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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財稅外包公司

發布時間:2020-12-22 15:02:29

㈠ 營改增後建築業掛靠經營財稅處理到底如何辦

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這個規定需要注意兩個關鍵點:一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二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就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掛靠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掛靠人的收益如何繳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約定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的剩餘收益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掛靠方項目部賬務是否並入被掛靠方公司賬務?

理論上講,既然掛靠方項目部以被掛靠方名義施工,應統一並入被掛靠方賬務體系。營改增前,在項目所在地單獨繳納營業稅後,共同申報整個建築企業的所得稅。

但實務中仍存在眾多項目部賬務獨立在外的情況,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私自隱瞞掛靠項目部情況,掛靠方項目部賬務只需要對實際掛靠人負責,根本不對外,在操作過程中一些項目部的賬務出現核算不規范、票據不健全的嚴重情況,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給雙方帶來巨大的財稅風險。

㈡ 建築業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怎麼處理會計與稅收申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一條再次強調,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營改增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需要在建築服務發生地按規定預繳增值稅款,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㈢ 問:根據財稅[2006]177號,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並明確規定付款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新條例和細則下,對建築業預收款方式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自動覆蓋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中與新規相悖的相關條款。我們認為,總局沒有新的文件明確之前,建築業預收款方式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按新的營業稅細則規定執行。

㈣ 建築企業預收款開具發票有什麼財稅風險

您好,財稅風險有:

一、預收款的納稅義務

在2016年財稅36號文中規定的建築企業預收款的納稅義務時間是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在2017年財稅58號文中做了修改,規定收到預收款當期只要預交增值稅即可,而且可以差額預交。

例如某建築企業一般計稅工程於2018年5月收到1100萬預收款,當期支付了900萬分包款,預收款的預交義務不是1100/1.10*2%,而是(1100-900)/1.10*2%。然而這種預收款的差額預交可能只是理論上的,在實際上往往不太可能。因為預收款一般是開工前,或者剛開工收到的款項,很少有過程中還一直存在有預收款的情況。既然是開工前或者剛開工,基本是臨時設施投入、場地平整的階段,基本沒有什麼分包,即便有分包也沒有什麼產值,因此不太可能出現先支付分包款。因此這個規定,對於一般的建築企業來說可能只能停留在理論上了。

二、預收款的認定

那麼如何界定是預收賬款,不是工程進度款?看合同!首先先看合同簽訂的開工時間和相關預收條款。一般稅務機關判定收款是否屬於預收款,通過合同開工時間和工程進度相結合。

單從合同開工時間可能不夠准確,比如某個工程項目簽訂的開工時間為2018年4月,但是實際開工時間為2018年5月,且開工證上的時間也是5月,總包合同中約定乙方進場施工一各星期內甲方支付項目啟動資金1000萬元,預付賬款在以後期間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那麼這筆款項可以認定為預收款。首先,雖然實際開工時間已經超過合同開工時間,但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實際開工日期,那麼稅務機關也是講理的,不會死扣合同時間,確鑿的證據就是開工證標明的時間、發包方和監理方發送的開工函等。其次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關預收款的支付條件及支付時間和扣除事項,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立迅財稅認為就可以認定是預收款,按照規定預交增值稅,可以開具「不征稅」的發票,如果開具帶稅率的發票則產生納稅義務,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建築企業一般計稅項目收到了1100萬元預收款,當期如果沒有進項,卻向甲方開具了銷項發票,則當期資金流入1110萬元,資金流出為稅金1100/1.10*10%=1100萬。如果為了少交銷項稅額而簽訂供貨合同,向對方支付696萬,其中進項96萬,則當期資金流入1100萬元,資金流出696萬元,其中稅金流出4萬。雖然稅金支出從100萬變成4萬,但是為了達成這個目的卻付出了696萬。我只能說提出這周籌劃建議的,確實是拆東牆補西牆的做法。

