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與國內《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有哪些異同之處
之一:僱主的資金安排義務
FIDIC合同條件中規定了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義務,以確保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補完屬於由其負責的任何缺陷責任。相應地,FIDIC合同條件中亦規定了僱主的資金安排義務,以確保僱主按照合同價款的支付規定完成其支付義務,此僱主的資金安排義務條款使得合同雙方的責任和權利達到平衡,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效益得到整體提高。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中考慮通過適當方式設置僱主資金安排義務的有關內容。
之二:有關工程師的權利及其相關條款
因為工程師的信譽、工作能力、公證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標報價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示範文本中僅規定了項目經理的撤換要經業主方的同意,未規定業主更換工程師要經承包商同意的條款。建議示範文本中也增加對工程師權利制約,包括承包商對於業主更換工程師進行制約的條款。
之三:業主指定分包商的條款
FIDIC合同條件規定有利於規范在業主指定分包商的情況下僱主、承包商、分包商三者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三方利益。因此,建議修改示範文本,增加業主指定分包商的情況下的相應條款。
之四:承包商對僱主指定分包商的制約
示範文本合同條件下承包商在業主指定分包商方面的權利遠小於在FIDIC合同條件下的權利。建議在示範文本中對此項內容進行修改。
之五:承包商的月度計劃報告
將承包商每月提供報告的規定寫進工程施工合同,能有效促使承包商及時履行合同義務,防止出現僱主世紀支付工程款後,承包商怠工或挪用資金。而示範文本中,即使在按月結算方式的情況下,也僅規定了承包商按月提交工程量報告。建議新的示範文本增加此方面的內容。
之六:承包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義務
FIDIC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遵守質量保證體系的義務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務、義務或職責。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中增加承包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方面的規定。
之七:關於通信交流的規定
FIDIC所規定的一方給另一方送復印件的規定如「當另一方或工程師給一方通知時,亦應根據情況把復印件送給工程師或另一方」,不適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的要求,應將根據情況送給工程師或一方的文件規定為採用原件或原件副本形式。
之八: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設計的條款
FIDIC合同條件第7.2條規定了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設計的原則,承包商應使自己的設計人員和設計分包者符合業主規定要求的標准,具備從事設計所需的經驗和能力。此舉對於具備技術能力的承包商來說,能促使其更好的理解和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增強其責任心,防止其可能抱有將部分責任推向設計部門的想法,最終有利於保證整個工程的質量。示範文本沒有規定該項內容,建議有條件的增設此項內容。
之九:對承包商怠於作為的處理方面
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雖然在多個方面借鑒了FIDIC合同條件中的相關規定,但仍存在很大的弱點,那就是合同條款內容的可操作性差。可見,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可改進之處仍然較多。
之十:計日工作制度
由於示範文本中沒有關於計日工形式的規定,我國的計日工價格計算往往不規范,隨意性很大。因此增加此部分內容會使示範文本的條款更加嚴密。
之十一:關於圖紙、承包商的設備、合同金額的定義
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亦對狹義和廣義的「承包商設備」概念加以區分。另,99版FIDIC將合同金額分為「中標合同金額」和「合同價格」,前者僅指承包人在中標函中認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補任何缺陷所需的費用;後者還包括因各種原因調整的價款。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亦對上述兩種形式的合同金額概念加以區分。
之十二:關於發包人、承包人的定義
建議:(1)對示範文本中「合法繼承人」作擴大處理,調整為包含合同當事人後繼承工程施工合同原當事人一方權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2)在一方當事人被合並、分立或被兼並等原因被動轉讓的情況下,相對方享有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在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原合同的權利、義務由新的承繼者享有與承擔;在選擇繼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除有權就已履行部分向新的承繼者主張權利外,還有權就因原當事人被合並、分立或被兼並等被動轉讓合同原因所造成之含可得利益在內的損失,向新的承繼者要求賠償。
之十三:工程師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責任
由於示範文本在若干方面出現了責任模糊的情形。建議修改示範文本,對工程師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責任內容明確化。
之十四:關於合同的計價及結算方式
我國示範文本規定了三種合同價格形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薪金合同。其中的固定價格合同應包括固定單價的情形,但其敘述不明確,且在實際中的主要做法是一次性包死的固定總價合同。鑒於單價合同按月結算的優點,建議示範文本及我國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廣泛使用單價合同。
