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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營改增管理手冊

發布時間:2020-12-19 10:06:31

❶ 稅務總局創新推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是真的嗎

隨著建築業、房地產業等行業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各地稅務機關出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業務量隨之劇增。

針對這一問題,稅務總局創新推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取消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全面實行網上報驗。「企業跨區域外出經營,不必再去辦稅廳開具《外出經營證明》,僅在網上辦稅平台填報報告表、反饋表即可。」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副司長孫玉山介紹,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稅務機關之間通過信息系統實時共享跨區域報驗信息,避免了企業辦稅「兩地跑」。

針對跨省經營企業就近辦稅的需求,稅務總局在《意見》中還推出了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服務,申報納稅等4類15項業務於2017年底前實現跨省異地就近辦理,為市場主體擴大經營拓展更大空間。

❷ 建築業營改增後一般納稅人如何選擇適用簡易方法徵收

分析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建築業營改增在5月1日實施後,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算方法是: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建築業「營改增」後採用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稅率仍然是3%,與「營改增」前一致。

(2)建築業營改增管理手冊擴展閱讀

清包工:

1、清包也叫清包工或者包清工,是指業主自行購買所有材料,找裝飾公司或裝修隊伍來施工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由於材料和種類繁多,價格相差很大,有些人擔心別人代買材料可能會從中漁利,於是部分裝修戶採用自己買材料、只包清工的裝修形式。

