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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法規第二版

發布時間:2020-12-22 13:29:11

A. 誰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版)發過來下謝謝,急用呀

你先將就的看吧

B. 2011一級建造師教材電子版(第三版),第三版和第二版什麼區別,詳盡點,無錯漏的

法規新版考試用書與舊版的區別
2011年版考試用書與2010年版考試用書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編排體系有較大的變化;二是內容有部分增刪。這些在前面新舊大綱的比較中已明確指出,為了進一步方便學員復習考試,下面以章為單位將新舊考試用書各章的具體變化情況細化表述,具體分為2部分,一部分是內容的增刪,另一部分是原有內容中少量的位置變化,即編排體系變化所致。
第1章
一、新舊考試用書第1章內容少量的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版考試用書的第1章內容是「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在2010年教材中本部分內容分布於1Z301020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1Z301030 民法、1Z301160 土地管理法、1Z301190保險法、1Z302080合同的擔保、1Z304000建設工程法律責任中。

2011年 2010年
1Z301010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1Z301021 法律體系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 1Z301022 法的形式
1Z301030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3 代理制度
1Z301032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1Z301033代理制度中的第五點
1Z301040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1Z301035物權制度
1Z301042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1Z301160土地管理法

1Z301050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1Z301034債權制度
1Z301060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 1Z301036知識產權制度
1Z301070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Z302080合同的擔保
1Z301080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1Z301190 保險法
1Z301090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 1Z30400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
1Z301092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Z301031 民事法律關系
1Z301032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Z304010 民事責任
1Z301093建設工程行政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Z304020 行政責任

1Z301094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Z304030 刑事責任

二、新舊考試用書第1章內容有什麼變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內容:
1、1Z301010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中
1Z301012新增知識點:法的形式的具體分類
新增目:1Z301013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與行政法的關系
2、1Z301020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中
1Z301021新增知識點:法人的分類
新增目:1Z301023 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
3、1Z301030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中
1Z301031新增知識點:代理的法律特徵
1Z301032新增知識點: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4、1Z301040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中
1Z301042新增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新增目:1Z301043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新增目:1Z301053 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5、1Z301060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中
1Z301062新增知識點: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的申請和審批;商標權:著作權主體;著作權的保護期;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新增目:IZ301063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的保護
新增目:IZ301064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責任
6、1Z301070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中
IZ301072新增知識點: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證種類
7、1Z301080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中
新增目:1Z301082 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收益
8、1Z30109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中
IZ301092新增知識點: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

(二)2011年版本中刪除內容:
1、刪除目: 2010版1Z301031 民事法律體系
2010版1Z301032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2、刪除目:2010版1Z301162 了解建設用地管理制度
3、刪除目:2010版1Z304022 熟悉行政處罰程序