之十五:強化了承包商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1999版FIDIC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應從開工之日起承擔照管工程及貨物的全部職責,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如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由於第17.3款(僱主的風險)所列的八項風險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貨物、或承包商文件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承包商應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修正該項損失或損害,使工程、貨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格要求。規定承包商對於工程及貨物的照管職責使合理的,因為工程施工期間,工程及貨物處於承包人的掌控之下。而示範文本雖然也規定了承包商的照管職責,但規定的不是太明確。建議新的示範文本進一步細化、明確。
之十六:員工待遇和保護條款
99版的FIDIC第6條對於承包商所僱傭員工的工資標准、工作時間、為員工提供住宿及福利設施、保障員工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遵守勞動法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而示範文本對於員工保護條款基本沒有涉及,致使好多建築單位惡意拖欠施工人員工資,形成年年上演農民工以極端的方式討薪、且討薪屢屢以行政干預的手段才得以解決的「中國特色」。並且對於建築業農民工是否有權享受勞動法的待遇,也一直沒有解決。建議新的示範文本對相關內容作出規定。
之十七:承包商的注意義務
1999版FIDIC對於承包商的注意義務規定得較細。在第4條承包商義務的規定中有二十幾款,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款項系規定與施工內容非直接相關的對周圍環境的注意義務,如避免對公眾的干擾義務、對進場道路的維護義務、環境保護、現場保安、作業現場的限制義務等,體現出對作業環境的更高要求;並於第6.11款明確規定了對於無序行為的防止義務。而示範文本對於此類內容規定不細,建設工程實務中好多地方對於建築現場的維護都是通過地方行政命令來實現的,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予以完善。
之十八:進一步細化違約責任條款
示範文本將違約、索賠和爭議三項內容放在一節(第十一節)中,將合同解除的內容放「其他」一節(第十二節),筆者認為此種設置不合理。因為違約與索賠及爭議之間並無必然的邏輯關系,索賠並非一定是一方違約造成的,好多情況下中因並非自己的過錯遭受損失時,就可向對方要求索賠;違約也並非必然要引起難以解決的爭議,尤其是並非必然引起示範文本第十一節所述的仲裁、訴訟等爭議解決方式。而合同的解除倒是與違約有著比較密切的關系,雖然違約並非必然地造成合同的解除,但是在除卻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的情況下,合同的解除基本上都是由於一方或雙方的違約行為引起的。所以建議新的示範文本將違約的內容從原第十一節中抽去,將合同解除的內容從原第十二節中抽出,合並後列為獨立的一節。
之十九:設定分階段結算程序,強化造價過程式控制制
FIDIC條件設定了一系列的條款就工程師對於工程進度與質量的控製做出規定,如規定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商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承包商的工作應當使工程師滿意;支付以工程計量為基礎、計量必須以質量合格為前提等內容,但沒有使工程師對於工程進度與質量的控制定量化、程序化與規范化。示範文本雖然也接收了工程師應有權對承包商的工作產生合理懷疑的理念,但對於工程進度與質量的控制尚沒有達到FIDIC條件的細膩程度。分階段結算的主要內容如下:
約定發包方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提供施工圖的期限和發包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期限;約定承包方收到分階段施工圖後提供相應工程預算以及發包方批復同意分階段預算的期限。經發包方認可的分階段預算是該階段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的付款依據;約定承包方按經發包方認可的分階段施工圖組織設計和分階段進度計劃組織基礎、結構、裝修階段施工;合同規定的分階段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具有決定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直接約束力;約定承包方完成分階段工程並經質量檢查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後向發包方遞交該形象進度階段的工程結算的期限,以及發包方審核的期限;約定發包方撥付承包方各分階段預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備料款、進度款、工作量增減值和設計變更簽證、新型材料差價的分階段結算方法;約定全部工程竣工通過驗收後承包方遞交工程最終結算造價的期限,以及發包方審核是否同意及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法,雙方確定能夠協商一致的或經發包方提出異議,承包方作修改、調整後雙方能協商一致的,即為工程最終造價;約定承發包雙方對結算工程最終造價有異議時委託審價機構審價以及該機構、審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承認該機構審定的即為工程最終造價;約定雙方自行審核確定的或由約定審價機構審定的最終造價的支付及與工程保修預留款的互相關系何處理方法;約定確定結算工程最終造價期間與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關系及處理方法,實際交付使用和實際結算完畢之間的期限是否計取利息以及計取的方法。
上述事先設定的按工期形象進度分階段預決算和最終工程造價確定的程序和方法,使承發包合同簽約時虛設的、不確定的工程造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得以及時如實確定,這對扭轉工程造價失控局面具有明顯的作用和重要意義。分階段結算的概念與程序,不但彌補了示範文本的缺陷,而且較FIDIC文本更加嚴密、具體和更具可操作性。建議新的示範文本予以借鑒。
之二十:充實並界定工程交付內容
1、將示範文本第33.2項中的最後一句「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分出,作為一個獨立的工程交付的條款,放在第33.2項之後。另,在該條加上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是:「經雙方協商,亦可在結算價款交付前進行工程交付。提前進行工程交付的條件是……」
該條款的名稱定為:工程交付的條件
