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規范標準是什麼應該注意什麼
室內檢測有兩大類型:1、室內空氣質量檢測衡量房屋是否合乎人居環境健康要求,依據的標準是GB/T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准。2、室內環境污染物檢測民用建築工程和室內裝修工程環保驗收檢測,依據的標準是GB50325-2001民用建築工程環境污染物控制規范。
B. 消防施工的注意事項和要求介紹
消防施工作為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道重要的工序,它保障著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什麼這么說呢?因為在我國眾多的建築生產事故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消防施工的不完善往往導致非常嚴重的後果,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的巨大的損失。那麼既然消防施工如此的重要,我們在消防施工過程當中又應該去注意點什麼呢?今天就讓小編從專業的角度為大家解析消防施工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首先提起消防施工,我們就不得不提起水源的設置。我們在消防過程當中大部分時候是必須要用到水來進行消防的,所以說在消防施工的過程當中,我們需要特別關心的是水源的設置位置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覆蓋到整體消防建築。我們對消防施工過程當中水源的設置要求是必須達到每個建築角落都可以進行全方位的覆蓋,在建築的外邊我們一般情況下要求必須建設可以公共使用的消防水池,這些消防水池在平時的時候需要蓄滿水。除此之外,我們在室外還必須建設消防栓,這些消防栓也必須經常進行檢修。
消防施工過程當中的第二點就是要防止火災的發生。在這一點上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選擇建築施工材料的時候,我們必須選用一些耐高溫,防腐蝕的耐火性材料。這些耐火性材料的外圍還必須覆蓋有一些不可以燃燒的材料。只有這樣進行消防施工,當火災發生時我們就可以避免建築內部發生大的火情。
第三個重要點就是當前邊兩條消防施工措施都失效的時候,我們需要保證逃生通道的安全。在逃生通道的建設上,我們要求逃生通道必須寬敞,盡量避免有拐彎。消防安全門必須隨時開放。只有這樣進行消防施工,當火災發生的時候我們才可以安全地進行逃生。
第四點我們就需要談到消防施工過程當中,生產責任人的安全意識。我們要求消防施工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的消防安全知識再進行消防施工的過程當中必須保質保量進行完成不得偷工減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在消防施工過程當中存在一點馬虎。
以上就是小編從專業的角度為大家解析消防施工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安全問題,希望大家在消防施工的過程當中可以借鑒。
C.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疏散規定有哪些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的基本要求:
1 施工現場防火應統一管理,承擔合同約定的防火責任和義務。監理單位應負責對施工現場防火實施全程監理。
2 施工現場的防火責任單位應制訂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落實相關消防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 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4 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臨時道路應滿足人員疏散、消防車通行(凈寬和凈空高度分別不應小於4m)、滅火救援的要求。
5 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宜相對獨立布置,並應保持足夠的防火距離。
6 易燃、易爆物品應按其種類、性質分別設專用存放庫房,庫房禁止布置在高壓線下,並應設置在遠離火源、固定動火作業場、疏散通道及人員和建築物相對集中的避風處。
7 給水管網或管路和配電線路的敷設或架設走向、高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8 工程開工前,應配置臨時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
並確保消防水源。臨時室外消防給水主幹管的直徑不應小於DN100;末端壓力不應小於0.2MPa;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辦公與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存放區布置,
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120m;建築高度大於24m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的在建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水池)。
9 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宜與在建工程結構施工保持同步。對於房屋建築,與主體結構工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 3層。
10 在建工程所用保溫、防水、裝飾、防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11 在建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護架的架體,宜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
12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應履行審批手續。具有爆炸危險的場所禁止動火作業
D. 建築施工消防安全有什麼要點
建築施工消防安全的要點如下
1.建築材料燃燒性能基礎知識
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的防火性能與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建築材料的燃燒性能密切相關。建築構件是指用於組成建築物的梁、板、柱、牆、樓梯、屋頂承重構件、吊頂等。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是由構成建築構件的材料的燃燒性能來決定的。我國將建築構件按其燃燒性能劃分為3類:不燃燒體、難燃燒體、燃燒體。建築物的耐火能力取決於建築構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極限來衡量的。
建築材料按其使用功能,有建築裝修裝飾材料、保溫隔聲材料、管道材料以及施工材料等。建築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用建築材料的燃燒性能來表述。建築材料的燃燒性能,是指其燃燒或遇火時所發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學變化。我國國家標准《建築材料燃燒性能分級方法》(GB8624—1997)將建築材料按其燃燒性能劃分為四級:A級表示是不燃性建築材料;B1級表示是難燃性建築材料;B2級表示是可燃性建築材料;B3級表示是易燃性建築材料。
2.建築施工引起火災和爆炸的原因
建築施工中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主要發生在儲存、運輸及施工(加工)過程中。有間接原因也有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可認為是由基礎原因誘發出來的原因,包括技術和管理的原因。
建築施工中引發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導致事故即釀成火災和爆炸的前提條件,是在間接原因的基礎上,發生事故或擴大成災的直接誘發原因。直接原因可歸納為如下4個方面:
現場的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如倉庫防火性能低,庫內照明不足,通風不良,易燃易爆材料混放;現場內在高壓線下設置臨時設施和堆放易燃材料;在易燃易爆材料堆放處實施動火作業;缺少防火、防爆安全裝置和設施,如消防、疏散、急救設施不全,或設置不當等;在高處實施電焊、氣割作業時,對作業的周圍和下方缺少防護遮擋;雷擊、地震、大風、洪水等天災;雷暴區季節性施工避雷設施失效。基礎原因、間接原因和直接原因引起的初期火災和爆炸事故,如果控制不及時,撲救不得力,便會發展擴大成為災害。
E. 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規范標準是什麼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驗收標準是: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規范。安裝消防器材有:自動噴淋,消火栓,火災自動報警系統。1、原材料檢測報告及材料質保書。基礎部分的砼試塊及砂漿試塊報告。2、各分部分項檢驗批,隱蔽工程記錄。3、基槽驗收記錄4、如果有樁基,需要樁基試驗及樁基驗收資料。
F.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防火要點有哪些