說到這可能有專家會說,不給供應商付那麼多錢,只是給其部分稅金,要求對方開票。還沒有供應任何內容要求對方開票,雖然披著預付款的外衣,因為這個做法聽起來像「買票」。能掏的了進項,甚至是16%的進項,為何不能掏10%的進項?這種方式只會增加資金流出,不會對資金管理有任何幫助。

希望能幫助到您。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聯系或者給我留言。

望採納。

㈤ 財稅2016 36號建築業簡易徵收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簡易辦法征稅的都可以開具專票:

(1)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

(2)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 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稅的。

㈥ 針對建築業應該怎樣開展財稅管理咨詢工作

我覺得應該值到以下幾點:
1、加強自身學習和業務素質的提高,熟悉會計核算軟體的使用,納稅政策及法規,財稅與會計風險的規避等基礎知識;
2、收集當地和附近區域建築安裝行業信息,掌握建築業商戶,並發展和培養目標企業,建立協作服務關系;
3、通過紙質資料和多種信息媒介,在網上宣傳推廣自己,發展潛在客戶。

建築工程開增值稅發票需要多少個點

建築行業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是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項目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稅依3%的徵收率計稅外,其餘項目必須採取一般計稅辦法,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的徵收率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7)建築業財稅外包公司擴展閱讀:

1、《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2、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為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代開發票時先征稅後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匯總,如該納稅人未達到起征點可申請辦理退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該在勞務發生地所在縣以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或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

稅局代開建築業發票所需資料

1、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外出經營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7、付款方出具付款證明

8、外出經營證

9、已蓋印花稅章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10、中標通知書等

(所有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㈧ 建築業企業轉售電費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1.建築業企業銷售水電,通常是施工現場各參施單位共用總承包單立戶的同一個水表和電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向水電公司結算交費並取得總承包單位抬頭的發票,然後根據其他單位水電的實際消耗量,向各使用單位收取費用。從業務實質上看,是一種轉售水電的行為。
2.建築業企業支付的電費,可以取得電力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收取的分包方等實際使用單位耗用的電費,可向其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17%的稅率計提銷項稅額。轉售部分的進項稅額可自銷項稅額中抵扣,自用部分的進項稅額依其用途分不同情況處理,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可自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計入相應成本。
3.案例參考:
昆侖建設有限公司(一般納稅人)某項目部2016年11月25日向電力公司交納電費46800元,取得電力公司開具的抬頭為昆侖建設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張,金額40000元,稅額6800元。根據電費使用情況分攤表,專業分包單位甲公司和勞務分包單位乙公司應分別承擔11700元和5850元。昆侖建設有限公司於2016年12月18日收到分包單位交納的電費款項,並向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向電力公司交納電費並取得專用發票,在11月稅款所屬期認證並申報抵扣,將金額40000元,稅額6800元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相應欄次。
向電力公司交費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
貸:銀行存款
46800
收取分包單位交納電費並向對方開具專用發票時,在12月稅款所屬期,將金額15000元(11700÷1.17+5850÷1.17),稅額2550元(1700+850)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相應欄次。
收取分包單位電費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7750
貸:其他應收款
1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50
若該項目部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無需再做稅務處理,直接將其他應收款余額25000元(40000-15000)轉入成本科目即可,假定所耗電費直接用於工程實體。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費
25000
貸:其他應收款
25000
若該項目部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須將自耗電費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在11月稅款所屬期轉出,會計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
4250(25000×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250
然後再將其他應收款余額轉計入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費
29250
貸:其他應收款
29250

㈨ 財稅專家裡面的作廢什麼意思

1,財稅[2006]177號已經失效。

2,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建築業營業稅的相關規定具體變動如下:

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17號)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

①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

②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二、無論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還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均明確,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①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規定,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也就是說,凡是屬於列入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列舉的設備名單中的建築工程設備,無論是甲方提供還是施工單位自行采購,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四、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五,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對於建築安裝企業來說,變化較大需要引起重視的還有:

1、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細則第二十五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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