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1、我們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請問現在如果個人所得稅在總公司繳納後,稅務上存在什麼風險
稅務是否有風來險,視情況而定:源
第一,總公司在發放分公司人員工資並代扣個稅後,直接計入總公司成本費用未要求分公司支付的,符合稅法規定,不存在稅務風險。
第二,總公司在發放分公司人員工資並代扣個稅後,再在要求分公司將總公司代發的工資額和代繳的個稅支付給總公司,則又有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由同一地區的同一稅務所管轄,也沒有稅務風險;
二是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區、或雖在同一地區但由不同的稅務所管轄,則存在稅務風險,即未按稅法規定的屬地原則納稅,有可能被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檢查並予以稅務處罰。
人力成本集中在總部核算,對總部利潤沒有影響,但分公司的利潤卻相對增加了,這是企業核算管理問題,沒有風險。
⑵ 其他應收款的涉稅風險有哪些
最主要的還是個人借款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如股東借款超1年按分紅納稅,公司員工借款跨年不還按工資納稅等。
還有就是公司將資金借給其它公司無償使用,同時公司又有銀行貸款,可能有部分借款利息不能稅前扣除。如公司沒有對外借款,則可能需要對外借款收取利息的問題,涉及營業稅及合同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文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文關於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批復江蘇省地稅局《關於以企業資金為個人購房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中明確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同時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⑶ 個人所得稅避稅有何風險
風險當然是避稅不成反成逃稅,如果金額較小的話,補交後再交點罰款就行了,如果金額大的話,逃稅的處罰是比較重的,但是與其他稅種的逃稅相比,目前對於個人所得稅的處罰基本上就是補交加罰款,除非你還有其他事情犯了。
下面是稅收征管法相關條款,供參考: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⑷ 代扣代繳都有哪些涉稅風險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指員工發生應納稅所得時,由企業幫員工先繳納,再從員工的工資裡面扣取。這是企業稅收繳納中非常普通且常見的一個稅種,雖然看似簡單,在實際工作中卻有許多財務人員會遇到各種捉摸不透的問題甚至會出現許多錯誤。那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都存在哪些涉稅風險呢?會計人員到底應該注意哪些稅務問題呢?
1.員工多處取得工資薪金,多處扣除費用標准,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為了有利於征管,對僱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採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僱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2.發放的過節費、免稅旅遊、高溫補貼等人人有份的福利,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都為工資薪金所得。
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旅遊、福利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3.公司現金發放或報銷的形式,向員工支付超標準的車輛補貼、通訊補貼,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公司無論是以現金或報銷油料、維修、租賃費、通訊費等形式向員工支付車輛補貼或通訊補貼超過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標準的,都需要並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4.公司為員工報銷的MBA、EMBA等社會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費用,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職工教育經費使用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也就是說,雖然該費用由公司承擔,實際上應作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取得的其他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企業在產品促銷活動中,以社會公眾為對像,隨意發放的促銷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6.企業在年會、展銷會、開業慶典等活動期間,向員工家屬贈送的禮品,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7.個人股東在公司借款逾期,既未用於公司生產經營,也未歸還,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個人股東向企業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既未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稅務風險還有很多,以上這些問題只是眾多中的一部分。在實際工作中,還需財務人員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和自身工作能力方能應對足夠的難題。
⑸ 納稅人如何控制個人所得稅涉稅風險
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面臨著包括涉稅風險在內的經營、財務等風險,做好涉稅風險自查工作,將大大減少涉稅風險。所謂自查即納稅人通過對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自行糾正自身存在的漏報應稅收入、多列支出、漏報或錯報代扣(收)稅項目、錯用稅率或計算錯誤等問題,從而降低涉稅風險。隨著企業風險管理理念的加強,通過自查控制涉稅奉賢必將成為納稅人常規性的內部審計項目。納稅人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稅額計算中有無漏洞和問題,不僅是保證財會資料及涉稅數據准確完整的必要步驟,也可作為接受稅務稽查的前期准備,同時也是健全企業內部管理流程的需要。 納稅人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承擔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在控制涉稅風險時需要關注的自查重點是: (一)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為,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餘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 稅。 6、有否不按會計制度核算,將管理部門和銷售人員的某些獎金直接通過「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科目以現金形式發放,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後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8、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10、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築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築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3、有否對單位為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⑹ 個人借款需要注意哪些稅務風險