1)施工現場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2)施工現場臨時用內房和作容業場所的防火設計應符合規范要求;
3)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並應符合規范要求;
4)施工現場滅火器材應保證可靠有效,布局配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5)明火作業應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配備動火監護人員。
G.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准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增強員工消防安全素質,提高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災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 本標准適用於本市境內所有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內裝修等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依照本標准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第五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防火工作人員每日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防火巡查。
第七條 施工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是否完好有效;
(五)倉庫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八)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八條 施工現場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二)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時清理;
(四)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作業;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九條 因施工需要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到場監護,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並且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進行動火作業;
(二)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經對用火地點周圍的易燃、可燃物進行了清除,並配備了滅火器具;
(四)電、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氣、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五)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 施工人員宿捨不得設置在建設工程內,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區的消防安全要指定專人負責,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一)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二)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否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四)是否制定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章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建立由施工人員參加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二條 施工人員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呼救並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人員應當於1min內形成滅火第一戰鬥力量,在第一時間內採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員利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二)施工現場看護人員應通過對講機等通訊設備通知施工單位值班人員後,參加滅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員負責引導疏散。
第十三條 火災確認後,施工單位應當於3min內形成滅火第二戰鬥力量,及時採取如下措施:
(一)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預案要求通知預案涉及的人員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二)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利用本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撲救火災;
(三)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四)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章 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員應根據施工階段情況實時熟悉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應急疏散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配備相應的火場疏散逃生裝備、器材。
第十七條 火災發生時,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十八條 火災無法控制時,施工單位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第五章 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二)施工現場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志。
第二十二條 施工人員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施工期間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知道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自己的職責;
(四)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自救逃生、會引導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志或圖示:
(一)消防設施標志。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標志。如:在顯著位置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三)警示性標志。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性標志。
第六章 達標驗收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驗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組織驗收人員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
(二)查看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三)隨機設定起火點,檢查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及撲救初起火災的情況;
(四)隨機抽查單位員工消防安全知識掌握情況;
(五)檢查單位防火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記錄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不達標: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沒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或發現火災隱患沒有及時整改的;
(四)沒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沒有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
(五)沒有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或隨機抽查員工回答准確率低於8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