2、加兩個條款,建議第一個條款名稱為「工程交付的時間及內容」,其內容包括:工程交付完畢的時間、工程交付的內容等。第二個條款的內容為承包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完成交付義務或發包人不按約定按時接收工程時的法律責任。
❷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999與2013有何變化
一、修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意義
我們從五個方面進行介紹:
1、 反映新法的內容
當年99施工合同範本的發布實施,對於指導當事人簽訂和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曾經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說,時間會讓任何先進的事物變成落後。
1999年以後,國家發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調整建設工程領域行為規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比如:
《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實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
《最高法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2005年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年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2000年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等等。
99施工合同範本受其出台時間的限制,不可能反映這些新法的內容。新版施工合同範本應當反映上述法律文件的內容。
比如說,建築法規定,工程項目未經驗收不得交付使用。針對發包人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使用工程的情況,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就將這個內容寫進了通用條款之中, 新版施工合同第13.2.3條規定,工程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也就是說,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視為工程質量合格。
再比如說,針對發包人拖延審價的現象,財政部和原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第369號令第16條規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就將這個內容寫進了通用條款之中,規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報告後28天內沒有完成審批並且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這樣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就將法律規定的「以送審價為准」的結算原則,變成了對承發包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條款,賦予了可操作性。
2、解決新的問題
99施工合同範本實施之後,在建設工程領域內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比如說,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問題、黑白合同的問題、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已經在建設工程領域內達到了泛濫成災的嚴重程度。對於這些問題,新版施工合同範本有針對性的設置了相應的合同條款,力爭進行規范。
(1)關於拖欠工程款的問題。
2013年我們處理了一件拖欠工程款的案件。發包人是北京市開源易通倉儲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北京順義建築企業集團公司。2011年6月21日,承、發包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倉儲公司將順義區「開源易通商業綜合樓(二期)」工程的地下車庫工程項目,發包給順義建築企業集團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7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2月1日,工期為520天;合同價格形式為按定額取費,工程款暫定一億三千五百萬元;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為:按月報量支付。
合同履行的情況是,2012年9月13日,地下車庫工程已經全部施工完畢。但是,發包人竟然連一分錢進度款都沒有支付。 多虧了施工企業是順建集團這樣腰粗腿壯的公司,一般施工企業還真的墊付不起一個億的資金。
此後,依據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確認的工程量計算,發包人應當支付的工程款為一億四千八百六十萬元,減去發包人墊付的商品混凝土款項1300萬元,承包人在結算文件中申報的工程結算價為一億三千五百萬元。後因發包人拖延工程結算,順義建築企業集團委託我所律師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2013年5月3日,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支付順義建築企業集團工程款九千五百萬元。這是我們處理的眾多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之一。(見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調解書)。
關於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任何一個施工企業都可以組織召開憶苦大會。工程款的拖欠又導致了材料款和勞務費的拖欠,引發了一系列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資,特別容易造成群體性惡性事件。(張慶山案件)。為什麼會發生如此嚴重的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呢,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違約成本太低。依據過去的法律規定,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就是給銀行的利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這么低的違約成本,使得發包人甚至可以從拖欠工程款中取得利益。這就造成了發包人想盡了辦法拖欠。針對這種現象,新版施工合同範本設置了「雙倍賠償制度」。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在通用條款第14條「竣工結算」中規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雙倍賠償制度」就是要提高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違約成本,這就是新版施工合同範本為了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對施工合同條款進行的非常重要的修改。