(三)2011年版本中擴展內容:
1、1Z301011 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此部分內容進行了展開
2、1Z301012 中法的效力層級
3、1Z301033 內容原來有所提及,現更為全面
4、1Z301040 內容擴充多
5、1Z301052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原為小點,現單獨列出
6、1Z301062 中專利權內容擴充
第2章
1Z302000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新舊考試用書第2章內容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2010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這部分在2010年考試用書中主要分布在1Z301040 建築法及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2011版 2010版
1Z302010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1Z302011 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
1Z302012 申請主體和法定批准條件
1Z302013 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1Z301040 建築法
1Z301041 施工許可制度
1Z30201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L302020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1Z302021 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 1Z301040 建築法
1Z301042 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1Z302022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1Z301040 建築法
1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1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1Z30202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30 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1Z302031 建設工程專業人員執業資格的准入管理 1Z301040 建築法
1Z301043 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1Z302032 建造師考試和注冊的規定 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1 注冊管理
1Z302033建造師的受聘單位和執業崗位范圍 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2 執業管理
1Z302034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2 執業管理
1Z301014監督管理
1Z302035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新舊考試用書第2章內容有什麼變化?
(一)2011年版新增內容
1、1Z302010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新增目:1Z302011 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
新增目:1Z302012 申請主體和法定批准條件
新增目:1Z302013 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1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11新增知識點:不重復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查的主要內容;開工報告制度與建設監理中開工報告的不同
1Z302012新增知識點: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已增加的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
1Z302013新增知識點:中止施工的解釋
2、1Z302020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新增目:1Z302022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23 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2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21新增知識點:施工企業的資質許可;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外商投資建築企業的規定
1Z302022新增知識點: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3、1Z302030 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新增目:1Z302032 建造師考試和注冊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33建造師的受聘單位和執業崗位范圍
新增目:1Z302034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新增目:1Z302035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32新增知識點:建造師考試的相關內容;二級建造師的注冊;二級建造師注冊的受理與審批;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1Z302034新增知識點: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
1Z302035新增知識點: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2011年版擴展內容知識點
1Z302014擴展知識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21擴展知識點: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施工企業的資質類別和等級
1Z302021擴展知識點: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序列;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序列;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序列;
1Z302024擴展知識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33擴展知識點:建造師執業的范圍
(三)2011版刪除部分
刪除目:1L301013 執業工程規模標准
刪除目:1Z301044 工程發包制度
刪除目:1Z301047 工程監理制度
1Z301042刪除內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
1Z301043刪除內容: 建築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共同點
1Z301045刪除內容: 工程承包制度中禁止轉包
1Z301012刪除內容:受聘單位的變更
1Z301014刪除內容: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
(四)2011年版變化內容
1Z301041變化內容: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由5種變為2種(去掉2、4、5,第5條軍用房屋建築單獨成條,改為另行規定的建設工程);
1Z302034變化內容:
①《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中注冊建造師不得有的行為由原來9項變為13項
②注冊機關的監督管理由原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5種措施減少為4種,去掉原第5條。

第3章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3000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分為三節,主要包含了2010年考試用書的1Z3010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中的1Z301044、1Z301045、1Z301046、1Z301050(一節)、1Z304041、1Z304042、1Z304046的部分內容。
一、新舊考試用書第3章內容的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 2010年
1Z303020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1Z301045 工程承包制度
1Z303023建設工程分包的規定 1Z301046 工程分包制度
1Z303010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 1Z301050招標投標法
1Z303011建設工程必須招標的范圍、規模和招標方式 1Z301051 掌握招標投標活動的原則及適用范圍
1Z303012招標的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發包的規定

1Z301052 掌握招標程序
1Z301056 掌握開標程序
1Z301057 掌握評標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和評標方法
IZ303013投標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標保證金 1Z301053 掌握投標的要求
IZ303015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1Z301054 掌握聯合體投標
IZ303014禁止投標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1Z301055 掌握禁止投標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IZ303016中標的法定條件 1Z301058 掌握中標的要求
IZ303017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IZ304042 熟悉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IZ304046 了解招標代理單位法律責任
IZ30302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IZ304041 掌握施工單位法律責任
IZ304042 熟悉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二、新舊考試用書第3章內容有什麼變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內容:
1、IZ303010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1Z301012新增知識點: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投標保證金的
退還及投標文件的送達與簽收
1Z303013新增知識點:《(標准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准施工招標文件) 試行規定》中明確規定招標文件應包括的內容
1Z303015新增知識點:聯合體投標保證金
1Z303016新增知識點:中標人的確定條件
2、IZ303020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新增目:1Z303021建設工程總承包的規定
1Z303022新增知識點:共同承包的適用范圍,共同承包的資質要求,共同承包的責任
1Z303023新增知識點:分包工程的范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3、新增節:1Z303030 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二)2011年版本中刪除內容:
1、IZ301050招標投標法
1Z301051刪除知識點:投標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
1Z301052刪除知識點:投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對招標文件的強制性要求和標底
1Z301057刪除知識點:評標專家的選取、評標專家應當符合的條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形、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和保密義務、對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的限制性規定
2、1Z301040建築法
刪除目:1Z301044 掌握工程發包制度

