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一個現成的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表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抄建設工程施工襲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2. 建築施工現場重大安全隱患都有哪些
一. 文明復施工
1.現場圍檔
(1)有的工程制在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於2.5m的圍檔。
(2)有的工地圍檔材料不堅固、不穩定、不整潔、不符合當地的美觀要求。
2.封閉管理
(1)有的工地門頭未設置企業標志。
(2)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佩戴工作卡不全。
3.施工場地
(1)大部分施工現場地面未做硬化處理。
(2)無排水措施或排水不通暢。
(3)大部分工地施工的泥漿未做沉澱處理。
(4)工地未設置吸煙處,隨意吸煙。
(5)溫暖季節無綠化布置。
4.材料堆放
(1)建築材料、構件料具不按總平面圖堆放。
(2)料堆的標准牌材料名稱、品種、規格標注不全。
(3)材料堆放不整齊。
(4)未做到工完料清。
3. 建築施工現場重大安全隱患都有哪些
總體有4個
1、火災、來用電:源現場臨時用電,生活區宿舍用電(後者危險系數最高也是最難管理的)
2、臨邊洞口、高空作業,防墜、防砸工作
3、大型機械:塔吊 人貨電梯
4、施工技術安全:模板系統 腳手架系統 基坑系統等
4. 建築工地中的安全隱患有哪些
1、施工現場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的;
2、高處作業未按規定佩掛安全帶的;
3、安全網內雜物過多的;
4、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通道口等洞口防護不嚴,未塗刷紅白相間警戒色的;
5、基坑、屋面、樓板、陽台、卸料平台等臨邊防護不嚴,防護欄未塗刷紅白相間警戒色的。
6、塔吊司機證件未存放施工現場的;
7、未設塔吊指揮或指揮聯絡信號不明確的;
8、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各層卸料平台安全門未按規定關閉的;
9、塔吊、電梯、井架、吊籃、物料提升機等注冊登記牌未按規定固定在設備上的。
(4)建築施工行為重大事故隱患擴展閱讀
安全消防措施
1.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要進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識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對考核不合格的職工,禁止進入施工現場參加施工。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施工作業時必須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不許私自用火,嚴禁酒後操作。
4.從事高空作業人員要定期體驗。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症、癲癇病以及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5.在高空、鋼筋、結構上作業時,一定要穿防滑鞋。
通過檢查,發現生產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不衛生的問題,從而採取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生產安全。通過檢查,預知危險、清除危險,把傷亡事故頻率和經濟損失率降低到社會容許的范圍內。安全檢查對生產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預防。
5. 不戴安全帽和不系安全帶是安全隱患嗎在建築施工中,所有不安全因素全是安全隱患嗎
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發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對於預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義。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了《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組織管理、整改等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重大事故隱患與重大危險源的概念與構成要素。事故隱患與危險源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實質是有危險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狀態」,這種狀態可在人或物上表現出來,如人走路不穩、路面太滑都是導致摔倒致傷的隱患;也可表現在管理的程序、內容或方式上,如檢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員培訓不到位等。
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它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裡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危險源存在於確定的系統中,不同的系統范圍,危險源的區域也不同。例如,從全國范圍來說,對於危險行業(如石油、化工等)具體的一個企業(如煉油廠)就是一個危險源。而從一個企業系統來說,可能是某個車間、倉庫就是危險源,一個車間系統可能是某台設備是危險源;因此,分析危險源應按系統的不同層次來進行。一般來說,危險源可能存在事故隱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隱患,對於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一定要及時加以整改,否則隨時都可能導致事故。
實際中,對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系在一起,因為沒有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實際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隱患或防止其出現事故隱患。所以,在實際中有時不加區別也使用這兩個概念。
根據上述對危險源的定義,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觸發因素雖然不屬於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繼而轉化為事故。
6. 無資質從事建築施工是否能認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一是合同二是建設工程不良行為處理規定(建設單位)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一)不良行為內容1、無開發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開發經營業務;2、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3、開發企業資質年檢被確定為限期整改、暫緩資質手續;4、不按規定資質變更手續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參加資質年檢。