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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36號

發布時間:2020-12-23 19:58:30

❶ 財稅36號文件對建築服務業增值稅的稅率規定是多少

財稅36號文件對建築服務業增值稅的稅率規定是11%。
新增四大行業營改增的增值稅:內
1、建築容業:一般納稅人徵收11%的增值稅;老項目和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徵收3%的增值稅。
2、房地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徵收11%的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3、生活服務業:6%。免稅項目: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等。
4、金融業:6%。免稅項目: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國債地方政府債、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❷ 建築企業未在異地預繳稅款,還可以開票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產生納稅義務的時效為,一是收到銷售款項的當日,二是開具發票的當日。即收到工程款或開具發票的當月十五日前辦理繳納稅款。

❸ 什麼是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概念定義: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采礦權。

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

(3)建築業36號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這就是從法律上正式採納了登記要件主義作為一般原則,而以登記對抗作為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物權變動的效力,一般來說,以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都是從登記之日起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都需要依法辦理登記,只有從辦理登記時起才發生物權的設立和變動。《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是權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應當被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在登記沒有更正也沒有異議登記的情況下,只能推定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就是物權人。我國《物權法》第16條確認了此種登記的效力。

三是善意保護的效力。它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即便以後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行為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

❹ 建設部《關於徵求建築業企業總承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意見的函》(建市資函[2006]36號)

不能哦!

❺ 營改增後機械租賃費的稅率是6%還是17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17%。

(5)建築業36號擴展閱讀

隨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的發布,新一輪「營改增」試點將在8月1日由部分省市擴大至全國范圍。

按照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營改增」後,提供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17%,在幾檔稅率中是最高的。

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其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出租有形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含價外費用)全額。

❻ 湘勞社政字【2004】36號 文件

湖南省關於建立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4〕36號)
2004-10-02
各市、州勞動保障局,建設局(建委)、建工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銀監分局:
為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治理和預防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根據《勞動法》和《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03]50號)及相關法
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當前我省建築行業的實際,現就建立我省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制度的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建設、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配合,積極推進建築行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
(一)建築業企業必須在企業所在地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商業銀行或城鄉信用社開設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存款帳戶(以下簡稱專用存款帳戶),並由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築業企業、開戶銀行三方簽訂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明確各自職責,保證專用存款帳戶專門用於建築業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
建築業企業應與所招用的農民工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在開設專用存款帳戶時,除了向開戶銀行提供專用存款帳戶必須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供企業與所招用的農民工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應為農民工在工程所在地專用存款帳戶開戶銀行及時開設個人工資存摺或工資卡。
(二)建設單位在申領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前,凡工期在6個月以內的工程應按工程造價15%作為首付保障金存入中標建築業企業在工程所在地開設的專用存款帳戶;凡工期超過6個月的工程,其首付保障金不得低於開工6個月工程量的15%。申領施工許可證時,建設單位應提供首付保障金專用存款帳戶帳號、付款金額、時間和支付憑證等相關憑證。
建築業企業應在建設單位申領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時,將三方協議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工程開工後,每3個月建設單位應按前3個月工程項目實際發生的農民工工資總額支付一次後續保障金,存入施工企業的專用存款帳戶。
(四)建築業企業應將建設單位支付後續保障金的情況及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不按規定支付保障金的工程要予以停工,由此帶來的停工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建築業企業不得以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支付保障金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五)開戶銀行要加強對專用存款帳戶的管理,對入賬的款項來源、金額等情況作詳細註明,並按照三方協議約定監督管理使用資金,承擔協議約定的監督責任,確保保障金專項用於支付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開戶銀行應憑建築業企業提供的工資支付清單,直接通過專用存款賬戶,將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劃轉到其個人工資存摺或工資卡上,不得支付農民工工資之外的任何開支或提現。
(六)當專用存款帳戶余額總量低於前兩個月農民工工資總額時,開戶銀行要及時告知建築業企業,建築業企業應自行安排資金及時足額予以補足,不得拖延或拒補。
二、建築業企業必須按《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審查力度,停止欠薪建築業企業參與工程投標的資格。
(一)凡不按規定兌付歷年拖欠農民工工資,也不簽訂和嚴格履行農民工工資兌付協議及2004年後新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業企業,必須將所欠農民工工資兌付到位,並在其專用存款帳戶上存入所拖欠工資總額兩倍金額的保證金,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憑證後,方能參與工程投標。
(二)欠薪企業按上述第(一)款規定所存的保證金期限原則上為一年。欠薪企業一年內無發生新的拖欠工資行為且按協議及時足額兌付歷年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其專用存款帳戶開戶銀行退還其所存入的保證金;一年內若發生了新的拖欠的,則應按前述規定再次存入保障金。
三、切實加強對保障(證)金的監督管理。專用存款帳戶開戶銀行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和三方協議監督建築業企業保障(證)金的使用並承擔相應責任。由於監督不力致使保障(證)金挪為他用的專用存款帳戶開戶銀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三方協議約定取消其專用存款帳戶。當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擅自挪用基金的施工單位進行相關調查時,開戶銀行應積極配合。
對採取弄虛作假手段支取保障(證)金或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築業企業,經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除按規定進行查處外,還要將情況記入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檔案,暫停其招投標資格。並由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執法部門通知專用存款帳戶開戶銀行按協議約定從其專用存款帳戶中先予劃支,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四、規范建築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建立企業工資支付制度。
(一)凡在我省參與建築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建築業企業,在與工程建設單位簽訂正式工程合同的同時,必須與所招用的農民工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明確合同期限、合同內容、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其中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必須嚴格按照《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執行,並明確通過專用存款帳戶開戶銀行每月至少向農民工支付一次工資。按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工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准。同時,建築業企業應向所招用的農民工發放《職工勞動保障手冊》,將錄用情況按規定登記在冊。
(二)建築業企業應根據《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和工資支付的基礎管理體系,建立按月支付工資制度,編制工資支付表(包括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工作天數、加班時間、應發的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支付清單,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並將工資支付記錄按規定予以保存。在勞動保障部門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對農民工與建築業企業發生的有關工資支付糾紛問題,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五、總承包施工企業應與各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企業依法訂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確專業工程及勞務價款的支付時間、方式,並在7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企業也應按本通知辦理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的個人工資存摺或工資卡,由總承包施工企業根據其提供的工資清單,通知工資保障金開戶銀行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
六、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監控制度,加大對建築業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的執法檢查力度。對建築業企業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勞動保障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向社會公布。對惡意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建築業企業和項目經理,在企業資質和個人從業資格審查時,實行一票否決,同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本通知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❼ 財稅2016 36號建築業簡易徵收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簡易辦法征稅的都可以開具專票:

(1)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2)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 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稅的。

❽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的稅金怎麼計算

營改增36號文件公布以來,各路大師專家各樣解讀在朋友圈、論壇等都是刷屏的狀態。很多人都提到了建築業雖然稅率增加了,但是可以抵扣17%進項,進項還是高出了6個點,因此整體稅負變化不大。

當建築材料的在整個建築定價中比例為多少時才與原來的稅負相等。

我的計算過程如下(只考慮增值稅和營業稅):

假設一個項目定價10000萬元(含稅價)

營業稅=10000*3%=300萬元

增值稅:

假設可以取得進項稅額為X,則:

增值稅=10000/1.11*11%-X=990.99-X

如果營改增前後稅負不變,則有:

990.99-X=300

得出:X=690.99萬元

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該臨界點稅負需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項目定價(含稅)的比例=690.99/10000=6.91%

因此,只有建築企業能夠取得的進項稅額占項目定價比例大於6.91%才會低於營改增前的稅負。

2、如果企業能取得17%的材料進項,材料佔比是多少呢?

假設建築企業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都是17%的稅率(其他稅率暫不考慮):

材料(不含稅)=690.99/17%=4064.65萬元

材料(含稅)=4064.65*1.17=4755.64萬元

材料占項目定價的比例=4755.64/10000=47.55%

因此,只有當17%稅率的材料大於47.55%(含稅)時稅負才會低於營改增前。

建築行業的進項能否取得,將直接決定建築行業營改增後的稅負變化。因此,建築業對於項目採取簡易方式還是一般方式,需要結合項目情況及業主單位對增值稅專用的需要等進行綜合考慮。從上述計算看,鋼構企業的稅負將會明顯降低,因為鋼構企業的材料佔了很大比例且基本都能取得17%的進項發票。

❾ 財稅36號文件對建築服務業增值稅的稅率規定是多少

財稅36號文件對建築服務業增值稅的稅率規定是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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