(三)2011年版本中改動及擴展的內容
1、 將2010年版本中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准在2011年版本中被擴展為為三條知識點。
2、2010年版本中1Z301040 建築法1Z301045 工程承包制度改為2011年版本中1Z303000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中的第二節1Z303020建設工程承包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制度的范圍變大。
3、2010年版本中1Z301040 建築法1Z301046 工程分包制度改為2011年版本中IZ303020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4、2010年版本中1Z301052 掌握招標程序中第二條招標方式改為2011年版本中IZ303011建設工程必須招標的范圍、規模和招標方式中的第四條。
5、2010年版本中1Z301056 掌握開標程序這節改為2011年版本中IZ303012招標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發包的規定中一、招標基本程序的(六)開標。
6、2010年版本中IZ301057 掌握評標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和評標方法改為2011年版本中IZ303012招標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發包的規定中一、招標基本程序的(七)評標。
7、2011年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與2010年比有一些擴展。

第4章
一、新舊考試用書第4章內容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4000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這部分在2010年考試用書中主要分布在1Z301180勞動法和1Z302000合同法中。具體如下表所示:

2011年 2010年
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徵和訂立原則 1Z302011合同法原則及調整范圍
1Z302012合同的分類
1Z304012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1Z302031合同的生效
1Z302021要約
1Z302022承諾
1Z30401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1Z302023合同的一般條款
1Z302024合同的形式
1Z304016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 1Z302032無效合同
1Z302034效力待定合同
1Z304017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 1Z302041合同履行的規定
1Z302051合同的變更
1Z302052合同的轉讓
1Z30203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1Z302061合同的解除
1Z304018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1Z30207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Z302072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1Z304021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1Z304022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Z301181勞動合同制度
1Z304024勞動保護的規定中 1Z301182勞動保護的規定
1Z304025勞動爭議的解決 1Z301183勞動爭議的解決
1Z304031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2102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1Z304032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4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2101轉移財產權利的合同
1Z304036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7倉儲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8委託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2103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新舊考試用書第4章內容有什麼變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內容:
1、1Z304010建設工程合同制度中
新增目:1Z304014 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的規定
新增目:1Z304015 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新增目:1Z304019 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的使用與法律地位
1Z304011新增知識點:第四點建設工程合同
1Z304013新增知識點:第四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的主要義務
2、1Z304020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中
新增目:1Z304023 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定
新增目:1Z304026 工傷處理的規定
新增目:1Z304027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4024新增知識點:第一點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點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點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與福利
3、1Z304030相關合同的法律規定中
新增目:1Z304035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31新增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二)2011年版本中刪除內容:
1、刪除目:2010版1Z302025 掌握締約過失責任
刪除目:2010版1Z302035 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刪除目:2010版1Z302042 掌握抗辯權
刪除目:2010版1Z302043 熟悉代位權
刪除目:2010版1Z302044 了解撤銷權
刪除目:2010版1Z302062 熟悉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他情形
刪除目:2010版1Z302081 掌握合同擔保的規定
刪除目:2010版1Z302082 掌握合同擔保的形式
刪除目:2010版1Z302091 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刪除目:2010版1Z302092 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
2、刪除知識點:2010版1Z302011第二點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刪除知識點:2010版1Z302023第三點格式條款
刪除知識點:2010版1Z302033第四點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刪除知識點:2010版1Z30403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與設計合同
(三)2011年版本中擴展內容:
1、1Z304011:合同的法律特徵和訂立原則中第三條合同的分類,種類的擴展

第5章
新舊考試用書第5章內容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5000 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這部分在2010年考試用書中主要分布在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中的1Z301120環境保護法和1Z301130節約能源法。具體如下表所示:

2011年 2010年
1Z305011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的規定
1Z305012施工現場廢氣、廢水污染防治的規定
1Z305013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定 1Z301123熟悉水、大氣、雜訊和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
1Z305021施工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規定 1Z301130掌握建設工程項目的節能管理
1Z301130熟悉建設工程節能的規定