5、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未變更手續;6、必須招標的工程規避招標;7、不依法確定中標人;8、索賄及與投標單位或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泄露招標投標機密;9、自行招標活動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誤、失職,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10、未《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許可證》或者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11、未按核準的施工圖紙施工或擅自變更項目性質;12、不依法施工圖文件審查或設計文件在施工過程中有重大設計變更,未將變更後的施工圖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並獲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設計圖紙;13、開發小區的市政公用設施、環衛設施以及物業管理房屋等公建配套設施未按規定要求配套建設的;14、未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工程監理、建築業施工企業和招標代理、檢測試驗、工程造價咨詢機構;15、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降低工程質量;16、工程交付使用後,因工程質量或被認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關規定引發居民集體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17、在施工現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強令施工單位危險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甚至發生傷亡事故或經認定由於管理不善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18、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檢測試驗等費用,或違規收取費用;19、任意壓縮合理工期;20、其他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開發企業有不良行為的,由各職能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凡實施行政處罰1次的,建設局即記入不良行為檔案,列入「黑名單」,取消該開發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開發資格(具體期限另行確定)。開發企業有不良行為的,在實施行政處罰前,開發企業自行整改到位,未被行政處罰,但記入不良行為檔案2次以上(含2次)的列入「黑名單」,取消該企業一定期限內開發資格。二、其它建設單位(一)不良行為內容1、不依法施工圖文件審查或設計文件在施工過程中有重大設計變更,未將變更後的施工圖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並獲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設計圖紙;2、必須招標的工程規避招標;3、不依法確定中標人;4、索賄、受賄及與投標單位或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泄露招標投標機密;5、自行招標活動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誤、失職,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6、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7、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8、應公開招標工程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擅自不公開招標;9、不依法依規組織評標委員會;10、不依法依規與中標人簽定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11、與施工單位簽訂「陰陽合同」;12、未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工程監理、建築業施工企業和招標代理、檢測試驗、工程造價咨詢機構;1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14、騙取、偽造或塗改施工許可證;15、將工程肢解發包或違規指定發包;16、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17、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檢測試驗等費用,或違規收取費用;18、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或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降低工程質量的;19、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20、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21、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不委託監理;22、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或拒不執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的質量安全整改要求;23、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24、不依法提交招標投標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25、工程造價咨詢成果不按有關規定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26、阻礙或不配合執法部門對投訴的調查處理;27、其他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有上述不良行為的,除依法依規實施處罰外,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必要時媒體曝光,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常熟市建設工程不良行為處理規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相關執業人員)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一)不良行為記分標准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100分。1.1、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資質;1.2、偽造、塗改資質、資格證書或年檢記錄;1.3、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勘察、設計業務;1.4、轉包、違法分包勘察、設計業務;1.5、採用與建設單位勾結、單位間相互串通、向有關人員行賄、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或在業務活動中與有關方面和人員有受賄、行賄行為;1.6、因嚴重違反國家和江蘇省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標准、規范、技術規程及建設工程強制性條文和標准,或因勘察、設計深度達不到要求,經審圖機構審核認為圖紙存在嚴重影響結構安全和公共安全問題,確認為審圖不予通過的;1.7、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經審圖機構指出仍不改正的;1.8、工程勘察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勘察成果資料,設計單位無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進行設計;1.9、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四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1.10、以他人名義或准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1.11、阻礙或不配合執法部門對投訴的調查、處理;1.12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50分。2.1、設計單位未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進行設計;2.2、設計文件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生產廠家、供應商;2.3、不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管理;2.4、惡性競爭;2.5、其他可能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20分。