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工程工地負責人、安全第一責任人、安全直接責任人、項目安全責任人分別是哪些人
建築工來程工地負責人是該項目自的項目經理;
安全第一責任人分別為事故者或肇事者(直接責任)、項目安全員(管理責任)、項目經理(領導責任);
安全直接責任人為:(如違章則為)事故者或肇事者、(如不違章則為)項目安全員和項目經理;
項目安全責任人為項目安全員和項目經理。
⑵ 如果工地上死了人項目經理要負什麼責
工地上抄死了人,當然是事故,襲但也分兩種:
一個是安全責任事故,也就是因為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設施不到位等等造成的,這樣的事故,項目經理是第一責任人,要負很大的責任的。
另一個就是一般的安全事故,也就是應該教育的有,應該有的設施有,還是出事故了,這樣,項目經理的責任就很小了。(比如有人故意的尋死,就不關經理的責任了。)
至少責任什麼責任,要看死的人數,死的原因了。
⑶ 工地上安全事故死了一個人,為什麼現在刑事責任適究安全員不追究項目經理
因為安全員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構成犯罪的話,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2、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建築施工項目經理安全事故反思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該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⑷ 你如果是本案項目經理,在今後工作中如何杜絕此話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做好防範,然後更加嚴格的考察,同時要有後續的風險處理。
⑸ 施工工地發生安全事故項目經理承擔多大的責任
如果安全員沒有盡到安全工作的責任,安全員承擔一定的責任。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⑹ 施工項目經理的職責包括預防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嗎
《安全生產法》抄
第五條 生產經營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⑺ 施工工地發生事故項目經理怎麼處罰
一、建築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必須在崗履職,不得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必須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負全責,負責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負責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負責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項目經理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准組織施工,不得偷工減料;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負責組織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負責組織質量安全技術交底。
四、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送檢試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做好隱蔽工程的驗收工作,參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的驗收,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在驗收文件上簽字,不得簽署虛假文件。
六、項目經理必須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模板支架搭設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必須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起重機械使用過程日常檢查,不得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
七、項目經理必須將安全生產費用足額用於安全防護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不得上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八、項目經理必須定期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必須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在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
九、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崗前質量安全教育,組織審核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未經質量安全教育和無證人員不得上崗。
十、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項目經理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⑻ 工程質量出現事故項目經理承擔什麼責任
工程質量出現事故,項目經理承擔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等責內任。
根據《建築工程容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發生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一)項目經理為相關注冊執業人員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向社會公布曝光。
(8)建築施工項目經理安全事故反思擴展閱讀:
項目經理不僅是一段時間的負責人,而是需要負質量終身責任。
根據《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於勘察、設計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築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⑼ 某建築工地施工出了安全事故,有死傷,請問,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總工,安全員之類的都應該負怎樣的責
項目經理與技術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員只負監督責任。且我國法律規定,3人以下(不包含3人)的為一般事故,所以安全員最多是違法,不會受到刑事懲罰。
如果安全資料不齊、防護不到位這些都是一些次要條件,包括證件不在身邊,關鍵是人在不在崗,是否完成了自己的任務,如果這些為否,即便是非安全責任事故,安全員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安全員需要做好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還有組織檢查和研究解決施工中的不安全隱患。 另外施工現場的勞保用品防護設施、器具、機械設備的檢驗檢測及驗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9)建築施工項目經理安全事故反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⑽ 工地死之一人項目經理負刑事責任嗎
你不能用他的職業來衡量男人的好壞,就像我能用你的職業來衡量你的好壞嗎?畢竟他的職業會讓人認為有些其他方面的擔心,但是這個要從他的性格上來考慮,我接觸的項目經理很多,我也是做項目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