一、政策簡介——個人從企業借款個人所得稅事項的「兩種情況,三版種人員」
對於個人權向企業借款的個人所得稅事項,現行文件主要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 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二、關於借款年度的理解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關於納稅後又歸還借款的稅務處理
假設相關個人從企業借款,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從而導致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又向企業歸還借款,此時是否可以退還或抵扣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稅務機關制定上述政策,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以借款的名義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等,從而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情況。如果將借款歸還,則實際上等於未發生上述情況,應該將繳納的稅款退還或抵扣。但因此可能繳納的滯納金或罰款,不能退還。這是從稅理上講,但現在沒有統一的明確規定,以後歸還的借款可以退還個人所得稅。
⑺ 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有哪些風險
日前,我們搜集了很多關於企業稅收風險狀況的實踐案例,下面是我們經過核實確認後所整理的企業所得稅稅務風險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詳情請見下文。
企業所得稅
扣除類
1.下屬企業收到總部返回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未沖減相關費用;返回款形成資產的,其折舊和攤銷在稅前重復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返還的相關文件,看安保基金返還及使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於有稅前扣除標准規定的支出,合並計算後超標准部分未做納稅調整。如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發獎金或補助未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用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職工教育經費,造成實際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標,超過部分未作調整。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直接沖銷上級返還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職工教育經費未並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核算,其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部分是否未作納稅調整。
3.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安全生產費,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還科目年末貸方余額是否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4.應視同工資薪金的各種勞動報酬支出,未作納稅調整。一是補貼性質的勞動報酬支出,如:年終獎、崗位能手獎金、碼頭津貼等,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二是臨時工、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性費用,未合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納稅調整。三是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限定數額的工資薪金性支出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管理費用,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審核政府發布的工資支出標准,對於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應作納稅調整。
5.計提但未實際支出的福利費和補充養老保險等,以及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審核企業在當年發生的工資、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補充養老保險在匯算清繳時的有效憑證是否能提供齊全,否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收入類
1.取得手續費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
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科目下 的「其他」、「手續費」等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及余額,是否存在收到手續費掛往來不作收入。
2.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未計入收入總額。
建議:核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明細科目中長期未核銷余額。
3.取得內部罰沒款,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
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其他—監察部門、其他應付款—其他—紀檢部門等科目貸方發生額及相關原始憑證,有無可以確認不再退還當事人的罰款或違紀款。
4.集團公司收取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扣除當年實際發生的損失賠付以及返回給下屬企業金額等後,余額(含利息)未確認收益,未並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建議: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審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關文件,對計提安保基金使用後的余額應作納稅調整。
5.違約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如:沒收購貨方預收款。
建議:核查預收賬款科目,了解往來核算單位中貸方金額長期不變動的原因。
稅收優惠類
1.在銷售費用中折扣額與銷售額不在同一張發票的?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銷售費用等科目,對列明折扣額的進一步審核銷售發票、銷售合同,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應作納稅調整。
2.不合規抵扣憑證,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企業在成本費用列支時使用白條、假發票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在稅前扣除。
3.吸收合並業務不適用特殊重組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未按規定備案,不得按特殊重組進行稅務處理。
建議:核查合並重組協議,對未經稅務機關備案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4.天然氣產銷量差異超過合理損耗部分未確認收入。
建議:核查生產報表、銷售報表、財務報表等,對於產品產銷差異超過合理損耗部分,應做納稅調整。
5.新稅法實施後補計2008年之前發生的收入或沖銷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當期適用稅率進行核算。
