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未驗收甲方已提前使用,能視為工程已竣工嗎
工程未驗收甲方已提前使用,能視為工程已竣工。法律依據
《最高內人民法院關於審容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2. 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後,建設單位不組織驗收的,多少天後視為驗收合格,我記得是「7」的倍數。
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後,建設單位不組織驗收的,14天後視為驗收合格。
施工單回位提出驗收申請後答,建設單位不組織驗收的,14天後視為驗收合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並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建築工程實際使用視為驗收合格擴展閱讀: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應給予簽認,對驗收不合格的應拒絕簽認,同時應要求施工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整改並重新報驗。
對已同意覆蓋的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有疑問的,或發現施工單位私自覆蓋工程隱蔽部位的,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對該隱蔽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揭開或其他方法進行重新檢驗。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網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3. 工程未經驗收業主已經投產使用、是否已經默認該工程合格、有無法律依據。
不能直接認為抄業主默認襲了該工程,應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即竣工驗收是交付使用該工程的必要的前置程序,不可或缺。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發包人現在是否屬於擅自使用。
建議以後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可以與對方當事人約定,在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上述分析僅是根據問題提供的部分事實內容作出的初步陳述,僅作參考。建議可以向當地律師咨詢。
4. 建築法條款:已竣工未驗收工程,業主已使用,視作業主已驗收嗎建築法里有這個條款和規定嗎
《建抄築法》條款沒有「襲已竣工未驗收工程,業主已使用,視作業主已驗收」條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才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未驗收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建築法》第61條: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應當立即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業主擅自使用該工程的時間,就是實際竣工日期。業主啟用工程的行為,推定工程質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質量保修責任。但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仍承擔民事責任。
(4)建築工程實際使用視為驗收合格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4: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視為已經驗收急,求助
某建築公司,為北京一工廠改擴建廠房,將廠房改造成集貿市場用房。建築公司施工范圍是二次結構、裝飾工程。工程完工後,業主在未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情形下,單方面直接啟用工程,招商入場,開張營業。顯然擺出了不與承包人結算的架勢。承包人還要等待發包人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嗎?律師視點:承包人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主動啟動結算程序維權。《建築法》第61條: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應當立即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業主擅自使用該工程的時間,就是實際竣工日期。業主啟用工程的行為,推定工程質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質量保修責任。但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仍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4: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三)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6.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是怎樣確認的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確認的規定如下,則理應將發包人佔有使用建設工程之日視為竣工日期,則將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定為竣工日期是比較合理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6)建築工程實際使用視為驗收合格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後來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而發包人為了達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驗收,那麼本來應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制裁發包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本條司法解釋定,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7. 建築法上是否有:房屋未經驗收,一經使用即視為合格的條例
我國法律並沒有這條規定。
相反,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沒有經過驗收的房屋,禁止使用,同時組織重新驗收。不存在一經使用即視為合格,不驗收即使用,屬於違法行為。
(7)建築工程實際使用視為驗收合格擴展閱讀:
2015年8月6日下午。
韓紀重向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申請對該區峰山路2323號逸和城C2地塊2號樓、4號樓《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土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及2號樓一層《房屋銷售(預售)許可證》信息公開,並被當即受理。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峰山路2323號逸和城C2地塊2號樓,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發生了太多的「變故」。
2014年11月5日,這里發生首次「搶房事件」,2015年7月3日,第二次發生「搶房事件」。
「7·3搶房事件」發生後的第三天——7月5日上午,郭年成的姐姐、姐夫和妻子,將阻止他們搶房的韓紀重老兩口住處門窗及室內部分物品砸毀。
7月13日,《法律與生活》記者以《濟南搶房事件調查》為題,對上述搶房事件刊發了長篇調查報道。央廣網、光明網、魯網等各大新聞網站紛紛轉載。
媒體報道後第六天——7月19日上午,又爆發了第三次「搶房事件」。
數次「搶房事件」發生,韓紀重開始對C2地塊2號樓、4號樓有關招投標及開發商「五證兩書三表」問題產生懷疑,於是申請信息公開,並將長清區政府訴至法院。
8月3日,韓紀重訴長清區政府信息公開案在濟南市中院公開開庭。該案開庭的當日和次日,山東省住建廳和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韓紀重舉報的未經驗收強行交付房屋問題給予高度重視,表示將嚴格依法調查處理。
8月3日上午,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韓紀重對濟南市長清區舊城改造項目——逸和城C2地塊2號樓、4號樓未經驗收便強行交付房屋問題的舉報。
舉報信中說, 2014年11月5日,在舉報人多次要求逸和公司進行竣工結算後驗收交工未果的情況下,由長清區政府協助逸和公司組織100多人強行收房,並交給了購房人。
房屋未驗收便交付使用,不僅嚴重違反《消防法》、《建築法》、《規劃法》、《環保法》、《標准化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且在現實生活中也留下了嚴重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隱患。
8月4日上午,韓紀重上述舉報信的內容,也引起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田莊的高度重視。田莊主任表示,將責成市建委主管領導組成調查組,嚴格依法調查處理。田莊主任隨後做出相關批示。
8月7日下午,《法律與生活》記者從山東省住建廳獲悉,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李興軍副廳長對韓紀重的舉報信做出重要批示並發出轉辦函,請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調查,將處理結果報住建廳,並告知《法律與生活》雜志社。
相關資料顯示,長清區建設委員會系區政府常務副區長袁長奎為指揮,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盧雲成為常務副指揮,區城管局就、城管執法局局長周傑為副指揮的長清區舊城改造指揮部成員之一。
長清區建委主任張殿義、原黨委書記韋傳湖、辦公室副主任齊懷傑等區建委及相關部門領導的名字也在指揮部通訊錄之中。
8. 工程已交付使用是否為驗收合格
不是。
一、正常的程序是工程必須驗收合格後方能交付使用,假如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是違法的,這時對於施工單位而言,應按視為驗收合格進行結算。
(1)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工程驗收是在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的,工程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工程已交付使用了,說明工程已驗收合格了,無需用使用多久來證明驗收合格。
三、《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如果建築工程竣工後未進行驗收,發包人自行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8)建築工程實際使用視為驗收合格擴展閱讀:
工程驗收業務流程由施工班組自檢驗收環節、項目部竣工自驗收環節、公司抽檢驗收環節三部分組成。
1、施工班組自檢驗收
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班組為了控制工程質量而對各個關鍵性工藝環節進行的自檢驗收、各項隱蔽工程掩蓋前的自檢驗收等。
具體要求為施工班組在當天工程段完成後,工作票結束後進行自查,並且在自查結果中應包含該工程段的負責人、工程段范圍,以便建立質量追溯卡和工程進度、工程量的統計機制。
2、項目部竣工自驗收
是指所有工程項目安裝調試完畢後進行的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檢查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
3、公司抽檢驗收
主要在項目部提交竣工自檢評估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對項目部竣工工程進行抽檢驗收。抽檢驗收按照規定抽檢比例進行,抽檢過程中對於不合格項,按照質量稽查標准進行處理,並將缺陷項整改要求通知到項目。
9. 建築工程竣工後,因著急使用而入駐,算是驗收合格嘛
驗收分為竣工驗收和綜合驗收,您指的是哪一種?如果是尚未竣工驗收則不得交付使用,已經竣工驗收尚未綜合驗收,但業主已經入住,視為已經驗收,但是並不證明驗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