二、新舊考試用書第5章內容有什麼變化?
(一)2011年版本新增內容:
1、1Z305010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中
新增目:1Z305011 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的規定
新增目:1Z305012 施工現場廢氣、廢水污染防治的規定
新增目:1Z305013 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定
1Z305014新增知識點: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1Z305020施工節約能源制度中
1Z305021新增知識點:合理使用一般規定,施工節能規定
新增目:1Z305022 施工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的規定
1Z305023新增知識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1Z305030施工文物保護制度中
1Z305030新增知識點:施工文物保護制度
1Z305031新增知識點:受國家保護的文物范圍
1Z305032新增知識點: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施工的規定
1Z305033新增知識點:施工發現文物報告和保護的規定
1Z305034新增知識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2011年版本中刪除內容:
1、刪除目: 2010版1Z301121 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刪除目: 2010版1Z301122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三)2011年版本中擴展內容:
1、1Z305011:建設項目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內容擴展說明
1Z305012:施工現場大氣污染防治中揚塵控制的規定擴展
1Z305012:施工現場水污染防治中水污染控制的規定擴展
2、1Z305021:建築節能規定的分類擴展

第6章

新舊考試用書第6章內容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600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這部分在2010年考試用書中主要分布在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中的1Z301060安全生產法、1Z301070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1Z30108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1Z304000建設工程法律責任中的1Z304041掌握施工單位法律責任。
具體如下表所示:

C. 注冊岩土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法律法規匯編和第二版有什麼不同

其實通常所說的「注冊岩土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專業)」是一回事版。說權明如下:各省人事考試目錄里只有「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專業)」,但是干土木這一行的人一般都把「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專業)」稱做「注冊岩土工程師」。通過「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專業)」基礎考試後,才能參加「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專業)」專業考試。至於基礎和專業考試都通過後通過注冊,注冊證書上寫的是什麼我也不清楚,目前我還沒通過專業考試。大土木中各個專業都有如道路,港口,水利,地質等

D. 人為因素與航空法規第一和第二版的區別

1航空維修抄中的人為因襲素及民航法規----思考題第一章1.民航維修行業為什麼關注人為因素?一、關注人為因素可以提高民航業的安全水平二、關注人為因素可以提高效率與效益三、關注人為因素可以保障維修人員的健康和安全2.人為因素的定義。人為因素是有關人的科學;關於工作和生活環境中的人,人與設備、程序及周圍環境之間的關系,人與其他人的關系;人為因素涉及航空系統中人的所有特性;它經常利用系統工程學框架,通過系統地應用人的科學,以尋求人的最佳表現。其相互關聯的目標是安全和效率。3.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從低到高)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愛的需要、被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4.人為因素概念模型?5.人為因素涉及的7個學科?心理學/生理學/人體測量學/工程學/醫學/社會學/統計學/link?url=-InKkCyCcbs-

E. 求 經濟法 第二版 (曲振濤 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課後答案 。。。非常感謝哈~~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一小題】答:李某於4月12日以長遠企業名義向王某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9條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李某向王某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王某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合同有效。

【第二小題】答: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辦理登記手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第三章 合夥企業法

甲是有限合夥企業A的有限合夥人,只有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甲才對該交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按照《合夥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只有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76條的規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例中,甲雖然是有限合夥人,但是在和丙的業務往來中,他多次代表合夥企業出面與丙進行洽談,乙雖然對此知情,但是也沒有予以制止。甲以有限合夥名義與丙簽訂協議,應該認為丙有理由相信甲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因此,丙有權要求甲對該交易承擔清償責任,甲應該與乙一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 公司法