建議:核查企業是否將2008年前應作收入推遲到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應計費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資產類
1.將固定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審查周轉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將應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低值易耗品,進行納稅調整。
2.不征稅收入形成資產折舊在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如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有關部門的港建費補貼,按不征稅收入確認,但支出所形成的資產仍然計提折舊在稅前重復扣除。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87號)。
建議:核查企業取得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和港建費分成收入等不征稅財政專項資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其資產所形成的折舊、攤銷是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資產處置所得,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財產的處置。
建議:核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審核資產處置合同,看是否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4.資產損失未按規定審批直接在稅前申報扣除,未作納稅調整。政策依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088號)第五條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
建議:核查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是否經過審批或申報後在稅前扣除,申報的損失是否符合稅法文件規定。
5.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企業累計攤銷科目中發生攤銷時間是否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攤銷年限。
6.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繼續計提折舊,未作納稅調整。
建議:核查長期停工費用科目,結合企業財務報告,審核停工項目費用明細,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項目進行納稅調整。
⑻ 如何控制企業與個人股東間借款的涉稅風險
企業與個人股東間借款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無償借用個人股東的借款需要繳納營業稅;股東無償借用公司資金在年末沒有歸還則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只要個人投資者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對其所借非生產經營款項應比照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一方面的稅務風險是,個人股東以其房屋或小轎車向銀行抵押貸款後,再貸給其企業使用,企業代股東付給銀行的利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為款是股東向銀行貸的,銀行出的利息票據上的付款人是股東的名字,在稅前進成本得不到稅務局的認可。
針對以上稅收風險,應採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業使用個人股東的借款應支付利息,為此,根據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應與股東簽定借款合同,向股東借款的總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不高於股東在公司內的注冊資本的2倍,同時要到當地稅務局去代開發票入賬。同時, 股東借用公司資金必須支付利息(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可以無償或在一個會計年度末必須把向公司借的錢歸還給公司)。
第二,投資者不能將企業資金用於消費性支出或財產性支出,否則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視同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企業所用的個人資產提取的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三,如果股東向銀行貸款,再把資金貸給自己的企業使用時,必須在貸款合同中的「資金使用用途一欄中」應註明企業使用,然後與銀行協商,把銀行貸款直接匯入企業的公司賬號。這樣的話,銀行出的利息票據雖然是股東個人的名字,但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例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第十二條關於個人貸款、企業使用發生利息的扣除問題規定:「對個人將自己的資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企業使用(個人與企業之間必須有相關的協議)發生的利息,在確認該項貸款直接劃入企業銀行賬戶,利息支出由企業賬戶劃出後,允許企業在計征所得稅時扣除。」
⑼ 收到深圳地稅的信息,尊敬的納稅人,貴公司2017年未履行個稅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義務,已納入涉稅風險監
稅款計算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年、按季、按月領取的年金,均可平均分攤計入各月,對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薪金所得稅率納稅。如果是一次性領取,除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可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進行納稅外,其餘情況都應將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全額納稅。上述所說全額為領取年金的總額,即不得減除工資薪金所得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准。
對於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參與年金計劃並繳費的人員,在2014年1月1日後領取的,僅需就1月1日後的年金賬戶余額中的新增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領取待遇中屬於1月1日前留存的繳費及收益部分,免繳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均不屬於免稅范圍。
2.對扣繳義務人的要求
託管人通過年金託管賬戶向年金領取人支付年金待遇,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納稅。託管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為實際管理年金業務、直接接收受託人及賬戶管理人指令的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3.對代扣代繳申報的要求
代扣代繳申報年金領取個人所得稅時,需注意的是,在維護納稅人基礎信息和申報時,需將「是否雇員」選項置為「否」。
(1)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客戶端)申報時,進入「年金(領取)收入」菜單,錄入「年金領取收入額、已完稅繳費額、全部繳費額、分攤月份」等信息,按照系統自動計算的應納稅額繳交稅款。
(2)通過深圳地稅電子稅務局進行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時,扣繳義務人應先維護納稅人基礎信息,在「納稅人基礎信息維護模塊」的「備注」欄中註明「年金領取」字樣。然後,將個人領取的年金金額填入「收入額」欄,將允許減計的金額填入「稅前扣除項目其他」欄,將「減除費用」填寫為零。同時,納稅人亦可前往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