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格式怎麼寫,想要電腦列印件,對格式有要求不
1、首先登錄你要去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的官網上查找,一般情況下,內網站上都會提供這樣的容格式文本。
2、打電話咨詢仲裁委,需要准備哪些資料,申請書有沒有範本。
3、親自到現場咨詢,現場可能會有。
4、上述方式都不行,可以在網上查找,把自己的申請事項和理由寫清楚,相關信息填完整就差不多了。
⑵ 請根據所給材料寫一份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要求:格式規范,仲裁請求明確、合法,事實和理由陳述充分。
這個情況企業一開始,就存在 較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地方,比如試用期過長專,試用期工資未達到試屬用期後的80%,未簽合同,未購保險等等。如果以2010年11月10日作為本案爭議時間的話。張某能主動的權利如下:
1、試用期過長,超出法定二年合同二個月試用期,超出的部分就按3000元支付工資。補發3000元差額。
2、試用期後是3000元,試用期應為2400元,補發差額900元/月*2=1800元。
3、未簽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剛好足足一年整。要求支付從2009年11月10日開始(10月18-11月9日,已超過法定時效)到2010年9月18日的雙倍工資。
4、要求補交社會保險。
5、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或者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並支付此期間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6、要求支付解除合同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一個月工資。
如果以現在作為爭議點的話,就什麼都沒有了,全部超過法定時效了。
⑶ 勞動仲裁因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不予受理,查實被申請人主體後,是從新申請仲裁還是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因被申請人主體不適格不予受理,查實被申請人主體後,應當重新申請勞專動仲裁。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⑷ 勞動仲裁申請到法院強制執行的申請書格式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填寫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填寫姓名、職務)
住所地:(填寫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執行請求
1、......
2、......
3、......
4、被申請人支付本案執行費;
(有幾項就填幾項,要求內容具體明確,如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獎金50000元;「被申請人支付本案執行費」放到最後一項)
事實與理由
(簡單敘述一下案情經過,然後寫勞動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容,以及該裁決書生效後被申請人未主動履行的情況)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本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⑸ 申請勞動仲裁是怎麼樣的格式。
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的仲裁申請,並依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版申請書應載明法定內權容,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仲裁委員會在受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5日內不作出任何答復的,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決定受理的,應當製作受理決定並送達申請人,並在受理後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但是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⑹ 為盧某書寫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從法律的角度全面的為盧某主張權利,注意申請書的格式
你說的情況是這樣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各地勞動部門都有固定的格式,按格式填寫就可以,需要簡單描述理由、要求就可以了。因為舉證主要由企業完成,所以個人只需列舉明確的要求就可以了。希望能夠幫到你。
⑺ 有會寫仲裁申請書的嗎,要一份,格式正確,情況如下。
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文三: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寧市沿河大道35號
被申請人:武漢新星通信有限公司
住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關山二路
負責人: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解除;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
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
4。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6480元;
5。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2015年4月份加班費)
6。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
7。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
8。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9。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15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由於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於2015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並提升為用服部經理。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2015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發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於2015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證據:1。申請人身份證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2.勞動合同,調崗協議;3.工資條復印件;4、律師代理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