(2)關於工程轉包和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問題
新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條款3.2「項目經理」一節中規定,「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承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
我們處理過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最少有一半以上的存在工程轉包或者是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現象。
這種情況也逐漸引起了發包人的注意,通常發包人會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轉包工程,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其資質掛靠施工的違約責任。我們經常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調查是否存在工程轉包和借用資質掛靠施工的事實。判斷是否存在工程轉包或者借用資質掛靠施工,就從四個方面進行考察。第一、看項目經理建造師的個人資質是否在承包人的建築公司備案;第二、看承包人與項目經理及現場主要管理人員之間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承包人是否為他們繳納了社會保險;第三、看承包人與現場實際施工人之間是否存在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有的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賬戶,就是項目經理的個人賬戶;第四、看用於施工的主要機械設備是否為承包人單位自有。依據法律規定,轉包人與轉承包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就工程質量和工期延誤要向發包人承擔共同連帶責任。比如,國信一誠建築公司借用東城區園林綠化局世紀經典綠化公司的資質簽訂施工合同,用假銀行保函提供預付款擔保的案例。出借資質要慎重。
新版施工合同的此項規定,一定要引起承包人重視。
3、增加、完善合同條款,設置公平可行的操作程序
比如,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強調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制定了【雙向擔保制度】。 通用條款第2.5條規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
再比如,新版施工合同範本設置了新的竣工驗收程序、新的結算審核程序、新的工程索賠程序,這些新的程序方面的規定較之舊的合同範本,內容上更加公平,程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我們將分別進行介紹。
4、強調合理分配風險,確定合理調價原則
比如說,新版施工合同範本取消了固定價格合同,確立了合理調價制度。
我們知道固定價格合同的風險分配對承包人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固定總價合同,承包人既承擔了工程量的風險,又承擔了報價的風險。目前我們處理了一件裝修工程的案件。發包人是哈爾濱譽衡葯業集團公司,承包人是深圳海外裝飾公司。合同約定深圳海外裝飾公司對葯業集團位於北京空港工業園區的辦公樓進行裝修。施工合同的價格形式是固定總價合同,包干價為1000萬元。約定合同內一切風險由承包人承擔,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費發生變化都不能進行調整。我們知道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費是典型的不可以競爭的費用。但是,過去我們的發包人就是以固定總價合同的名義,約定了絕對固定,永遠固定,一切風險由承包人承擔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2013版《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3. 4.1規定,「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新版施工合同示範本,參考了以上規定,取消了固定價格合同,確立了合理調價原則。
13施工合同範本和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確立的施工合同風險分配原則是:
第一、發包人完全承擔法律變化的風險:
包括基準日以後因法律政策變化對稅金、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作出的調整;對人工費和施工機械使用費的調整;對國家限價的水、電費,汽油、柴油價格的調整。
第二、發、承包人共同承擔的風險是:
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單價變化的風險。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單價變化的風險分擔由發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進行約定。通常主材價格波動超過正負百分之三的應當進行調整,其他材料價格波動超過正負百分之五的應當進行調整。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材料單價變化的風險承擔,依據13施工合同範本,材料單價單價變化超過百分之五的部分應當進行調整。這就是為什麼要取消固定價格合同的原因。固定總價合同的簽約合同價就是結算價,除非發生工程變更。
第三、完全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是施工技術和施工管理的風險。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款11「價格調整」規定的合理調價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人工費、機械台班使用費的價格調整,二是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材料單價的變化,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風險范圍進行調整。當事人沒有約定風險范圍的,材料價格波動超過基準價百分之五的,應當進行調整。以前固定價格合同,如果沒有約定風險范圍的,視為不得調整。
