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工程招標一般流程
招投標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市場活動,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律規定和流程要求。通常來說,招標流程及注意事項:
1、招標資格與備案。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備案;委託代理招標事宜的應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2、確定招標方式。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3、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實行公開招標的,應在國家或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或其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實行邀請招標的應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發送投標邀請。
4、編制、發放資格預審文件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採用資格預審的,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向參加投標的申請人發放資格預審文件。
5、資格預審,確定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審查、分析投標申請人報送的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內容,招標人如需要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合法性和履約能力進行全面的考察,可通過資格預審的方式來進行審核。
招標人可按有關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並在發出三日前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審查,資格預審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評審,資格預審結束後將評審結果向相關機構備案。備案三日內招標投標監督機構沒有提出異議,招標人可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並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標人。
6、編制、發出招標文件。根據有關規定、原則和工程實際情況、要求編制招標文件,並報送招標投標監督機構進行備案審核。審定的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時,須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並在投標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標單位。招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召開發標會議,向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7、踏勘現場。招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解答投標方提出的問題,並形成書面材料,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
8、編制、遞交投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並按規定進行密封,在規定時間送達招標 文件指定地點。
9、組建評標委員會。招標方負責組織評標專家,組建評標委員會,准備評標。
10、開標。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啟所有投標人按規定提交的投標文件,公開宣布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及招標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和相關人員在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監督下公開按程序進行。 從發布招標文件之日起至開標,時間不得少於20天。
11、評標。評標是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法或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藉助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按程序要求進行全面、認真、系統地評審和比較後,確定出不超過3名合格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應當符合:
1、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低於企業成本的除外。
12、定標。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中規定內容未滿足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以此類推。所有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未被選中的,應重新組織招標。不得在未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應按排序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
13、中標結果公示。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後,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
14、中標通知書備案。公示無異議後,招標人將工程招標、開標、評標、定評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備案。發中標通知書。
15、合同簽署、備案。中標人在30個工作日內與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簽訂合同5日內報招標投標監督機構備案。
⑵ 建設工程招標范圍具體是怎樣的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3號令發布 2000年5月1日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 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項目;
(四) 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 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 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 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 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 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 使用國家發行債卷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 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 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 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 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 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包括堪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堪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堪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設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招標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⑶ 建築工程施工必須招標的范圍有哪些
(1)凡屬如下條件的工程項目建設及與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采購總體范疇的,都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 國家投資、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⑷ 什麼項目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是什麼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對上述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規模進行了明確。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三)體育、旅遊等項目;(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並非凡是符合上述條件、不論項目大小都要進行招標。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上述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凡是根據上述規定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⑸ 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強制招標的范圍有哪些
強制招標項目的范圍和規模標准:
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准。
強制招標范圍涉及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項目,機電產品國際采購規目,科研課題,特許經營權,礦產資源,葯品采購等領域。本章主要介紹工程建設項目、政府采購項目、機電產品國際采購項目三類。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從項目公共屬性、資金來源以及項目規模標准等要素,確定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瑣目范圍和內容具體范圍和內容包括:
①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等項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⑹ 建築工程招標文件主要包含哪幾部分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准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並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⑺ 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是什麼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⑻ 建築工程施工必須招標的范圍有哪些
達到一定條件的必須招標,但是如果工程造價較低,可以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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