小於或者等於32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於0.8︰1,寬厚比一般不大於3.2︰1。
第一百四十三條 容積率為用地范圍內,地上各類建築物建築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值。陽台、閣樓以及市政工程建築設施,應當計入建築總面積。特殊情況下,容積率按照下列建築面積計算值計算:
(一)住宅建築、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標准層層高大於3.6米且小於或者等於4.8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准層層高大於4.8米且小於或者等於5.4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但躍層式住宅、低層住宅起居室(廳)層高為戶內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頂部分除外。
(二)辦公建築、寫字樓、酒店型公寓建築標准層層高大於4.8米且小於或者等於5.4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准層層高大於5.4米且小於或者等於6.6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但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除外。
(三)商業建築標准層層高大於5.1米且小於或者等於6.0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准層層高大於6.0米且小於或者等於7.8米,不論層內是否設置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但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除外。超市、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酒店、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業用房,單一空間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高度可以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
(四)倉儲、工業廠房等建築物層高大於8米,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建築物地下部分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於1.5米,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物地下部分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於1.5米,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六)利用地下部分屋頂作為綠地或者室外場地的,覆土或者場地上皮一般不應當高出室外地坪1米。地下部分結構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於0.5米,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下部分結構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於0.5米,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前款第(五)、(六)項涉及建築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的,以周邊最近城市道路標高加0.2米作為室外地坪。
第一百四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的圍牆高度不大於1.8米,並應透空設置。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除外。
Ⅱ 建築工程測量一般規定有哪些
1 平面控制的建立來,可採用衛星定位測量自﹑導線測量﹑三角形網測量等方法。
2 平面控制網精度等級的劃分,衛星定位測量控制網依次為 二﹑三﹑四等和一﹑二級,導線及導線網依次為三﹑四等和一﹑二﹑三級,三角形網依次為二﹑三﹑四等和一﹑二級。
3 平面控制網的布設,應遵循下列原則:
首級控制網的布設應因地自宜,且適當考慮發展;當與國家坐標系統聯測時,應同時考慮聯測方案。
首級控制網的等級,應根據工程規模﹑控制網的用途和精度要求合理確定。
加密控制網,可越級布設或同等級擴展。
4 平面控制網的坐標系統,應在滿足測區內投影長度變形不大於2.5cm/km的要求下,作下列選擇:
採用統一的高斯投影3°帶平面直角坐標系統。
採用統高斯投影3°帶,投影面為測區抵償高程面或測區平均高程面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或任意帶,投影面為1985國家高程基準面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
小測區或有特殊精度要求的控制網,可採用獨立坐標系統。
在已有平面控制網的地區,可沿用原有的坐標系統。
廠區內可採用建築坐標系統。
Ⅲ 建築結構加固工程進行施工質量控制的規定有哪些
建築來結構加固工程進行施源工質量控制的規定如下:
1、結構加固設計單位應按審查批準的施工圖,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施工單位應據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方案,經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2、加固材料、產品應進行進場驗收。凡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材料和產品應按本規范規定的抽樣數量進行見證抽樣復驗;其送樣應經監理工程師簽封;復驗不合格的材料和產品不得使用;施工單位或生產廠家自行抽樣、送檢的委託檢驗報告無效;
3、結構加固工程施工前,應對原結構、構件進行清理、修整和支護;
4、結構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應按本規范及企業的施工技術標准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尚應按隱蔽工程的要求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允許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相關各專業工種交接時,應進行交接檢驗,並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
Ⅳ 對於多層和小高層建築的沉降觀測控制標準是怎麼定的
對於多層和小高層建築的沉降觀測控制標準是怎麼定的
答:你的題應補專充完善。屬
為什麼?任何一本標准、規程、規范不會有「小高層」之稱(可以說沒有人,能回答你的問)。因它不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的3.1.2條只有低層住宅、多層住宅、中高層住宅和高層住宅;除住宅建築之外的民用建築是以建築高度劃分:單層、多層、高層和超高層建築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的分類劃分中沒有「小高層」。
Ⅳ 如何加強建築工程檢測試驗技術的管理
建築工程施工檢測試驗計劃管理規定有:
施工檢測試驗計劃應在工程施工前由施工項目專技術負責人組織有屬關人員編制,並應報送監理單位進行審查和監督實施。
根據施工檢測試驗計劃,應制訂相應的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
施工檢測試驗計劃應按檢測試驗項目分別編制,並應包括以下內容:
檢測試驗項目名稱;
檢測試驗參數;
試驗規格;
代表批量;
施工部位;
計劃檢測試驗時間。
4.施工檢測試驗計劃編制應依據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施工質量控制的需要,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材料和設備的檢驗試驗應依據預算量、進場計劃及相關標准規定的抽檢率確定抽檢頻次;
2、施工過程質量檢測試驗應依據施工流水段劃分、工程量、施工環境及質量控制的需要確定抽檢頻次;
3、工程實體質量與使用功能檢測應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確定檢測頻次;
4、計劃檢測試驗時間應根據工程施工進度確定。5.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並影響施工檢測試驗計劃實施時,應及時調整檢測試驗計劃:
設計變更;
施工工藝改變;
施工進度調整;
材料和設備的規格、型號或數量變化。6.調整後的檢測試驗計劃應按照本規范第5.3.1條的規定重新進行審查。
Ⅵ 基坑變形控制設計應符合哪些規定,基坑工程
基坑工程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支護結構體系的方案和技術經濟比較; 2 基坑支護體系的穩定性驗算; 3 支護結構的強度、穩定和變形計算; 4 地下水控制設計; 5 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控制設計; 6 基坑土方開挖方案; 7 基坑工程的監測要求。【條文說明】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基坑支護結構設計的基本原則,為確保基坑支護結構設計的安全,在進行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時必須嚴格執行。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應從穩定、強度和變形等三個方面滿足設計要求: 1 穩定:指基坑周圍土體的穩定性,即不發生土體的滑動破壞,因滲流造成流砂、流土、管涌以及支護結構、支撐體系的失穩。 2 強度:支護結構,包括支撐體系或錨桿結構的強度應滿足構件強度和穩定設計的要求。 3 變形:因基坑開挖造成的地層移動及地下水位變化引起的地面變形,不得超過基坑周圍建築物、地下設施的變形允許值,不得影響基坑工程基樁的安全或地下結構的施工。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監測應包括對支護結構和對周邊環境的監測,並提出各項監測要求的報值。隨基坑開挖,通過對支護結構樁、牆及其支撐系統的內力、變形的測試,掌握其工作性能和狀態。通過對影響區域內的建築物、地下管線的變形監測,了解基坑降水和開挖過程中對其影響的程度,做出在施工過程中基坑安全性的評價。本條文為基坑工程設計的基本要求,應嚴格執行。
Ⅶ 在施工期間及使用期間進行變形觀測有哪些規定
建築物地基基礎設計等級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規定。 3.0.2 建築變形測量的平面和高程式控制制系統宜與國家平面和高程式控制制系統或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和高程式控制制系統相一致。
Ⅷ 建築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程那一條規定由建設單位委託沉降觀測
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規程中沒有這一條,但是沉降觀測不屬於常規檢測,也不是施工單位質內保體系中容的內容。不管是建設單位委託還是施工單位委託,有2點是必須的,第一、觀測到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第二、觀測的費用有建設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