人工費和機械台班使用費因市場價格波動發生變化,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級行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發布的文件進行調整。
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包括稅金、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和政府限價的水費、電費、汽油、柴油等價格發生變化,都應當按照法律文件的規定進行調整。因法律變化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
新版施工合同確立的合理分配風險,合理調價制度,避免了過去在施工合同中常見的「不論發生什麼變化,工程價款一律不作調整,一切風險概由承包人承擔」的不合理現象。
5、與國際通用工程施工合同範本接軌
新版施工合同範本的修訂,參考了國內外先進施工合同文本,增加了合同要素,從結構和內容上實現了與國際通用施工合同文本的接軌,有利於我們國內的建築企業走向國際建築市場。
二、關於新版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適用范圍
適用於由業主提供設計的傳統施工總承包的項目管理模式,主要適用於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類公用建築、民用建築、工業廠房、交通設施、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等。 【與此相對應的新的施工管理模式是工程總承包,即設計施工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可以將主體工程發包。】
三、關於新版施工合同文本是否強制使用的問題
由國家推薦使用,不具有強制性。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也制定了本地區的類似施工合同範本。比如,北京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2009年1月8日發布,2009年2月1日實施)。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本是否為強制使用,目前國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已形成了雙軌制的體系:
一類就是我們今天介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由住建部牽頭制定,(先後有1991版、1999版、2013版),主要用於非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領域的施工合同範本,由國家推薦使用,不具有強制使用性。 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是國家標准。國家標准必須執行。
另一類是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制定的施工合同範本,用於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領域的工程項目。此類施工合同範本由國家強制使用,不能使用自製的合同文本。而且當事人對專用條款的補充和修改不得與通用條款違背。比如,2008年5月1日實施的《標准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等。
四、新版施工合同範本的框架結構
由協議書(13條)、通用條款(20個要素)和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此外,還有11個附件。
通用條款共有20個要素:
1、一般規定 2、發包人 3、承包人 4、監理人 5、工程質量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7、工期和進度 8、材料與設備 9、試驗與檢驗 10、變更 11、價格調整 12、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3、驗收和工程試車14、竣工結算 15、缺陷責任與保修 16、違約 17、不可抗力 18、保險 19、索賠 20、爭議解決。
這些合同要素,與國內外標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素基本一致,我們弄明白了一個施工合同範本的內容,其他各類施工合同範本也就容易理解了。因此,我們有必要認真學習新版施工合同範本通用條款的主要內容。
❸ 闡述你對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認識
時下建築施工合同五花八門,什麼樣的都有,有甚者合同內容亂七八糟,語無倫次,該說的不說、不該寫的又狠勁地描述,因此就因合同表述的不嚴密而爭執不休,又的還訴至法院,就此現象的出現,我談點自己的開發:
1,規范合同是當事人簽訂合同必須掌握的,象「標的」的描述,標的就得言簡意賅,合同雙方想要班的事情清清楚楚地表白,不應該將已經說的很清楚的事情有加些不該加的詞句,結果事與願違,例如:某承包合同的標的就是承包勞務,但是他單要在承包勞務的後面加一些「含機械施工、工具等」詞句,進一步修飾,結算時引起糾紛,本來當事人的合同雙方都清楚,承包人就是出勞力,可是標的中有機械的字樣,甲方出的設備要扣掉乙方機械費,引起不悅;
2,合同條款過於簡單,只認為雙方對承包的事情都清楚,什麼違約都不存在,不必再說什麼了,完工後隱患暴露,一方強調拖延工期,另一方說工程款沒有按照規定時間撥付,想要按照合同處理,可是合同沒有處理的條款,,望梅止渴。
3,結算價款太籠統、缺乏單價、數量、質量標准,結算時有留下爭執的萌芽,某工程開始施工比較順利,中途由於原定的材料市場買不到,只好代用加之工程量的變化,算賬時的總價無法確定,當時只有總價,沒有單價,另外由於材料的代用有出現了質量的標準的變化、耗用工時的變化、機械加工費的變化等,均找不到所謂的「公式」,鬧心的事情接踵而來;
4,合同內容「畫蛇添足」,本來招投標過程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權利、義務描述的有條有理,淋淋盡致,尤其招標書已經有合同標本,但是有的偏偏又獨自心裁,又重起草合同,結果熬費苦心的投標書的精細條款都被簡單的合同所取代,甲乙雙方相互制約的條款變成廢紙,沒有矛盾的事情、他們「創造」了困難,因為相當於合同條款的招投標書內容,被後定的合同所取代;
總之;規范合同已是當今建築市場急需解決的事情,工程完工不能及時驗收、結算、工程款不能按時撥付,導致有的一拖再拖、有的訴訟法院、有的甚至斷送企業,為此筆者建議由權威的單位趕緊出台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讓建築市場有一個安定環境!