答:股東乙可以通過股東派生訴訟追究甲的責任。按照我國《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不起訴或者怠於起訴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甲應該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案例中,甲是公司的總經理,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他將其獲得的商業信息交給了其弟弟,而沒有為公司所用,屬於搶奪了公司的商業機會。後又利用職權,使公司高價從其弟弟手中購得零件。如果公司直接購買該零件,可以少花費10萬元錢,因此,甲違反了《公司法》第149條第5款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10萬元的損失,應該按照《公司法》第150條的規定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股東派生訴訟的提起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乙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收到乙的書面申請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乙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一小題】答:本合同有下列違法之處:(1)合同的主體違法。涉外經濟合同的中方主體只能是企業、社會經濟組織,中國個人不能成為涉外經濟合同的主體。(2)企業的名稱不符合法律規定。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必須在名稱中註明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字樣。(3)外方的出資比例不合法。法律規定,外方的出資不能少於注冊資本總額的25%,本合同中外方的出資只達到注冊資本的20%。(4)該企業合營各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方式不對,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分配解散時的財產。(5)該企業解決爭議使用的法律不合法。合資企業合同爭議只能適用中國法律,不能適用外國法律。

【第二小題】答:該外商投資企業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因為它的合同中規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內容,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是不允許的。該企業若取得法人資格可採取董事會制或聯合管理委員會制;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可採用聯合管理制;此外,還可委託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進行管理。

【第三小題】答: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於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外國投資者未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付第一期出資的,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即自動失效。外資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本案中該美國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這是違反中國外資企業法規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玩具製造廠的營業執照的處理決定是恰當的。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答:(1)該公司可以自己提出破產申請。(2)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能受理該破產案件。(3)屬於破產財產的有:企業的實物、現金等共計價值500萬元人民幣;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企業投入300萬元人民幣;A企業欠其貨款400萬元。價值1200萬的辦公樓。(4)依據破產法有關規定,該公司應按下列順序清償:①如果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那麼就要首先變賣辦公樓償還銀行的1000萬元貸款。②償還所欠職工工資150萬元;③償還稅款600萬元;④欠其他企業貨款3000萬元和銀行的300萬元利息按比例償還。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小題】答:(1)乙設備廠對其發出的要約不能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19條規定了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要約是不得撤銷的。本案中,乙設備廠在其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為5月15日前,因此,該要約不能撤銷。

(2)甲公司發出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本案中,甲公司超過承諾期限才發出承諾,而乙設備廠沒有通知甲公司該承諾有效,因此,甲公司的承諾應視為是一個新要約。對此新要約,乙設備廠未予理睬,因而甲乙雙方之間的合同沒有成立。

【第二小題】答: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不需要徵得其同意,本案中,大興商場將合同轉讓給順和商場的行為已經通知了華美服裝廠,所以有效。

【第三小題】答: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不採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生效的買賣合同。

【第四小題】答:商場與甲之間在合同的價款上構成了重大誤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即甲應根據商場的選擇承擔退貨或補足差價的責任。

第八章 擔保法

【第一小題】答:(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案中,甲乙雙方約定了定金擔保方式,約定的數額25萬元也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由於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給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依據《擔保法》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之後,則丙公司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第二小題】答:《擔保法》第69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本案中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將純鹼提純,收回純鹼,或者要求甲公司提前清償債務。

第九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答:四平制葯廠的訴訟請求合理,因為華康制葯廠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本案例中,華康制葯廠在國內有多家企業生產血栓心脈寧的情況下,在其產品包裝及說明書上使用「國內首創、獨家生產」的用語,並在《中國電視報》上發布語意模糊的廣告,旨在進行虛假營銷宣傳,影射其他同行業廠家產品的質量,從而誤導消費者,侵犯了其他同行業廠家的合法競爭權利。其主觀過錯明顯,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民事責任。中國電視報社作為專業性廣告發布者,在明知華康制葯廠經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廣告忠告性用語具體內容的情況下,發布語意模糊的廣告,致使廣告內容失實,對造成本案糾紛亦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

