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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連帶責任

發布時間:2020-12-26 12:30:49

① 合同分包,承包方需要承擔責任嗎

我國《建築法》明確規定,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違者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合同分包類型
(1)合法分包合同
合法分包合同,指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經發包方同意後,依法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的行為。
合法分包應具備三個條件:①經發包人同意;②被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工作;③被分包的工程不能是承包人承包的主體工程;④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⑤只能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2)違法分包合同
違法分包合同,指承包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分包合同。
下列違法分包合同均屬無效合同:①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承包給第三人;②分包人不具有相應的資質;③承包人將自己承包工程的主體結構分包給第三人;④分包人將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分包人的連帶責任
無論是合法分包合同還是違法分包合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而言:①分包合同有效的,分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同法》第272條第二款)②違法分包或者非法轉包的,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5條)
三、司法實踐中分包責任認定的困難
但是實踐中分包形式多種多樣,法律的性質決定了法條的規定只能是「宜粗不宜細」,往往是籠統的、不精細的,難以窮盡所有,導致無法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建築施工領域進行比較詳盡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評判違法分包情形時,基於專業知識的限制,對於工程管理背後的真實情況,往往不可能以一個資深的建築施工管理者的專業眼光來分析判斷,一旦分包形式上與違法分包的法條規定相類似,便極有可能機械地適用法條規定,認定分包施工合同無效,屬於違法分包。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官的理解不同,導致不同法官之間、不同法院之間認定尺度不一,評判標准混亂,像這種對於界定違法分包的混亂情形並不鮮見。
由於司法實踐中對於違法分包的認定存在著很大缺陷,一旦規定違法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實際施工人為了取得工程欠款,不論分包情形如何,均會主張構成違法分包以便向分包人主張連帶責任。我們認為《江蘇省高院意見》客觀上起到了推動當事人突破合同相對性提起訴訟,甚至會產生助長分包單位惡意提起訴訟,從而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負面作用,這與最高院頒布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不符的。法律貓指在實踐中,如果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人具備支付工程款的能力,而實際施工人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甚至有可能與合同相對人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將工程量做大,工程費用提高,惡意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由於發包人或總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關系,對工程被轉包或分包並不知情,對工程實際支出情況並不了解,此種情況下如果適用《江蘇省高院意見》第23條,則會進一步造成不公平,訴訟結果極有可能損害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②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是什麼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建築施工合同連帶責任擴展閱讀: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③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工程事故責任誰來負責

④ 建築工程承包,什麼是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回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答。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

如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對於合夥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後,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夥債務。

(4)建築施工合同連帶責任擴展閱讀:

連帶責任釋義

連帶責任作為一個復合片語,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連帶」作為限制詞置於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別於它事物的本質特徵」來正確適用。

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後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系,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於由內在法律關系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

⑤ 如何理解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規定確立了分包的含義,即部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如果是業主直接將某一單項工程發包給總包之外的另一單位,那麼就是業主直接發包,而不是分包。所以只要定義為分包,不論是業主指定的分包還是總包選定經業主同意的分包,總包單位必須與分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所謂業主指定的分包只是在確定分包商的過程中業主的意志佔了主導地位而已。如果因為業主指定分包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那麼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這是04年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

⑥ 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勞務分包施工合同中的連帶責任范圍

這位朋友您好:
您提到的建設工程勞務施工分包合同以及勞務分包施工合同中的內連帶責任范圍?
答:1、A和B簽訂的容合同是何性質的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1)A和B簽訂的合同是無有法律效率的,(2) 因為B沒有(無勞務施工資質個人),在法律上說,它是無行為能力的人,(3)雖然簽訂合同,但是無效;
2、現C可以起訴A嗎?
(1)C不可以起訴A ,(2)因為C與A之間沒有權益關系,也就是說A不欠C錢;
3、如果C起訴A,請問依據何在?
(1)如果C起訴A,沒有理由,(2)沒有依據,因為買菜款不可能A給出欠條;
4、A和B簽訂的勞務合同與B和C簽訂的買賣合同之間屬於什麼性質的?有關聯性嗎?
(1)A和B簽訂的勞務合同是所謂的勞務承包合同(不成立);
(2)B和C簽訂的買賣合同是買賣合同(成立);
(3)有關聯性嗎?他們之間沒有關聯。

⑦ 何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法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中承包人與分包人的連帶責任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與是否違法分內包沒有容關系,不因為屬於違法分包,分包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三款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這些規定都強調的是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這不等於說違法分包中,分包人不需要承擔責任。而且這些規定清晰表明,承擔連帶責任的是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作為直接責任人是首先要承擔責任的,而不是連帶承擔責任。

⑧ 何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法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築法》規定,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找律師網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總承包單位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由此可見,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轉包而不禁止符合法律規定的分包,只要分包不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列舉的違法分包的情形,就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實踐中的分包問題往往形式多樣,而法律規定又是粗而不細,不能涵蓋全部周延,因此在實踐中對於違法分包的界定往往存在著很多混亂情形。
認定是否構成違法分包,法院應當在深入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礎上,准確把握分包項目管理的實質內容,對照相關法條,審慎地綜合分析評判。但是實踐中分包形式多種多樣,法律的性質決定了法條的規定只能是「宜粗不宜細」,往往是籠統的、不精細的,難以窮盡所有,導致無法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建築施工領域進行比較詳盡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評判違法分包情形時,基於專業知識的限制,對於工程管理背後的真實情況,往往不可能以一個資深的建築施工管理者的專業眼光來分析判斷,一旦分包形式上與違法分包的法條規定相類似,便極有可能機械地適用法條規定,認定分包施工合同無效,屬於違法分包。比如前述案例中,由於A公司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將某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含二次結構澆築)、砌築及初裝修工程中的除發包方分包外的全部工作內容發包給某B公司,一審法院就以「主體結構施工不能分包」、「合同中約定全部工作內容進行分包系違法分包」等理由,認定A、B公司之間勞務承包合同無效,雙方系違法分包,但是除此之外,A、B公司之間約定的勞務分包價格僅200多元/平方米、B公司有相應的勞務資質、合同中對「全部工作內容」有明確約定,符合勞務分包特徵;A公司履行除勞務以外的主要義務,承擔施工組織設計、現場施工管理、技術指導、安全管理責任等關鍵情節均被忽略,最終以認定違法分包了結。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官的理解不同,導致不同法官之間、不同法院之間認定尺度不一,評判標准混亂,像這種對於界定違法分包的混亂情形並不鮮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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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司法實踐中對於違法分包的認定存在著很大缺陷,一旦規定違法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實際施工人為了取得工程欠款,不論分包情形如何,均會主張構成違法分包以便向分包人主張連帶責任。我們認為《江蘇省高院意見》客觀上起到了推動當事人突破合同相對性提起訴訟,甚至會產生助長分包單位惡意提起訴訟,從而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負面作用,這與最高院頒布司法解釋的本意是不符的。法律貓指在實踐中,如果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人具備支付工程款的能力,而實際施工人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甚至有可能與合同相對人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將工程量做大,工程費用提高,惡意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由於發包人或總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關系,對工程被轉包或分包並不知情,對工程實際支出情況並不了解,此種情況下如果適用《江蘇省高院意見》第23條,則會進一步造成不公平,訴訟結果極有可能損害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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