3.1、勘察、設計文件在施工圖審查批准前,經審查發現質量問題,進行二次以上修改的;3.2、勘察、設計單位及注冊執業人員未按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章;3.3、勘察、設計單位不參加技術交底、圖紙會審、驗槽、中間及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事故分析的;3.4、設計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3.5、市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市承接業務不按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資質核驗手續的。(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1、本市勘察、設計單位年度記分累計達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將及時上報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該單位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並作為其年檢初審重要依據之一。2、市外勘察、設計單位年度記分累計達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將及時上報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抄送該單位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其在我市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連續兩年記分均達100分者,取消其一年在我市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並上報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作出相關處罰決定。3、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行政處罰,依法追究領導者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執業人員(一)不良行為記分標准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100分。1.1、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資格;1.2、偽造、塗改資格證書或年檢記錄;1.3、無證或超越資格執業;1.4、以他人名義或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1.5、因嚴重違反工程勘察設計標准、規范、技術規程,或因勘察、設計深度達不到要求,經審圖機構審核認為圖紙存在嚴重影響結構安全和公共安全問題,確認為審圖不予通過的;1.6、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經施工圖審查機構指出仍不改正的;1.7、工程勘察人員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勘察成果資料,設計注冊執業人員無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進行設計;1.8、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四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1.9、注冊執業人員以個人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收取費用;1.10、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受聘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的;1.11、阻礙或不配合執法部門對投訴的調查處理;1.12、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50分。2.1、設計文件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生產廠家、供應商;2.2、其他可能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每次記20分。3.1、勘察、設計文件在施工圖審查批准前,經審查發現質量問題,進行二次以上修改的;3.2、未按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章;3.3、不參加技術交底、圖紙會審、驗槽、中間及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事故分析的;3.4、設計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1、年度記分累計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將及時上報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抄送該人員所在工作單位,限期整改,限制直至取消該人員本年度在我市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工作,並作為年度資格年檢重要依據。2、違反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常熟市建設工程不良行為處理規定(建築業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一、建築業施工企業(一)不良行為記分標准1、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記100分。1.1、在資質申報、升級、年審、登記手續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1.2、超越資質等級或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的,或塗改、偽造資質證書的,或出借或借用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1.3、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或與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謀取騙取中標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的,或以其他單位名義投標或承接業務的,或將承接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或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或相互串通簽訂「陰陽合同」的;1.4、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惡性競標的,造成質量安全問題或合同履行糾紛的,或無故放棄中標候選人資格的;1.5、應招標工程在未進市場相關手續而擅自開工的;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許可證規定范圍施工的;1.6、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規定的;1.7、未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造成嚴重後果的;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1.8、發生一起四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1.9、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1.10、阻礙對投訴調查處理的;1.11、市外企業未備案登記手續在本本承接業務的;1.12、故意拖欠、剋扣民工工資的,造成影響的;1.13、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2、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記50分。