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到住建部網站實名舉報違法轉包肢解分包有回復嗎
這肯定有回復的,記憶時時的關注和跟蹤了解。
㈡ 有誰知道建設部《關於違法違規行為的判定》的具體內容謝謝提供下!
建設部《關於若干違法違規行為的判定》
一、違反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行為
1.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不招標
根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凡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投資和政府提供保證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其控股的投資,以及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的工程,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秘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外,都必須實行招標發包。違反該規定的,為違規行為。
2.按照規定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不公開招標
根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在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中,凡屬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以及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控股投資的工程,必須實行公開招標。違反該規定的,為違規行為。
3.不按照規定的工程范圍和審批許可權採取議標
根據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拔標管理的規定》,在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中,涉及專利權保護、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極少數工程,可採取議標的方式。
採取議標方式的工程,必須報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當地政府確定的行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政府批准。
違反上述規定的,為違規行為。
二、轉包行為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轉讓勘察、設計、監理業務的行為,是指與項目法人來解除合同關系,並未經項目法人同意,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或監理業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給他人的行為。
三、違法分包行為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凡分包工程未在承包合同中約定或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單位沒有自行完成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以及分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均為違法分包行為。
四、掛靠行為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凡通過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的,均屬掛靠承接工程任務,包括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種種途徑和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
其判定條件是:(一)有無資產的產權聯系,即其資產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劃轉現單位,並經公證;(二)有無統一的財務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義搞變相的獨立核算;(三)有無嚴格、規范的人事任免和調動、聘用手續。凡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定為掛靠行為。
五、同一管理單位的涵義
本意見中所稱的同一管理單位,是指隸屬於同一個法人單位,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直接領導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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