❹ 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要求,由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
在國外,建設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如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要求,承包版人以承包人和業主權的共同名義對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設備裝置投保保險。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因此,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1、施工合同的概念,即建築安裝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簡介 《施工合同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還有三個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攬工程一覽表》、附件二是《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件三是《工程質量保修書》 《協議書》:是《施工合同文本》中總綱領性文件了合同當事人雙方最主要的權利義務,規定了組成合同文件及合同雙方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諾,並且雙方在這份文件上簽字蓋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條款》:是根據合同法、建築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規定,《通用條款》具有很強的通用性。 《專用條款》:考慮每個項目內容各不相同,工期、造價也隨之變動,承包、發包人能力、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也各不相同,《通用條款》不能完全適應個別具體工程,因此配以《專用條款》對其作必要的補充,體現雙方的意願。 3、施工合同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准、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二)施工合同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四)施工質量和檢驗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六)竣工驗收與結算 (七)其他內容 (八)合同解除 (九)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十)爭議的解決
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稱建築安裝合同,主要條款有: (1)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名稱和內地點;容 (2)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范圍和內容; (3)建設工程施工開工、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5)建設工程施工工程的造價; (6)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7)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8)建設工程施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建設工程施工違約責任。
❼ 簡述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組成。
主要三部分組成:通用條款、專項條款、附件
❽ 簡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您好,由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國家對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較強的指導性,建設部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建設工程合同的示範文本,作為指導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參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適用的示範文本主要為建設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下稱示範合同),該版本是在1991年頒布的版本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同時也參考了國際上最為通行的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內容,在合同內容與形式上都相當完善。中國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採納了這一示範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範合同分為三部分:協議書、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協議書是對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達成合意的書面確認,主要包括工程概況、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准、合同價款、合同文件的范圍等基本內容。通用條款則是對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詳細規定,可適用於各種不同的工程項目,具有相對固定性。專用條款則是合同雙方針對特定工程項目所作特別約定,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間。示範合同內容相當豐富,下面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1、當事人條款合同應明確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承包人應具備與合同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2、工程名稱和范圍(標的物條款)
該條款主要用於明確合同所指向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和范圍。項目名稱、施工現場的位置、施工界區等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施工准備條款該部分條款主要對在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進行約定,主要包括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土地平整、道路通暢及水電設施應予完成;具備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為施工許可證,依建築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能開工,當然還包括其他如臨時用地、爆破作業等其他許可文件;施工場地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及工程設計圖紙的交付,發包人並應對其提供的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承包人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確認後,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的檢查與監督。合同應明確工程開工與竣工日期,並對工期延誤及相關責任問題進行約定。
5、工程質量和檢驗條款承包人應對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准作出承諾。按國家標准,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均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合同應約定工程質量需符合何種標准,以及當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的鑒定機構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委派的監理工程師或駐場代表有權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問題則承包人應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達到約定標准。對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驗收程序及雙方責任,合同也應作出約定。
6、價款及其支付在建設工程合同實務中,價款問題產生的糾紛最為常見。建設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價金額通常較大,合同履行期相對較長,其中可變因素較多,因此在客觀上也確實存在價款難以確定或其確定過程較復雜的情況。建設部2001年頒布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了三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方式:固定價,即合同總價或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可調價,即合同約定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其中一種計價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為三部分: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預付款是指開工前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項,款項用於承包人開工前期的准備工作,該部分款項應於開工後從發包人應付工程款中扣除。進度款則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逐筆支付的款項。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攬合同性質,勢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擔墊付工程款的義務,因此根據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點。結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後,雙方對工程總價進行結算所確認的工程款,對發包人已付工程款與結算款的差額部分,發包人應予支付。
7、材料及設備供應建設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與設備,因此合同應就材料與設備供應主體、供應范圍、供應日期、驗收程序及標准、保管責任等問題進行約定。材料和設備既可由發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應對材料與設備的合格性承擔責任,另一方有權對其進行檢驗並提出質量異議。
8、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竣工驗收與結算條款應對驗收和決算的程序進行明確約定。在預計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准備驗收,並提供相關驗收資料,發包人應及時組織有關各方包括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與承包人共同進行竣工驗收,並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修改意見,驗收合格或經修改後合格的,承包人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不組織驗收的,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❾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由哪三部分組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
第一部分:協議書(十條)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十一條47條)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十一條47條)
請採納
發郵箱,可以發給你電子文檔
❿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由什麼組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回。合同示範文本對答當事人訂立合同起參考作用,但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採用合同示範文本,即合同的生效與成立同當事人是否採用合同示範文本無直接關系。合同示範文本具有引導性、參考性,並無法律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