2.1、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在不影響中標結果情況下,自行糾正的;2.2、投標入圍後,不參加投標一年內有三次的;2.3、非招標工程在未進市場相關手續而擅自施工的;2.4、不按規定程序投訴二次或投訴不實有二次的;2.5、無故不參加評標詢標的;2.6、經行業管理部門檢查不合格,通報批評或責令停工的。2.7、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2.8、竣工驗收一次不合格的;2.9、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時進行返工、返修的;2.10、沒有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的,或者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引起投訴並經查實的;2.11、發生四級以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災、設備事故;2.12、對分包單位工程質量不進行監督管理的,不分包備案手續的;2.12、塗改、偽造工程技術資料或檔案的。2.13、不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管理;2.14、其他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3、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記20分。3.1、工程在市區施工未按規定相關佔用挖掘手續的;3.2、不按規定程序投訴一次或投訴不實有一次的;3.3、按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或施工人員未按規定通過教育培訓、考核,擅自上崗作業的;3.4、未按規定派駐工程項目管理班子,或者派駐人員的專業、數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擅自變更的;3.5、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程不能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3.6、未按規定對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記錄的或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3.7、名稱、地址、人員等重大事項變更未手續的;3.8、未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有效防護造成損毀的;3.9、未按規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設施費用的;3.10、不按規定對工程各類原材料等進行檢驗,擅自使用的;3.11、不按規定留置砂漿、砼試塊和進行養護的;3.12、不能在施工現場提供質安相關資料的;3.13、工程有關文件簽字手續不齊全的,或不及時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採取事後補填、補簽文件材料的;3.14、無故延期或不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移交工程技術資料或檔案的;3.15、不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的,造成損壞或損失的;3.16、無故不履行合同條款,拖延工期的;3.17、未按要求安全評價和竣工驗收的;3.18、違反有關文明施工要求或環境衛生、城市管理規定的;3.19、未按期報送報表或內容不真實;3.20、未按規定合同備案的;3.21、其他違反規范性管理文件規定的。(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1、年度累計記分滿100分(含100分),投標時扣0.1分,記分時間自公示記分滿100分之日起3個月。2、年度累計記分滿150分(含150分),投標時扣0.2分,記分時間自公示記分滿100分之日起3個月。3、年度累計記分滿200分(含200分),投標時扣0.3分,記分時間自公示記分滿100分之日起6個月。發生安全事故的,投標記分按原有規定執行。累計記分100分(含100分)以上,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為最低級,取消參與行業各種評先資格。累計記分滿150-200分(含150分和200分),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資質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不合格,建議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取消資質證書等處理(處罰)。二、建築業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一)不良行為記分標准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100分。1.1、發生一起四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1.2、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1.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批復)擅自施工,造成嚴重後果的;1.4、塗改、出賣或轉讓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1.5、不認真履行項目經理職責,違反國家強制性標准,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規范或技術標准施工,在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現場文明施工方面存有嚴重隱患,受到有關管理部門停工整改或通報批評的;1.6、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的,造成嚴重後果的;1.7、未按照施工圖或施工技術標准施工,造成嚴重後果的;1.8、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施工的;1.9、其他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安全以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50分。2.1、經有關管理部門檢查不合格的,或通報批評或責令停工的;2.2、在項目施工過程中,項目經理不認真履行職責,各級檢查累計三次不到崗的;2.3、應審查的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就進行工程施工的;2.4、未按規定對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2.5、未按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未按規定送交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2.6、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後果的;2.7、未按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擅自使用的;2.8、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時進行返工、返修的;2.9、發生四級以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災、設備事故;2.10、塗改、偽造工程技術資料或檔案的;2.11、不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管理。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20分。
7. 建築工地中的安全隱患有哪些
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
(1)施工現場要建立文明施工責任制,劃分區域,明確管理負責人,實行掛牌制,做到現場清潔整齊。
(2)施工現場場地平整,道路堅實暢通,有排水措施,基礎、地下管道施工完後要及時回填平整,清除積土。
(3)現場施工不得有長流水、長明燈。
(4)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要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施工平面圖布置、搭設或埋設整齊。
(5)工人操作地點和周圍必須清潔整齊,做到活完腳下清,工完場地清,丟灑的雜物和垃圾要及時清除。