2、簡單的說就是:清包工是指人工費就是純的人工費,不含任何材料的費用。工是工,料是料,工料分離。

3、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的,其裝飾工程所用原材料價款不作為營業額。

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營改增賬務處理的流程,及處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營改增賬務處理的流程,及處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一、案例
承包方(建築企業A):
某建築企業A,為了廣大經營范圍,提升經營業績,在企業日常業務承接的過程中,不僅承接自營自建的工程業務,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與工程量的大小,還承接分包與掛靠業務。
通過對企業以前年度業務結構的分析,掛靠業務幾乎佔到了企業施工業務的五分之一。然而,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後,對掛靠業務的納稅主體、核算流程都將帶來極大的改變。目前公司正好有一掛靠項目,具體項目情況如下:
現有一攔河壩工程,建築企業B因施工資質不夠,以建築企業A名義投標承攬,該工程為甲供材項目,合同總金額為1000萬元,建築企業A收取管理費30萬元,具體施工全部由B企業組織實施,以A建築企業名義向業主進行工程結算,開票稅金由B建築企業承擔,A企業代扣代繳。
掛靠方(建築企業B):
建築企業B在攔河壩工程投標成功後,組織項目實施人員對該項目進行施工前的籌劃與分析,通過對項目施工現場的考察,結合建築企業B自身經營模式,考察得出如下情況:
1、要完成該項目的施工任務,施工勞務只能使用企業自建的勞工班組及現場招聘臨時工勞務;
2、施工所需的輔助材料,因金額不大,考慮到運輸成本問題,只能就近采購;
3、部分零星材料,如砂石、工具等,只能從附近小鎮采購,而附近供應商幾乎為小規納稅人,稅率低或無發票。
二、營改增後的困惑
1、臨時工勞務沒有發票抵扣,輔助材料發票金額較小,進項稅額少,在不同的形式下,掛靠方與被掛靠方應該如何做增值稅帳務處理?
2、如果全部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等問題如何處理?
3、掛靠的經營模式與合同簽訂是否可以改變?
4、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發票如何列支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抵扣?如何有效控制稅負?如何有效規避風險?
5、現在進入了納稅申報期。這個月所有的業務都要做賬務處理,新舊項目如何有效的進行過度?如何合理的降低稅負與規避納稅風險?
6、是否可以從合同形式上改變核算模式?是否可以以分包的形式來核算?
7、在不同的承包模式下,如何才能實現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的合作共贏?如何選擇工程項目的計稅方法與核算模式?
8、在稅負不變的情況下如何開票、何時開票、合同如何簽訂,才能發揮資金流的最大效用?
三、錯誤賬務處理
掛靠雖然不合法,但是建築行業的工程承接確實離不開掛靠現象,放到檯面上是不允許的。為了平衡流程上、核算上的合法性與合規性,被掛靠方就會把掛靠項目做成自己施工項目。
被掛靠方按自營的施工項目核算,然後將工程轉包給掛靠方,被掛靠方按合同總金額開出的發票金額確認收入,掛靠方到稅務局代開發票(或是自開)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費用發票作為成本,採用報賬方式,給被掛靠方作為成本扣除。
四、各方觀點
A:其實營改增也不用怕,拿到足夠的進項發票把銷項覆蓋掉就行了。只要關心哪些材料的稅率可以抵扣就行了。
B:人工費千萬不能使用材料款抵扣,內容不符涉及到虛開,是高壓線,不要觸碰,會被判刑的。
C:可是老闆看的是利潤呀,有時候會計也是無可奈何,材料進了太多,用不完,庫存多會不會有風險?最後也只能用材料抵扣了。
D:營業稅發票我開一個億也不害怕,專用發票我開100萬都不敢,虛開100萬鐵定坐牢還有罰金,雖然開1個億的營業稅發票也是坐牢,可能判刑還沒100萬的嚴重。
E:那我入不了帳怎麼辦?
F:做工資單吧,全員申報。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票、貨、款一致。
五、正確的賬務處理
根據36號文相關規定: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如果以承包人(掛靠人)為納稅人,賬務處理如下:
承包方(建築企業A):
1、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0萬,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7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27.03
2、按工程管理費比率扣除管理費後,支付給建築企業B預付款29.1萬元,同時要求建築企業B開具發票。
借:預付賬款26.2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88
貸:銀行存款29.1
掛靠方(建築企業B):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15000元,應在這一步驟進行價稅分離:
借:原材料/周轉材料12820.51=15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179.49=12820.51*17%
貸:銀行存款15000
2、將原材料/周轉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12820.51
3、接受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的C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12000/(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9.51=11650.49*3%
貸:銀行存款12000
4、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567.57=32432.43*11%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32432.43=36000/(1+11%)
5、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38.57=3567.57-(2179.49+349.51)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38.57
六、後期的調整策略
建築業全面實施營改增以後,主要的問題就是「核算」與「發票」的處理流程。
首先,一般納稅人應該進行完備而規范的會計核算,小規模納稅人就無所謂了,核定徵收的路一直在那兒。
其次,營改增後,工程款必須要價稅分流,這就涉及到雙方對掛靠費的約定,從工程造價到報價系統,都要進行調整。一旦價稅分離,相當於工程被降了價,建築公司和施工隊的利潤都有可能會下降。
第三,材料、運輸、租賃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開給建築公司。由於增值稅進項抵扣的苛刻規定,支付上述材料、運輸、租賃等款項必須由建築公司對公賬戶支付。不然,進項抵扣可能會有麻煩。這就要求掛靠經營雙方必須對成本構成達成一致,否則掛靠費無法准確確定。

❹ 建築業營改增後以前的發票怎麼開

1、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3、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❺ 營改增實施細則營改增後建築業什麼情況下可按簡易辦法徵收

根據《財政部來國家稅務總局自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二)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❻ 什麼叫營改增,營改增對建築業有那些影響。

營改增就是營業稅改成增值稅;


營改增對建築業的影響:

1. 增值稅是價外稅:即價和稅分開內核算;容

2. 增值稅應納稅額是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3. 增值稅納稅人和稅率較為復雜;

4. 增值稅發票三流(票、錢、貨或服務)合一:票是誰開的,就要從誰接受服務或者,還要把錢打給誰;票開給誰,就要給誰提供服務或者購買貨物,還要從對方收錢。

「營改增」對於建築行業帶來的機遇:

1. 「營改增」解決企業重復納稅,總分包業務的重復征稅,設備安裝業務的重復納稅;

2. 「營改增」能促進企業規范稅務管理、降低稅務風險;

3. 「營改增」有利於建築業的技術進步、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創新發展;

4. 不僅對企業自身產生影響,而且通過企業對整個產業鏈、上下游產生影響;

5. 增值稅計征復雜、管控嚴格的特點,要求企業精細化管理。

❼ 關於營改增在建築行業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以後完成的工程量按營改增執行,就是說無論2016年5月1日以後內開工的還是5月1日以後施容工的均執行營改增。

增值稅只對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從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出發做出的重要決策。調動各方積極性,推動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7)建築業營改增管理手冊擴展閱讀:

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復征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於企業降低稅負。營改增可以說是一種減稅的政策。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情況下,全面實施營改增,可以促進有效投資帶動供給,以供給帶動需求。

對企業來講,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進一步推進轉型發展。每個個體企業的轉型升級,無疑將實現產業乃至整個經濟體的結構性改革,這也是推動結構性改革尤其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內容。

❽ 建築業營改增在5月1日實施後,簡易計稅方法是如何計算的

一、建築業營改增在5月1日實施後,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算方法是: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築業「營改增」後採用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稅率仍然是3%,與「營改增」前一致。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二)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❾ 營改增以後建築業成本核算方法有哪些

營改增後,建築業企業成本核算的方法有:

一、有關科目設置

  1. 工程結算此科目可以掌握工程總體結算額,並將資金流和成本流分開,以業主簽字確認的月結算單作為應收賬款入賬依據,可以保證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同時也不會因應收賬款的變動,反復調整收入和成本。

  2. 工程施工下設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兩個二級科目,及時掌握工程的大致毛利情況。

  3. 管理費用、存貨跌價准備管理費用下設合同預計損失,存貨跌價准備下設合同預計損失准備等科目,用以核算合同預計損失。

二、收入與成本確認的賬務處理

  1. 實際發生合同成本時,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貸記相關科目,不以此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2. 業主批復價不能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而是作為結算價款直接借記「應收賬款」、「預收賬款」,貸記「工程結算」。

  3. 工程收入和成本的確認採取完工百分比法,因為會計人員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每月按統計工作量確認收入和成本後,但業主在審定付款時一般會審減一部分,而且在資產負債表日,審減的結算額基本上無法知道的,因此會計會預留一定的工程成本以與當期收入配比,預留金額取決於會計人員的經驗,這就有了利潤操縱的空間。使用完工百分比法,這種利潤操縱就會大大減少,使會計人員能准確地計算出當期的收入和成本。收入及成本的確認分為兩種情形:

    1)當合同成本能夠可靠估計時:借:主營業務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貸:主營業務收入

    2)當合同成本不能夠可靠估計時,又細分為:

    ①合同成本如果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即確認的合同收入等於合同費用。

    ②合同成本不能夠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三、當全部合同完工確認合同總收入和費用時,應轉銷預計損失准備。

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即確認的合同收入等於合同費用。「主營業務成本」為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減去以前累計已確認的工程合同費用後的余額,「主營業務收入」為實際合同總收入減去以前累計已確認的工程合同收入後的余額。

四、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賬務處理 企業於每期工程價款結算時,根據工程計價結算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各項稅費。

企業應納稅營業額是業主批復的驗工計價款,而不是企業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定的主營業務收入,由此必然造成企業的利潤及利潤分配表中的當期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不配比,所得稅也存在相同的問題。它們均屬於時間性差異,在整個施工期間來講,繳納的總額是不變的。因此,筆者建議,稅金的計提可參照所得稅時間性差異,引入「遞延稅款」核算辦法。具體做法是:月末按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計提相應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然後按照實際收到的工程款計算確認應上交的各種稅金,記入「應交稅金」科目貸方。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與「應交稅金」科目之間的差額,記入「遞延稅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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