第十章 產品質量法

【第一小題】答:根據《產品質量法》,生產者能夠證明其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氣筒確實存在缺陷,但該氣筒只是機械廠的樣品,未投入流通,劉某並非消費者或用戶,因此,氣筒因缺陷造成劉某的損害不適用《產品質量法》解決,機械廠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劉某的損失應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小題】答: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案中,丁某購買的電視機雖然超過了保修期,但並不影響產品的訴訟時效,丁某購買的電視機仍然在訴訟時效期內,丁某有權就電視機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要求某電子公司廠賠償損失,某電子公司應當賠償丁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章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小題】答: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法》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而本案中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受讓土地後,未經任何開發的情況下,是不能夠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違反以上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小題】答:某副食品公司拒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所以,本案中作為受讓方的某副食品公司,應當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章 自然資源法

答:王某的辯解不能成立,根據《森林法》,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本案中王伐需要得到採伐許可證後才能採伐。

第十四章 金融法

【第一小題】答:(1)1億元人民幣。

(2)不符合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4條的規定,這都屬於違法行為。

【第二小題】答:(1)乙銀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為票據質押屬於形式背書的一種,也就是利用背書的形式但並沒有真正全部轉讓票據權利,所以質押有效。

(2)進出口公司的抗辯理由能成立。因為按照票據法第34條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背書人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如果「不得轉讓」是由甲公司記載,這就屬於出票人記載。根據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匯票不得轉讓。

第十五章 證券法

答:(1)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需要具備下列條件:①公司的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③陽光公司是由幾家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發起人應當在1999年以前3年內連續盈利;④持有該公司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陽光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因為陽光公司在1999年至2002年連續3年獲利微薄,可供分配的股息、紅利總共只有100萬元,難以支付股東股利;2002年公司經營更不景氣,前6個月一直處於虧損狀態,資金周轉發生很大困難。這些使得該公司不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

(3)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程序有下列不合法之處:①只有股東大會才有權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而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該項決議是由董事會作出的,程序上不合法。②發行新股的決議作出後,必須由董事會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陽光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批准就擅自發行新股,違反了法律規定。③發行股票時,若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則未經過批准。④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而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只公開了招股說明書,未公開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⑤公司向社會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陽光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臨時成立的承銷處負責新股的承銷,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第十六章 會計、審計法

【第一小題】答:(1)憑證不合要求,賬簿設置混亂。

(2)沒有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造成賬務、賬證、賬賬、賬表有關內容不相符。對此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以上20000以下的罰款,屬於公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該單位收入不入賬,私自存放,應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小題】答:本案例中的主要問題是隱瞞收入。《會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而其中行為之一就是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定收入。對於這種行為,由於其隱瞞的特點決定了其必然是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所以,應當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F. 營銷法規實務第二版26頁案例課後答案

雖然有的題目比較費時間,但是也只能
這樣來提高自己的學習水平,多和老師交流
老師是很樂意學生去問問題的,問多了
老師也會給很多學習上的建議
希望能幫到你,請採納正確答案.

G. 建築工程法規原理與實務,陳正主編,中國電子出版社。要電子書,最好是第二版,非常感謝!

《建築工程法規原理與實務》 作者:陳正,劉國華主編 頁數:348 出版社:北京回市:電子工業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1.06 簡介:本書答在第1版得到廣泛使用的基礎上,充分徵求相關教師的使用建議和專家意見,結合最新的職業教育教學改革要求和作者多年的校企合作經驗進行編寫。本書根據最新的建築工程法律法規,從建築工程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介...

H. 電子商務法律基礎知識第二版

電子商務專業是融計算機科學、市場營銷學、管理學、法學和現代物流於一體的新型交叉學科。目的是培養系統掌握電子商務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熟悉各類電子商務活動的基本業務流程,能熟練運用電子商務技能和現代信息技術從事電子商務活動、電子商務網站及系統建設和安全維護工作、電子商務管理業務的高級應用型技術人才。基本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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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求《經濟法律法規》(第二版)全套電子教案,陳斌勛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謝謝啦!給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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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求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第二版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二版 PDF清晰版謝謝 Q2 72637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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