(6)要有嚴格的成品保護措施,嚴禁損壞污染成品,堵塞管道。
(7)建築物內清除的垃圾渣土,要通過臨時搭設的豎井或利用電梯井或採取其他措施穩妥下卸,嚴禁從門窗口向外拋擲。
(7)建築施工行為重大事故隱患擴展閱讀:
安全消防措施
1.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要進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識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對考核不合格的職工,禁止進入施工現場參加施工。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施工作業時必須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不許私自用火,嚴禁酒後操作。
4.從事高空作業人員要定期體驗。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症、癲癇病以及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5.在高空、鋼筋、結構上作業時,一定要穿防滑鞋。
6.現場用電,一定要有專人管理,同時設專用配電箱,嚴禁亂接亂拉,採取用電掛牌制度,尤其杜絕違章作業,防止人身,線路,設備事故的發生。
7.電鑽、電錘、電焊機等電動機具用電、配電箱必須要有漏電保護裝置和良好的接地保護地線,所有電動機具和線纜必須定期檢查,保證絕緣良好,使用電動機具時應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8.工地施工照明用電,必須使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所有電器機具在不使用時,必須隨時切斷電源,防止燒壞設備。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發現隱患,以便提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1、通過檢查,發現生產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不衛生的問題,從而採取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生產安全。
2、通過檢查,預知危險、清除危險,把傷亡事故頻率和經濟損失率降低到社會容許的范圍內。
3、通過安全檢查對生產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預防。
4、發現不安全、不衛生問題及時採取消除措施。
5、利用檢查,進一步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6、增強領導和群眾的安全意識,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提高安全生產的自覺性。
7、通過互相學習、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取長補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好轉。
8、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為研究加強安全管理提供信息依據。
8. 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的內容有那些
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內容:
一、管理方面
(1)現場布置合理,有項目管理標牌、安全警示標志和項目責任人。
(2)有專職的安全員,有班前會記錄和安全檢查記錄。
(3)危險作業必須有安全措施和安全責任人。
(4)定期開展安全活動,且必須做好記錄。
(5)對事故隱患登記並限期整改。
二、對施工人員的要求
(1)穿戴好勞保用品,正確使用防護工具。
(2)工作期間,不準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腳,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3)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4)不準任意拆卸和挪動各種防護裝置、設施、標志。
(5)不準酒後上班,不準爬車、跳車、強行搭車及攔車。
(6)在禁止煙火的區域不準吸煙、動用明火等。
(7)在工作區域若需動火作業,必須開具動火工作標。
(8)非施工人員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作業現場。
(9)在指定區域內工作,不得進入無關區域。
(10)做指定的工作,不得誤碰設備或動無關設備。
三、施工現場
(1)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工具器擺放有序,垃圾分類堆放並及時處理。
(2)工停時應對場地進行清理,工作完成後應徹底清理場地。
(3)保持有允足的照明。
(4)夏季應有防暑措施,冬季應有防凍措施。
四、危險作業區域
(1)邊坡、臨空面、臨水面等邊緣必須設有欄桿或明顯的警告標志。
(2)對孔口等應設放護圍欄或加蓋板,並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3)對多層作業應有隔離防護措施並有專人負責監護。
安全檢查是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為了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使作業環境達到最佳狀態。從而採取有效對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產,特製定安全檢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檢查的內容:按照建築部頒發的《建築施工現場安全檢查評分標准》,對照檢查執行情況;基槽臨邊的防護;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安全設施,操作行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 、安全檢查的方法:
定期檢查、突擊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後的檢查和經常性檢查。
三、項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檢查一次,由項目經理組織;各施工隊每天檢查,由施工負責人組織,生產班組對各自所處環境的工作程序要堅持每日進行自檢,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四、突擊檢查:
同行業或兄弟單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設備事故、交通、火災事故,為了吸取教訓,採取預防措施,根據事故性質,特點,組織突擊檢查。
五、專業性檢查:
針對施工中存在的突擊問題,如:施工機具、臨時用電等,組織單項檢查,進行專項治理。
六、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後檢查:
針對氣候特點,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給施工帶來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溫,雨季防汛;針對重大節假日前後,防止職工紀律鬆懈,思想麻痹,要認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七、經常性檢查:安全職能人員和項目經理部、安全值班人員,應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預防檢查,及時發現隱患,消除隱患,標准施工正常進行。
八、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的處理:
各種類型的檢查,必須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建立事故隱患台帳,重大事故隱患要填寫事故隱患指令書,落實專人限期整改。
9. 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整改怎麼處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 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登記表有哪些
填寫檢查發現的隱患,整改後填寫整改情況(包括整改負責人、時間、整改驗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